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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清洁生产技术应用推广,提升企业清 洁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 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 项用于补助和事后奖励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的资金。第三条 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包括:(一)应用示范项目,指新技术推广前的产业化应 用示范项目。重点支持对行业整体清洁生产水平影响较大、 具有推广应用前景的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示范技术应 基本成熟,具备应用条件。(二)推广示范项目,指应用成熟的先进、
2、适用清 洁生产技术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能够显著提 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忠告非技术改造项目。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重点行业、流域、区域的重大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每年的支持范围由工业 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共同发布。第六条 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采用的清洁生产技术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要求,原则上项目实施后不新增产能。(二)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近三年内没有得到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四)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示范技术属清洁 生产推行方案等鼓励推广应用的先进技术。(五)省级(含计划单列市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财 政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审查同意列入示范项目。(六)应用示范项目已开工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 推广示范项目已经实施完成。第七条 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由工业和信息 化部发布。第八条专项资金安排采取补助或事后奖 励方式。对应用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给 予资金补助;对推广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 的15%给予资金奖励。第九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的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组织申 报示范项目;中央企业集团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申报项目。第十条示范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一)省级
4、工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的申请文件。 (二)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由具有甲级咨询资质的机构分项目编写,具体要求 见附件1、附件2。(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有 关材料。第H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委托 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 (一)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本办法规定及有关 要求。(二)项目所采用的清洁生产技术是否先进。(三)应用示范项目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的影响及 推广前景。(四)推广示范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清洁生产水 平改善情况。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审查结果向 财政部提出示范项目安排建议;财政部根据示范项目安排建 议和中央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
5、定,审核下达清洁生产专项资 金使用计划。第十三条 财政部、工业信息化部在政府网站公布专项资金安排的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五条专项资金财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 定的,除将国家补助或奖励资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 金的企业,财政部将扣回专项资金,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责令地方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同时将企业名单在网站 上进行通报,三年内不再受理项目资金申报。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专 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抽查,必要时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或社会中介机构实施专项检查。由工业信息化 部牵头组织对重点行业、流域、区域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总体 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 息化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