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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 根据自治区、贵港市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有关文件要求,结 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以岗定责、有进 有出” “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第三条市人社局牵头负责乡村公益性岗位(使用就业补 助资金部分)开发管理;市乡村振兴局牵头负责乡村公益性 岗位(使用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部分,以下 简称衔接资金)开发管理。第二章岗位开发第四条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的范围:生态保洁、生态建 设、乡村治理服务、乡村养老抚幼、水域巡查员、乡村小学 主要路段交通安全引导员、村级就业社保协管员、治安协管、
2、乡村道路简易维护、资产管护等公益性岗位。从事乡(镇) 本级或所辖行政村(含老乡家园社区,下同)公共服务,按 职责做好所辖区本职岗位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是具体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主 体,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要遵循“以岗定责、有进有出”的 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合理设置,实行“乡镇政府统筹、用 人单位管理”的模式。第六条岗位开发对象就业补助资金开发:脱贫户(含2014年、2015年退出 户及易地扶贫搬迁户,简称“脱贫户”,下同)家庭人口中 16至60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无业可扶的劳动力, 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弱劳动力、半劳动力和易地搬迁就业困 难人员。各乡镇可结合脱贫人口家庭的实际情况,在满
3、16 周岁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年龄要求,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 岁。衔接资金开发:未消除风险点的监测帮扶对象中16至 60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无业可扶的劳动力,优先 安置符合条件的弱劳动力、半劳动力和易地搬迁就业困难人 员。各乡镇可结合未消除风险点的监测帮扶对象人口家庭的 实际情况,在满16周岁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年龄要求,原则 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第七条充分尊重脱贫户和监测帮扶对象的意愿,在自愿 报名的基础上公开、公平、公正遴选。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 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原则上一户最多安排一人到乡村 公益性岗位就业。第三章人员安置第八条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已列入脱
4、贫户家庭、监测帮扶对象家庭的人口范围的;2 .非村干部家庭成员(村干部包括行政村党支部书记、 主任和副书记、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村文书等享受财政补助 人员)的;3 .乡村公益性岗位和生态护林员不能重叠,与其他类 似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也不能重叠;4 .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具有适应岗位的基本劳动能力;5 .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弱劳动力、半劳动力和易地搬 迁就业困难人员。第九条开发流程1 .通知(公告)。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行政村公告栏 张贴开发安置乡村公益性岗位的通知(公告)。通知应包括 遴选资格条件、指标名额、岗位补贴标准等。2 .申报。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员、监测帮扶对象根据
5、自 身条件和意愿,填写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脱贫户) 或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监测帮扶对象),按程 序提交相关资料。3 .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遴选条件,由乡镇人民政府 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上报拟安置人员。4 .公示。拟安置人员名单(注意保护个人敏感信息) 要在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醒目位置张贴公示,公布举报电 话,征求群众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天。5 .复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乡 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脱贫户)或乡村公益性岗位 就业申请表(监测帮扶对象)上加注意见,以乡镇为单位 分类汇总。申请表一式两份,乡镇人民政府存一份,按资金 来源分别报市人社局或市
6、乡村振兴局备案一份。将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 表(脱贫户)汇总报市人社局复核审定,由市人社局对申 报材料进行复核,确定安置人员。将使用衔接资金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 (监测帮扶对象)汇总报市乡村振兴局复核审定,由市乡 村振兴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定安置人员。6 .确定安置。由市人社局、市乡村振兴局将确定安置 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以文件形式发送各乡镇人民政府,由 各乡镇统筹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第四章管理使用第十条乡村公益性岗位日常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考勤 结果要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备。做到管小、管细、管具体, 考勤结果作为核发岗位补贴的依据。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要
7、与安置上岗人员签订乡村公 益性岗位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保障。服务 协议实行一年一签,每次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最长不超过一 年。服务协议一式四份,用人单位、岗位人员、乡镇人民政 府各执一份,市人社局或市乡村振兴局备案一份。第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自治区、贵港市和文件指标 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开发岗位。应当在确保总体指标完成 的前提下,按实际需求具体并合理设置岗位。结合所辖行政 村、社区(含老乡家园社区)的规模、人口数量和实际需要, 核定各村、社区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位类别。第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村公益性岗位的 监督管理,制定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细则,市人社局和 市乡村振兴局
