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专科学校采购招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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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专科学校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内控制度建设,规范学校各类采购 行为,提高效率,节约资金,促进廉政建设,按照关于深 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 见和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采购管理暂 行办法及关于采购的有关通知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 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行 政办公和教学、科研、医疗方面的各类仪器设备(含多媒体 设备),教学、科研各类物资,以及图书期刊、数字化电子 资源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除基本建设工程

2、以外的修缮工程, 包括建筑物维修、装修、改变,水电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校 园景观绿化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 象。第三条学校采购主要分为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 学校分散采购三种组织形式。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集中采购的项目 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符合 资质的供应商参加采购,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活动。第十九条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第二十条 采购部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 规章制度,严守和学校采购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 章办事、不徇私情。第二十一条校纪委对采购全过程

3、进行监督检查,包括 从项目论证到备案批复,以及招标程序、后续合同履约、项 目验收等,可随时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现有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高等专科 学校校内自行采购实施办法(*号)同时废止。-10 -(一)集中采购,是指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采 购限额标准(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工程(60 万元(含)的采购,应严格按照集中采购规定的程序和方 式进行采购;(二)网上商城采购是一种特殊集中采购形式,是指省 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及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下的货物的 采购,应严格按照网上商城采购规

4、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采购, 由申请部门或管理部门会同学校招投标管理科组织实施;(三)学校集中采购,是指省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之外、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 以下的货物、服务和60万元(不含6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 购。学校集中采购按采购规定的程序和流程,由学校招标管 理科组织实施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四)学校分散采购,是指省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之外、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 务的采购,由采购申请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采购;(五)凡工程类(含新建、提升改变)利用财政性资金 (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贷资金)金额在60万元以上 的项

5、目,必须按照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 由学校基建处按照程序向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依法到 财政部门进行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备案,根据市级财政部门 审批结果,依法依规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社会代理机 构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工程类资金金额在60万元以下的项 目,由学校招投标管理科依法依规组织实施。第四条 学校集中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竞争 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邀请招标、网 上商城采购等。第五条学校各项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 争、公正和诚信原则。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 关部门论证、审批,核准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第七条学校各项采购工作严

6、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 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 回避。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校内、 外采购管理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分管招投标工作的副校 长为副组长。成员由校纪委、审计处、总务处、实验设备处、 基建处、图书馆、网络中心、教务处、计财处、生活服务中 心等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对全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审定和完善 我校采购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采购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二)审定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协调解决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三)监督检查学校的采购工作及履行职责情况;(

7、四)对违反学校采购办法的采购项目提出处理意见。第九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科,暂设在 学校计财处,具体组织、协调实施学校各类采购活动。其主 要工作职责为:(一)贯彻国家招标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执行学校采 购的规章制度;(二)负责学校采购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三)负责建设、管理、维护评标专家信息库;(四)接受集中采购登记,审核集中采购申请资料,办 理集中采购的申报、合同备案、资金批复等;(五)组织校内项目集中采购,会同使用部门做好采购 公告、招标文件的审定、评标、定标的组织及信息在相关网 站上公开发布工作;(六)组织对潜在投标人的考察工作;(七)联系具备采购验收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参

8、与50万 元(含)以上采购项目的验收,其中项目金额30万元及以 上的验收须由招投标管理科人员参加;(A)负责项目采购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第十条 项目单位(采购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 责为:(一)负责本部门采购项目的立项考察、经费预算审批 和申报等前期工作,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采购工作责任人;(二)拟定采购文件的技术要求,报业务主管部门论证、 审核、确认;(三)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起草的合同进行指导、 监督,合同的办理、执行及备案等由项目单位负责;(四)项目单位负责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初验工作;(五)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单位 初验后的申请组织验收工作;学校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申

9、请 单位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六)项目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签订、办理最终结算 手续、采购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等。第三章采购程序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程序(一)提交采购材料。采购申请部门持领导审批的高 等专科学校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附件3)确认项目用款 计划、经费预算和其他采购资料(设备清单、工程量清单等) 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采购文件在校纪委报备后交招投标 管理科。(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 (5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一律按照要求委托集中 采购机构采购或者由招投标管理科从学校采购代理机构库 中随机抽选社会代理机构并委托其实施采购行为。采购预算 达到采购限额标准

