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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 监督管理,促进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诚信执业,推动 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统筹推进高水平、高质量司法鉴定 机构建设,根据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部司法 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贝曙第二条诚信等级评估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司法部司法 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规定的评估内容和标准,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诚信执业状况等进行评估,并评定相应等级的 活动。第三条 经黑龙江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诚信 等级评估工作,适用本细则。第四
2、条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坚持正向激励、分 级分类、综合评价、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 级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 对评估结果为A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优先被推 荐参评表彰奖励、推送使用部门等。对评估结果为C的司法鉴定机构,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 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提高复检评估核查的频次, 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对评估结果为D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日常 监管,并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 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评估程序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评估。经重 新评估结果仍然为D,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由
3、省司法行政机关 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诚信等级评估工 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 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2月起施行。附件: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量化表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量化表20230210.xlsx省级行政机关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的综合评估 工作。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初评工作, 同时负责组织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诚信等级评估的自查自评。第六条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及各市协会配合司法行政 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机
4、构诚信等级评估。各级协会应当健全省、市 司法鉴定人专家库,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选取专家协助开 展现场评估检查,为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意 见。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持续加强司法鉴定信息化建设, 建立司法鉴定机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 信息收集和共享。各市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将司法 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行政处罚情况、行业惩戒情况、参加学习 培训情况、受表彰奖励情况等涉及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的 信息通报、抄送省司法行政机关,便于省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 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提高工作效率。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指标包含基础指标和加 分指标两部
5、分,总分为100分,按照综合评估情况分为A、B、C、 D四个等级。(一)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确定为A;(二)分值在80-90分(不含)的,确定为B;(三)分值在70-80分(不含)的,确定为C;(四)分值在70分(不含)以下的,确定为D。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 次,上半年开展。省司法行政机关可随机抽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诚信等级评估复查。司法鉴定机构出现影响诚信等级的重大事项的,司法行政机 关应当及时组织重新评估,实时更新评估结果。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以司法鉴定机构 上一年度执业等情况为依据,主要包括:(一)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管中,通过处
6、理各类投 诉信访案件、开展各类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办理涉嫌行政处罚 案件,与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办案部门 沟通获取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相关信息。(二)通过与行业协会沟通联络,获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 鉴定人受到刑罚、失信惩处、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责令整改、 批评教育、约谈等情况,以及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获得表 彰奖励等情况。第二章评估内容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基础指标总分为85分, 包括以下内容:(一)党的建设工作情况:包括党组织是否健全,党的组织 生活是否正常开展,是否按党章党规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 务,党组织班子成员、党建工作联络员参与机构重大事项决策制 度
7、是否健全,其他党的建设工作要求是否落实,是否创建共产党 员先锋岗等。(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包括司法 鉴定人是否受到停止执业和撤销登记行政处罚,司法鉴定机构和 司法鉴定人是否受到警告、罚款处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 人是否受到行业惩戒,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否有违反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尚不构成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被通报批 评、责令整改的。(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包括机构管理人员、 司法鉴定人是否为招揽业务而夸大鉴定效果或承诺鉴定结果,是 否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是否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是否具 有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恶意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 当
8、行为,是否以咨询点、接待点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机构或受理 鉴定委托,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或)执业纪律行为。(四)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包括是否 违反鉴定时限造成不良影响,是否按照委托事项进行鉴定,是否 依照鉴定程序和操作规范实施鉴定,是否受理鉴定用途不合法或 者违背社会公德,是否存在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 标准、技术规范的鉴定委托,是否存在采集数据资料失实、不全 面,或者应当进行检查、检验而未检查、检验,是否接收和使用 未经委托人认可的鉴定材料以及造成不良影响,是否组织无司法 鉴定人资质的人员开展鉴定业务,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程 序、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形。(五
