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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以 下简称天津特设协会)团体标准的管理,提高标准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天 津特设协会章程标准化办公室工作细则的要求,制 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以下简称天 津特设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提案、立项、 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废 止,以及团体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评估、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为满足行业和市场的发展需求,可以在特种设 备行业质量、技术、安全、政府委托服务和行业自律等方面 制定(含修订,下同)团体
2、标准,由天津特设协会会员约定 采用或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 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第四条 天津特设协会团体标准应当遵守标准化工作的 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 制度。(六)标准是否已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第二十七条初审通过后,主要起草单位向标准办提交 送审材料。标准送审材料包括:(一)标准送审函,及其电子文本;(二)标准送审稿电子文本;(三)标准编制说明电子文本;(四)意见汇总处理表电子文本;(五)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六)审查专家推荐名单电子文本(一般不少于7人)。第二十八条 通过初
3、审的编制项目,由标准办组织技术 审查。技术审查一般采用会议审查形式,标准办、有关部门、 审查专家、起草单位等参加会议。技术审查会议可以依托专 家组组织。第二十九条 审查专家人数为奇数,应不少于5人,不 得来自标准起草单位。一般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或者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由审查专家推 选组长一名。第三十条审查会议应听取主要起草单位介绍标准起草 过程、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全体会员范围内征求意见 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并对 标准文本逐条进行审查。应当由不少于审查专家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包括会议时间、 参加
4、单位、审查意见、是否通过的结论等内容,并审查组组 长代表审查组签字,附审查专家签字表决单。第三十一条对于会议审查没有通过的团体标准,起草 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的要求进行修改,在15个 工作日内完成团体标准送审稿修订稿,再次提交审查。再次 提交审查未通过的,该项目将被终止。第三章批准和发布第三十二条 通过审查的项目,主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 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等材料,并将下列 报批材料报标准办:(一)标准报批稿(一式二份),及其电子文本;(二)标准编制说明(一式二份),及其电子文本;(三)意见汇总处理表(一式二份),及其电子文本;(四)标准审查会签到表、会议纪要及审查专家签
5、字表 决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五)天津特设协会团体标准审批表(一式二份);(六)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当 报批团体标准名称与立项项目名称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提供 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第三十三条标准办对报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 复核。复核通过后,经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批准。未通过 的项目,主要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批。第三十四条经批准的团体标准,标准办统一编号、发 布。第三十五条标准办在天津特设协会网站发布团体标准 目录和团体标准文本。第三十六条团体标准发布的同时,标准办应按照团 体标准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团体标 准的基本信息。第
6、三十七条团体标准批准发布后,标准办开展出版、 印刷工作,标准起草组应做好相关的校对和审核工作,天津 特设协会拥有团体标准全部著作权。第三十八条标准办负责档案整理工作,以下材料应当 归档:(一)天津特设协会制修订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二)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标准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三)审查专家签字表决表;(四)审查会会议纪要及签到表;(五)团体标准报批稿;(六)团体标准编制说明;(七)团体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八)团体标准发布公告;(九)其他材料。章实施第三十九条团体标准出版后,由标准办在天津特设协 会网站上发布团体标准信息,统一组织团体标准的宣贯推广 工作
7、。第四十条 在团体标准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 可向标准办反映实施中发现的问题。标准办负责收集和汇总 团体标准实施的反馈意见,并及时向天津特设协会秘书处反 馈。天津特设协会秘书处应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 提出团体标准的修改单建议。第五章复审和废止第四十一条团体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第四十二条团体标准实施后,标准办应定期进行复审。 复审期满的团体标准,标准办组织复审工作。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团体标准及实施产生 影响需要进行复审:(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二)相关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三)科学技术发展,关键技术重大变化;(四)社会需求发生变化;(五)相关国家
8、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六)标准实施发现问题;(七)政府部门提出要求等。第四十四条 标准办组织专家组对复审标准进行研究论 证,提出团体标准的复审结论。复审结论包括:(一)继续有效:标准代号不变,应在其封面上注明复 审年度;(二)修订:标准办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本部分的 规定提出立项提案,标准办将其列入项目年度计划;(三)废止:标准办发布公告废止,其标准代号原则上 不得再用于其它团体标准。第四十五条标准办应当将复审结论在天津特设协会网 站向社会公布。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对于与其他标准机构合作起草且采用双编 号制的团体标准项目,应同时通过合作方组织的技术审查, 并符合其相关管理办法
9、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特设协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五条 天津特设协会标准化办公室是团体标准的管理 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办),统一管理团体标准制定和实施。 主要包括:(一)统筹规划团体标准工作;(二)发布团体标准立项指南,接受立项提案;(三)对团体标准进行立项、技术审查、编号和批准发 布,并完成以下工作:1 .对立项项目进行查新审查;.对立项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2 .对送审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3 .团体标准的出版印刷和档案整理。(四)组织起草和实施团体标准,组织对团体标准的技 术内容进行解释并宣贯培训团体标准;(五)指导、协调团体
10、标准的起草和实施;(六)组织对团体标准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和监督;提出 复审建议。第六条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技术 规范和标准制定规则的要求,技术要求不得低于特种设备强 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 触;(二)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原则,吸纳特种设备生产 者、经营者、使用者、教育科研机构、检验检测及认证机构、 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映各方需求;(三)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特种设备新 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特种设备标准空白;(四)与相关特种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本市地方 标准协调配套,且未被纳