10、(60万元)以上的工程基建项目由基建处 依法依规确定实施采购行为。校内集中采购,视项目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由招投 标管理科从学校采购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选社会代理机构 并委托其实施采购行为。(三)发布采购信息。招投标管理科或者集中采购机构 或者社会代理机构负责发布采购信息。(四)招投标管理科组织采购活动的,由其负责组织发 标、接受投标报名、对投标商家资格进行预审。(五)开标评审。招投标管理科组织采购活动的,由其 通知项目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开标评审。(六)发布中标公告。评标结果产生后,集中采购机构 或者社会代理机构或者招投标管理科在指定媒体发布中标 公告。(七)签订合同。项目单位

11、和主管部门依据采购(招标) 文件约定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和承诺的事项, 拟定采购合同,经法律顾问审核后,学校与中标商家签订书 面合同;合同中应由项目单位经办人、项目单位负责人、法 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合同签订手续由 项目单位负责办理,合同原则上一式肆份,项目单位、业务 主管部门、招投标科、中标方各一份。(九)合同备案。合同签订后由项目单位将生效合同送 至招投标管理科进行备案。(十)验收报账。项目单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报销 程序。(十一)整理归档。招投标管理科、项目单位整理采购 工作资料并立卷归档。第十二条网上商城采购程序:(一)凡属于省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目录范围内的

12、,由项 目单位到校纪委备案后,由招投标管理科协助项目单位按照 网上商城采购有关规定自行采购;(二)验收及资产登记。实施网上商城采购结束后,采 购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和资产登记工作。第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程序:(一)采购项目单位到校纪委备案后向招投标管理科提 交高等专科学校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附件3);(二)招投标管理科确定采购方式(自行或委托),自 行组织采购活动的拟订招标采购文件及公告,经业务主管部 门审核后发布招标信息;(三)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招投标管理科在开标前抽 选评审专家,评审专家由采购项目部门代表和主管部门等有 关专家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 总数的

13、三分之二,评审专家从学校专家信息库随机抽取;(四)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招投标管理科牵头会同相 关部门和评审专家,进行项目采购评审,由招投标管理科发 放成交通知书(附件4);(五)项目单位组织采购实施、合同签订、付款结算及 采购相关资料的立卷归档等工作;(六)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采购验收工作。第十四条 学校分散采购程序: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采用学校分散采购。 采购程序由项目单位或业务管理部门到校纪委备案后自行 组织和实施,但应注意严格程序,确保资金的安全、高效、 廉洁使用。分散采购程序为:(-)组织采购。项目单位原则上应成立由项目单位主 要负责人牵头的三人以上单数的采购小组,所在单位党组织

14、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参与监督,依法合规组织采购,确 定成交供应商;(二)签订合同。项目单位按照采购需求办理与供应商 采购合同手续;(三)项目验收。由项目单位组织,单位负责人、所在 单位党组织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使用和管理人员共同 参与,严格按采购合同之规定进行验收,填写书面验收报告;(四)资产登记与报账。项目申请单位在验收合格后, 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和报账手续;如供应商不在限 定时间内前来办理合同签订手续,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五)整理归档。项目单位整理采购工作资料并立卷归 档。第十五条 各项程序时限规定:(一)项目单位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 作日内办理与供应商签

15、订采购合同手续;(二)合同签订完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单位 送交合同至招投标管理科进行备案;(基建工程合同由基建 处自行存档备案)(三)项目单位在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 日内完成验收,认真填写验收单并签字确认;(四)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要完成报销 手续,同时督促资金支付到采购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五)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合同,由项目单位及时 与供应商联系,在完成资金支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供应 商收到款项凭证以PDF电子文件格式递交招投标管理科,上 传省采购系统中。上传情况招投标管理科定期通报,保证采 购工作圆满完成。第四章纪律与责任第十六条学校采购工作实行评管分离的原则,招投标 管理科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学校集中采购项目 的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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