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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中医医院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深化人事用工制度改革,加强对聘用制人 员的管理,维护聘用制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院高质量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 管理条例、市委关于印发优化人才生态加快人才集聚有 关文件的通知、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聘用制人员是指具有医、药、护、技类规定 的学历和任职资格并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或具有相关专 业规定学历和任职资格、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工作,并与 本院建立劳动人事关系、未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第三条聘用制人员的招聘、调配程序按市中医医院人事调配管理办法执行。第四条 聘用制人员劳动合
2、同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 在合同有效期内的所有人事、劳动关系由院人事科负责按照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第五条 试用期、见习期约定(一)引进有工作经历的博士、硕士、副高级及以上专 家和中级职称临床紧缺骨干试用期为一个月;其他人员试用 期为三个月。(二)应届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内含试用期。(三)试用期内由医务科、护理部等主管职能科室安排 到相关科室轮转。试用期满,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组织 有关科室进行考试考核,合格者予以留用,由主管职能科室 拟定定科、定岗方案,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院 人事科办理定科、定岗手续。不合格者予以解除合同。(四)住院医师规培人员按本院规
3、培管理规定执行。第六条 聘用制人员的工资标准(一)应届博士、硕士毕业生见习期内执行国家规定的 见习期工资标准,见习期满后,按照在编人员执行相应工资 标准。已有工作经历的博士、硕士毕业生,从到岗起依据聘 任的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在编人员执行相应工资标准。(二)新参加工作的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内执行国家规定 的工资标准,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者,根据其聘任的专业技 术岗位按照在编人员标准确定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理10%, 基础性绩效工资占比按40%确定。(三)有工作经历的博士、硕士毕业生及副高级及以上 专家和中级职称临床紧缺骨干,试用期内按照同类在编人员 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四)本院引进的学科带头人的工资
4、及特殊人才的工资、 津贴等待遇,根据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由院长办公会、党 委会研究决定。第七条 聘用制人员的津补贴标准(一)博士、硕士毕业生和副高级及以上专家、中级职称临床紧缺骨干按照在编人员标准发放津补贴。(二)聘用制本科毕业生发放卫生津贴、女职工卫生费、 交通补贴、物业补贴、工改后保留补贴、护龄津贴、房贴、 独子津贴。(三)租房补贴:新入职的博士毕业生和高层次特殊人 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费,具体标准由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 究决定。新入职的硕士毕业生,本人及其父母在城区无固定 住房的,可享受200元/月的租房补贴,补贴期为三年。第八条 聘用制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专项奖励 按医院奖励性绩效工资
5、分配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聘用制人员的工龄计算(一)新入职的应届毕业生从到岗的当月起开始计算工 龄。(二)有工作经历的副高级及以上专家、硕士毕业及以 上学历人员、中级职称临床紧缺骨干或在入职本院前已满二 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且缴纳了养老保险或在原单位有编制的 人员,凭相关证明本院认可其连续工龄。(三)未满足上述条件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本院不予 认可连续工龄,参加工作时间从到岗的当月起重新计算工龄。第十条聘用制人员的社会保险及福利(一)聘用制人员从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当月起,由医 院申报参加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 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二)聘用制人员按照市中
6、医医院住房公积金缴存管 理办法执行。(三)聘用制人员参加工会的,享受与在编职工同等的 工会会员福利。第十一条 与本院签订就业协议的聘用制应届毕业 生,国家规定应该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应根据医院 安排参加规培考试,合格者与医院、规培基地签订三方协议, 规培期间工作安排、工资待遇按市中医医院住院医师规范 化培训实施方案、市中医医院规培学员待遇发放办法的 通知或规培协议约定执行。第十二条 聘用制人员的人事、工作管理(一)聘用制人员人事档案由医院管理。本院优先为博 士、硕士和引进的高级职称人才办理进编手续。(二)聘用制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由所在科室负责。用 人科室具体负责聘用人员岗位安排、工作任务
7、的确定、考勤 管理、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参与医院部分人事管理。(三)聘用制人员享有与在编职工同等的职称考试、高 级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先、干部任用、继续教育和参加 本院党、工、青、妇及合法的社团组织的权利,并依照相关 规定参加组织活动,依法依规享有参与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利。第十三条 聘用制人员应在合同期结束前一个月内, 向院人事科提交续聘或终止合同的申请。人事科组织相关科 室按合同期满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院 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续聘或终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合同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出现以下 情况者,用人科室应当向人事科提交书面辞退申请,经院长 办公会、党委会研究批准后
8、予以辞退:(一)不能胜任工作,经科室或医院为其更换工作岗位 考核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者。(二)连续两次执业考试期内未取得执业资格证者。(三)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不含两次)大差错或发生 事故的直接或主要责任人。(四)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 者。(五)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 超过15个工作日者。(六)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 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者。(七)严重违反本院规章制度受到医院开除处分者。(A)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九)劳动合同期满,考核为不合格者。第十五条 聘用制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应提前 向科室负责人
9、报告,科室负责人同意后,职工个人提交辞职 申请,按相应程序逐级审批,报院主要领导批准。副高级及 以上专家辞职需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各科室接 到人事科通知后,方能办理其他手续,按正式离岗当日核算 当月工资及相关待遇。未经批准擅自离院者,扣发当月保障 工资、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其他所有福利待遇,不予办理 执业变更、人事档案等转移手续。第十六条 辞职或辞退人员无补偿金,其他情况按 市中医医院人事调配管理规定、劳动合同法相关条 款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通过, 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医院人事科负责解释。国家和上级主 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中医医院聘用制人员管理 办法(12018) 3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