11、入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 标准制定计划;(五)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技成果,增强 特种设备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六)在特种设备方面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 验总结的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分析,进行实验、论证,切 实做到科学有效、技术指标先进;(七)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 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第七条 从事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在特种设备 领域本专业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科研、教学 和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一般应 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第八条
12、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 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其中,团体标准代号是固定的,为大写拉丁字母“T”;社会团体代号为天津特设协会的 缩写TJASE;标准顺序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年代号为 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如:T/TJASE XXX-2022oT/TJASE XXX-XXXX什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代号第二章制定程序第一节提案第九条标准办于每年第一季度发布团体标准立项指 南,在会员范围内公开征集本年度的团体标准制定项目。也 可以向特种设备领域公开征集本年度的团体标准制定项目。第十条 天津特设协会会员、社会单位和公民可以向标 准办提出制定团体标准的立项提案
13、。立项提案可采用以下两 种方式:(一)天津特设协会会员均可以提出团体标准立项建 议。社会单位和公民也可向标准办提出立项需求。会员申请 的团体标准立项将被优先考虑;(二)可根据行业需求或政府部门的委托,由天津特设 协会提出项目建议。项目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的,应当提供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等相关文件。第十一条立项提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天津特设协会制修订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一 式两份),及其电子文本;(二)标准草案稿及其相关说明(一式一份),及其电 子文本;(三)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的,提供知识产 权证书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立项提案项目涉及跨行业、
14、跨邻域的,牵头单位(个人) 应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协调工作形 成的协调会会议纪要或征求意见复函应当作为天津特设协 会制修订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并提交。第十二条 标准办对新项目提案进行评估,可根据项目 提案所涉及的领域提供相应的标准化信息或要求申请方提 供必要的补充材料和信息。第十三条 拟立项提案项目应符合第六条要求。第二节立项第十四条 对初审通过的项目提案,标准办组织立项审 查,立项审查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会可 以依托专家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不属于特种设备团体标准制定范围的;(二)可行性、必要性不充分的;(三)制定时机尚不成熟的;(四)其
15、他不适宜特种设备团体标准的。项目申报单位以前年度承担的团体标准制定项目是否 按期完成,作为立项审查的重要参考因素。第十五条 通过立项审查的项目,标准办可以根据需要 在天津特设协会官网上公示,期限一般为7天。第十六条对经公示无重大异议的标准办批准并公布团 体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团体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应明确项目编号、项目名 称、性质、制定或修订、主要起草单位、项目完成时限等。第十七条为保障重大公众利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以 及特种设备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及时制定出台团体保障的, 经有关政府部门的委托项目,标准办及时予以立项。第十八条团体标准制定项目一般应在十二个月内完 成。对于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
16、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在到期前 书面说明原因和延期时间,报标准办备案。一般只能延期一 次,延期时限不超过六个月。逾期未能书面说明原因的,由标准办视情况终止项目, 终止的项目次年不予重复立项。第十九条团体标准制定项目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宜制定团体标准或无法完成项目时,由主要起草单位提出,经 标准办同意,终止项目。第三节起草第二十条主要起草单位应成立标准起草组,负责标准 起草。起草组设立组长一名,可根据需要设副组长,由特种 设备邻域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组 成,并对标准的质量及技术内容负责。第二十一条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充分调查分析、实验和验证,广泛收集资料;(二)确定标
17、准内容不断讨论和完善,形成拟用于征求 意见的团体标准草案;(三)充分协调准涉及的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 的一致,不得强调某一方的利益;(四)不得设定有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 制市场竞争行为的条款;(五)不得低于相关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六)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和行政许可事项;(七)充分考虑标准的实施;(八)符合国家标准GB/T 1. 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H号)等及其他标 准的编写要求。第二十二条标准起草组应当按照标准起草计划完成标 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并征求相关方意见。编制说明应当包括
18、 下列内容:(一)任务来源,标准起草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 人;(二)制定(修订)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三)主要起草过程;(四)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 法规、标准的关系,强制性标准须写明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五)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 证论证的论述,修订项目还应当列出和原标准主要差异情 况;(六)征求意见情况及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 果;(七)采用国家标准的,说明采标程度,以及行业标准 水平的对比情况;(A)实施标准的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 过渡办法等内容;(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四节征求意见第二十三条标准征求意见稿完成后,主要起草单位
19、应 当征求有关部门以及天津特设协会全体会员、特种设备相关 企业、事业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采用会议、书面、 网站公示等形式征求意见。以协商一致为基本原则,少数服 从多数,达到全体会员普遍同意。标准办通过天津特设协会官网向社会各方公开征求意 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个工作日。第二十四条 征求意见所涉及的重要技术问题,标准起 草组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协调。有重大修改或者标准起草 组认为有必要时,可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的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第二十五条主要起草单位根据有关各方提出的意见进 行综合分析并修改完善标准草案,形成标准送审稿。第五节技术审查第二十六条主要起草单位将标准送审稿,连同团体 标准编制说明和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 提交给标准办。标准办应进行初审,内容包括:(一)标准内容的合法性、完整性,征求意见的广泛性;(二)标准内容是否符合特种设备管理的要求;(三)标准内容是否与立项计划协调一致,以及标准文 本结构、编写规范性;(四)标准是否与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 方标准相协调;(五)标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