9、)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管理监督情况:包括是 否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是否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是否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弄虚作假,机构管理人员、 司法鉴定人是否按要求参加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组织的会议、 培训等活动,是否按照规定时限上报各类报表、总结等业务资料, 是否按要求通过相应执业类别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 可,是否存在其他不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管理监督行为。(六)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情况:包括是否建立鉴定人管理、 聘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鉴定收费管理、鉴定质量管理、重大 疑难复杂案件集体讨论、鉴定复核、档案管理、设备管理、投诉 核查、错鉴纠错、错鉴内部责任追
10、究等内部管理制度,是否遵守 协会制度,是否按照核准的名称制作、使用印章、牌匾标识,是 否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和鉴定档案,是否履行司法 鉴定法律援助义务,是否依照司法鉴定文书格式要求制作鉴 定文书,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管理职责和义务。(七)执业公示情况:包括是否公示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 围和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证书,是否公示司法鉴定人姓名、 职称、执业类别和执业证号,是否公示委托、受理和鉴定流程, 是否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公示职业道德和执 业纪律、投诉监督电话,是否公示鉴定风险告知、执业承诺,是 否存在其他违反执业公示义务。(A)其他情况。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
11、加分指标总分为15分, 加分情形应与司法鉴定相关,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公益活动情况:包括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 司法鉴定常识公益宣传活动、法律援助鉴定活动、司法鉴定公益 讲座等。(二)司法鉴定科研活动情况:包括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 国家标准,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行业标准,地市级科研项目及 地方或团体标准,正式出版专业著作,在期刊发表论文,获得授 权专利、软件著作权。(三)能力验证情况:指在能力验证中取得“满意”结果。(四)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按要求完成案件录入,建设 与司法行政机关互联互通的司法鉴定信息系统的。(五)业务案例入选采纳情况:司法鉴定案例被司法部或省 级司法行政机关采纳的。(
12、六)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情况。(七)其他情况。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出现不同扣分情形的,按不同情形 分别扣分。同一情形符合两个以上不同扣分项的,以最高分值扣 分;同一情形符合两个以上不同加分项的,以最高分值加分。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诚信等级直接确定为D:(一)司法鉴定机构构成单位犯罪的,或司法鉴定人、其他 工作人员在实施鉴定过程中构成犯罪的;(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三)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行政处罚 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五)报送的评估材料经查实有虚假内容或瞒报的;(六)拒不履行司法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七)除本细则第十五
13、条外,未参加诚信等级评估的;(A)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情形的。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予评 定诚信等级:(一)审核登记未满一年的;(二)经属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超过一年未开展司法鉴定 业务的;(三)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第三章评估程序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分为司法鉴定机 构自查自评、各市司法行政机关初评、省司法行政机关综合评估 三个步骤进行,评估内容和分值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 估量化表执行。第十七条各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评审周期,安排所属司法 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诚信等级评 估自查自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各市司法
14、行政机关的要求,按照本实 施细则确定的评估指标,在期限内完成对本机构诚信状况的自查 自评,并将自查报告、评估量化表(自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 件及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报所属市司法行政机关。第十八条各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按照执业类别组建初评工 作组,初评工作组根据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的自查自评材料、案件 卷宗检查情况、佐证材料核实情况,对照本实施细则确定的量化 评估指标,对属地司法鉴定机构的诚信状况进行初评并打分,初 评意见需签字确认并加盖市司法局公章,于每年4月31日前将 初评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并报省司法行政机关。第十九条省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相关材料后,组建综合评 估工作组,对各司法鉴定机构
15、的自查自评、市司法局的初评情况 进行复查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工作组成员由省司法厅司法鉴定行政管理人员和 相关领域司法鉴定专家组成,对照量化评估指标对各司法鉴定机 构再次进行评估打分。评估期间,省司法厅综合评估工作组可随 机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复查评估。综合评估分值的70%、初评分值的30%的比例加权计算得出 各司法鉴定机构的最终评估分值,并确定相应的诚信等级。第二十条 省司法行政机关完成综合评估并确定评估等级后, 应当对评估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对于符合条件暂不予评定诚信 等级的机构一并公示,并注明暂不予评定的原因。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省 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复核
16、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 确有必要进行公示复核的,省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第四章结果运用第二十一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省司 法行政机关及时将最终评估结果通过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 定机构名册(黑龙江分册)、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和黑龙江司法 鉴定人协会官网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或共享给监察机关、侦查机 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银保监等相关单位。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执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诚信等级评估 结果。第二十二条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 级评估情况建立本市司法鉴定机构诚信执业档案。省市司法行政 部门根据诚信执业档案,对诚信等级较低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 点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