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发展和改革局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协作配合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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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发展和改革局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协作配合制度为了切实加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县发展和改革局在石油 天然气管道保护领域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明确职责分工,不断提 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 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6) 30 号)、关于建立市县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 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浙编办发201552号)和象 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 作机制的通知(象政办发2016) 20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第一条(执法范围) 本次划转行政执法职权管辖范围仅限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石油、天然气长输

2、管道以及管道附属设施(以 下简称管道)。第二条(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应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局要依法履行管道建设和保 护的监管责任,按照加强源头管理工作意见加强管理,依法 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监管职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依法履行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 和保护条例4项具体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执法检查职责,不断 加强和创新执法检查方式,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成效,必要 时主动出击,以专项整治或联合执法的手段,协助县发展和改革 局加强日常管理,促进监管工作。第三条(巡护制度)县发展和改革局应督促管道企业建立 健全管道巡护制度,按照省条例落实管道

3、企业巡护的主体责任。 管道企业未依法履行管道巡护义务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第四条(管线清理)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对本县范围内的管 道线路进行梳理,发现管道存在手续不全等问题的,及时督促管 道企业补办相关手续。辖区管道完全符合规划审批手续前,县发 展和改革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专题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 人民政府协调推进管线审批进程,并研究解决涉及管道的违法行 为在立案查处时遇到的法律风险问题。第五条(案件移送)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职权纳入综 合行政执法范围后,应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立案件移送制度。(一)案件移送应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综合

4、行政执法局的 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移送的案件经部门领导 批准、书面移送;(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属于县发展 和改革局监管的事项,或者县发展和改革局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属 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核查形成基 本事实,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 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危害进一步扩大;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责令当 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三)县发展和改革局编制的案件移送函应包含当事人的基本 信息、初步证明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已经采取行政措施等内容;(四

5、)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县发展和改革局移送的案件, 应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立即登记发登记回执,并在 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说明 理由和依据。第六条(积案处理)对于历史遗留的案件的处理,采取如 下方式:(一)在划转公告日前已经立案未结案的,县发展和改革局 应作出行政决定并保存相关档案资料,不再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 局处理;(二)对于2015年1月1日后至划转公告日的遗留积案,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梳理个案,汇总编制积案清单,一次性移送县 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对于2015年1月1日前的遗留积案,县综合行政执 法局不再受理遗留积案移送,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提请县人民政府

6、 综合执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商议处理。第七条(技术支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执法检查中,需 要县发展和改革局配合提供取证、认定、鉴定的,县发展和改革 局应在收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相关执法协作文书后5个工作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组织相关机构(专家)进行认定、鉴定, 对于情况特殊或认定、鉴定过程所需时间较长应事先告知,可适 当延长时间出具认定、鉴定结论。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及时派员或 指定机构派员现场处置。第八条(信息通报共享)县发展和改革局与县综合行政执 法局应互相通报、共享各类行政执法信息。(一)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各类标 准、司法解释;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

7、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管理 执法动态信息;本级部门制定的自由裁量标准及各类行政执法工 作流程等;(二)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有关划转事项的行政决定,包 括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行政指导等;县发展和改革 局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监督检 查记录、工作简报等;(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与县发展和改革局密切相关 的行政处罚、执法检查和行政强制的相关情况;(四)举报、投诉、信访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五)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多发领 域和环节的,应及时通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及 时分析研究,提出对策,采取有效措施。(六)其他需要共享的管理和执

8、法信息。第九条(联络员制度)县发展和改革局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建立两级联络员制度,明确对口联系的内设机构,并各自指 定一名具体承担联系工作的联络员。联络员因岗位调整变更的, 所在的部门应当及时指定新的联络员,并通报另一个部门。联络员主要承担下列工作:(一)加强两个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通报本部门开展的专 项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以及其他有关业务信息;(二)做好两个部门之间案件移送的书面意见及其材料的往 来工作;(三)做好两个部门重大疑难案件研讨会的准备、协调工作;(四)完成本部门交办的其他联络工作。第十条(举报信访受理)对于涉及划转行政处罚权事项的 举报、投诉、信访,按照首问责任的要求,本着群众少麻烦

9、,政 府多“跑腿”原则,率先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部门不推诿不 扯皮,及时记录,按如下规定处置:(一)需要及时到达现场处置的举报、投诉件,县发展和改 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立即派员并通知对方部门,工作人员 到达现场后对可通过教育、整改等管理方式解决的,由县发展和 改革局为主处理;经调查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县综合行 政执法局按照职权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二)接到其他的举报、投诉、信访件,由县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受理、办理或转办;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形成相关 书面资料后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三)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由最终 办结部门负责向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进

10、行答复。第十一条(法律立、改、废) 涉及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的 法律、法规、规章经立法、修改或废止时,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提 出权力清单调整意见,报县编制部门审定。涉及的具体划转执法 事项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再次协商确认。第十二条(协调会商)县发展和改革局与县综合行政执法 局应建立双方协调会商机制,共同研究在管理和执法过程中遇到 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协调推进联合执法工作。 双方应建立以定期召开协调会商会议为原则、不定期召开会议为 补充的会商制度。第十三条(争议处理) 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 局发生职责分工争议的,由双方在对违法行为先予协同处置的前提 下,按照合法

11、合理、权责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提请县法制办按照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行 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象政发(2018) 24号)的规定裁定, 必要时提请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协商解决。第十四条(业务培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加强执法人员 的业务知识培训,及时更新业务知识,提高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 法履职能力。县发展和改革局应积极协助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 业务知识辅导,可采取集中培训、上门辅导、座谈咨询等方式, 指导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熟悉业务知识、法规政策标准,熟练掌握 相关技能。第十五条(责任追究) 双方在管理执法工作中,相关工作 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或互不配合,造成不良后果等情况的,由所 在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 员责任。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县发展和改革局与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可以另行协商确定。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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