8、联合定期对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使用情 况进行调研指导。第十四条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建立正常的退出机 制。协议期内,上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 可与其解除服务协议:1 .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已不符合安置对象条件的;2 .不具备劳动能力或死亡的;.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由他人顶岗连续超过20天的;3 .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累计旷工达30天的;.由于严重失职造成公共利益重大损失的;4 .违反有关规定、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5 .擅自离岗或调换岗位,经指出后不服从管理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 .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凡是有上岗人员退
9、出并终止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应第一 时间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备,乡镇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向市人社 局或市乡村振兴局报备,并停止发放退出人员的岗位补贴。 因未及时报备退出人员造成多发岗位补贴的,由用人单位所 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追回多发的补贴资金。因乡镇人民政府 及用人单位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出现顶岗、冒领岗位补贴、 吃“空饷”等情况的,由人社局或市乡村振兴局视情况收回 该乡镇的用人指标。出现空缺岗位时,由乡镇人民政府按规 定程序报市人社局或市乡村振兴局同意后,可予以补充。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量安排乡村公益性 岗位人员的上岗工作时间。原则上乡村公益性岗位在职人员 每月上岗天数不得少于15天,且每周不
10、得少于3天。第十六条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的脱贫户,因其身份属性 转变为监测帮扶对象(未消除风险点)的,乡镇人民政府应 第一时间与其解除服务协议,停止其就业补助资金开发的乡 村公益性岗位并向市人社局报备,并停止发放其岗位补贴。 若其本人仍有意愿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按照有关规定报市 乡村振兴局,按流程重新申请安置。第十七条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的监测帮扶对象,消除风 险点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第一时间与其解除服务协议,停止 其衔接资金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并向市乡村振兴局报备, 并停止发放其岗位补贴。监测帮扶对象消除风险点后,还具 备脱贫人口身份的应纳入稳定脱贫户的管理范围。若其本人 仍有意愿从事乡村公益性岗
11、位且岗位名额允许的前提下,可 按照有关规定报市人社局,按流程重新申请优先安置。第五章工资待遇第十八条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岗位补贴。脱贫户从 事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每人每月800元,并办理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监测帮扶对象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待遇同上。 脱贫户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参保手续由 市人社局统一办理,属于监测帮扶对象的则由乡村振兴局统 一办理。购买意外伤害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脱贫 人口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从上级就业补助资金、村级集 体经济收益资金列支,监测帮扶对象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从 衔接资金列支。使用上述资金不足部分再从市本级财政安排 资金中列支。第十九条岗位补
12、贴资金的申请、公示和公告。乡镇人民 政府在初次申请安置人员岗位补贴时,需以乡镇为单位汇总 提供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乡村公益性岗位人 员补贴资金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服务 协议、考勤表等材料。之后每月申请在岗人员岗位补贴时, 只需提供补贴申请表、考勤表。拟发放岗位补贴人员名单(注意保护个人敏感信息)要 在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醒目位置张贴公示,公布举报电话, 征求群众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实行村(社区)、乡(镇)、县三级资金使用情况公告 制度。每年的12月份开展乡村公益性岗位村(社区)、乡 (镇)、县三级资金使用情况公告工作,并建立乡村公益性 岗位公示、公告档案。档案
13、包含公示、公告照片(照片要有 公告公示地点标识)等纸质存档材料和电子档案。第二十条岗位补贴由市人社局或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发 放。安置人员上岗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每月25日前将 本月的岗位补贴申请表及考勤情况报市人社部门或乡村振 兴局审核。按月将审核无误的岗位补贴拨付到乡村公益性岗 位人员的“一卡通”账户。若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当月岗位 补贴应在下个自然月结束前发放完毕。脱贫户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由市人社局审 核拨付,监测帮扶对象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由市 乡村振兴局审核拨付。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健全完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的 申报、审核、发放、管理等制度,加强补贴资金拨付使用管 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对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乡村公益性 岗位补贴资金的,责令全额退还,并通报批评。第二十三条 开发管理乡村公益性岗位的有关单位及 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依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 印发2023年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乡村振 兴局根据各职能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