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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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撕的嘴瞰件济安监发2015117号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各县(市)区安监局,有关市管企业,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 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转发给你们, 并现按照省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的重要 意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 务。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掌握其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危害程度,采取有针对性的防 控措施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和用人 单位要高度重

2、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 举措,切实抓好规范的贯彻落实。二、认真组织用人单位学习和落实规范。各县(市) 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宣传好规范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有 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辖区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认真学 习规范内容,把握其核心要求。同时要组织辖区内职业病危 害严重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对照规范要求,全面自查职业病 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查找出的问题要认真整改。三、加强对规范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县(市) 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在用人单位自查基础上,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和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行动要 求,组织一次专项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规范各项要求

3、, 确保实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提出的工作 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的规划目标。市安监局 将适时组织对规范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四、严厉查处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 规行为。各县(市)区安监部门在对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要求的, 要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取消相关资质。附件: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3月23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 检测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4、,保护 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 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对其工作场所进行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及其管理,适用本规范。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指用人单位定期委 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产生职业病危害 的工作场所进行的检测。本规范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 目录中所列危害因素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有职业接触 限值及检测方法的危害因素。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 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5、对其存 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 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 人,所需检测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档 案,并纳入其职业卫生档案体系。第七条用人单位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定期 检测合同前,应当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计量认 证范围等事项进行核对,并将相关资质证书复印存档。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 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 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

6、指定检测。第八条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 议后,应将其生产工艺流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辅材料和 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劳动工作制度等与检测有关的情况 告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在确保正常生产的状况下,配合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机构做好采样前的现场调查和工作日写实工作,并 由陪同人员在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记录表上签字确认。第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 行现场调查后,结合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制定现场采 样和检测计划,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采样规范 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上签字。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现场采样检测 时,用人单

7、位应当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故意减 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用人单位因故需要停产、停机或 减负运行的,应当及时通知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现场采样和检 测计划。用人单位应当对技术服务机构现场采样检测过程进行 拍照或摄像留证。第十一条 采样检测结束时,用人单位陪同人员应当对 现场采样检测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互相 监督,保证采样检测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定点采样时,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 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采样;采用个体采样时,选 择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采样;(二)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随季节发生变化的工作场 所,选择空

8、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节为重点采样时段; 同时风速、风向、温度、湿度等气象条件应满足采样要求;(三)在工作周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 选择为重点采样日;在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 的时段选择为重点采样时段;(四)高温测量时,对于常年从事接触高温作业的,测 量夏季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测 量工期内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从事室外作业的,测量夏 季最热月份晴天有太阳辐射时湿球黑球温度。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定期检测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 测;(二)隐瞒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成分及用量、生

9、产工 艺与布局等有关情况;(三)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异常气象条件、减 少生产负荷、开工时间不足等不能反映真实结果的状态下进 行采样检测;(四)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更改采样检测数据;(五)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指定地点或指定职 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采样检测;(六)以拒付少付检测费用等不正当手段干扰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机构正常采样检测工作;(七)妨碍正常采样检测工作,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的 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 时提供定期检测报告,定期检测报告经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 审阅签字后归档。在收到定期检测报告后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应当将定 期检测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

10、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 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出相应整 改建议。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 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 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 者公布定期检测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笫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 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 规范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 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 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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