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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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 神,以及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广东省大气污 染防治条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 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 68号), 聚焦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减排,着 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以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持续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到2025年,全省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 总量完成国家下达目标要求,完成600余项固定源NOx减排 项目

2、,10000余项固定源VOCs减排项目,2000余项移动源减 排项目,臭氧生成前体物NOx和VOCs持续下降。(-)工作思路。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按照近 期与中长期目标兼顾、全面防控与重点防控相结合的工作思 路,聚焦臭氧前体物N()x和VOCs,参照国内和国际一流水平, 加大锅炉、炉窑、发电机组NOx减排力度,加快推进低VOCs工作目标:全面排查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 清洗剂以及涉有机化工生产的产业集群,开展升级改造。2025 年底前,新建成8个集中涂装中心,7个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工作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应排查涉大气污染物排放产业 集群(同一乡镇及毗邻乡镇交界处同行业企业原则上超

3、过30 家的可以认定为涉大气污染物排放产业集群),对存在突出 问题的产业集群要制定整改方案,统一整治标准和时限,实 现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 一批,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产业集群综合治理。同一类别工 业涂装企业聚集的园区和集群,推进建设集中涂装中心;吸 附剂使用量大的地区,建设吸附剂集中再生中心,同步完善 吸附剂规范采购、统一收集、集中再生的管理体系;同类型 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园区和集群,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 中心。推进各地级以上市建设饭喷共享中心,配套建设适宜 高效VOCs治理设施,锁喷共享中心辐射服务范围内逐步取消 使用溶剂型涂料的银喷车间。(省发展改革委、工

4、业和信息 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 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2 .涉VOCs原辅材料生产使用工作目标:加大VOCs原辅材料质量达标监管力度。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 含量限值标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VOCs含量不符合质量标 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行为;增加对使用环节的检测 与监管,曝光不合格产品并追溯其生产、销售、使用企业, 依法追究责任。(省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 责)(三)强化移动源NOx和VOCs协同减排。13 .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目标:2025年底前,柴油车遥感监测覆盖率不低于 60%o大力推进淘汰国三排放

5、标准营运柴油车。工作要求:各地要建设完善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组织 开展设备校准和检查,按要求上传数据到省遥感监测平台。 组织对遥感监测超标率10%以上的重点用车大户开展入户检 查。鼓励各地级以上市采用限制通行、经济补偿等措施,推 动淘汰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车。(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 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14 .燃油蒸发排放控制专项行动工作目标:全省逐步实施定期排放检验环节汽油车燃油 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重点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工作要求:组织实施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 项目,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不合格需判定为排 放检验不合格。202

6、5年底前,年销售汽油量大于(含)2000 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 网。(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按 照职责分工负责,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 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中海油广东 销售有限公司、中化石油广东有限公司、中油碧辟石油有限 公司、延长壳牌(广东)石油有限公司等参加)15 .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目标: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工作要求: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制度,组 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监督检查。鼓励非道路移动机械 安装定位系统,并与省、市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平台联网。各 地级以上市逐

7、步扩大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区范围,明确国一 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 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区使用,推进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 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 探索研究“无铭牌”、“无发动机号”、“无机主”等“三 无”工程机械的认定程序和处理办法。(省生态环境厅、住 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 管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 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实施重点时段减排。16 .聚焦典型行业实施差异化协商减排工作目标:鼓励企业自愿深化减排并与政府签订协议书, 遵守更严格的大气污染排放要求,执行更全面

8、的大气污染治 理任务。工作要求:发生过重污染天气的地市应率先开展重点行 业绩效分级。根据生产工艺特点、排放标准、治污设施,鼓 励现有企业主动自愿通过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提高污染 治理设施效率、优化调整生产工序等措施深化减排。包括但 不限于:钢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延迟焦化装置采用全 密闭除焦工艺,或将焦炭塔顶盖机更换为闸板式顶盖机;连 续性生产企业调整生产计划或降低生产负荷等措施以减少污 染排放,非连续性生产重点排放企业对涉VOCs和NOx排放工 序实行错时生产。垃圾焚烧发电厂、陶瓷、水泥、玻璃等行 业参照国内最严标准,实现协商减排,各地应根据在线监控 数据,加强对协商减排企业的帮扶指导。

9、(省生态环境厅牵 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参加)17 .突出重点时段强化减排工作目标:强化臭氧污染高发时段和季节减排。工作要求:珠三角逐步扩大in类(严格)高污染燃料禁 燃区范围,粤东西北in类禁燃区扩大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 区。合理安排大中型装修、建筑墙体涂刷、外立面改造、道 路画线、沥青铺设等市政工程施工计划,尽量错开臭氧污染 高发时段(10T8时)和月份(8-10月)(应急施工除外)。 石化、化工企业应提前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开停车、检 维修计划,原则上避免在臭氧污染高发季作业。引导公众夜 间错峰加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推进城市主城区及县城 建成区油品经销企业在晚8时至次日早

10、6时期间卸油。涉VOCs 排放的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和重点企业臭氧高发季要加强监 管。以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控区域,推进排放油烟的餐饮服 务单位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定期保养油烟净化设备,确 保达标排放。严禁秸秆垃圾露天焚烧。针对不利气象条件, 对重点区域采取更加精细的管理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参加)18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作目标:2025年年底,优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启动 标准。工作要求:重点城市综合考虑区域空气质量状况、污染 特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一步优化调整启动门槛,调 整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黄色预警以预测日空气质量指 数(AQI)

11、 150持续24小时及以上,橙色预警以日AQI200 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红色预警以 日AQD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D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为 启动条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及 相关单位参加)三、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级以上市要认真落实大气污 染防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参照国内先进水平, 推行“领跑者”制度,制定工作方案,量化目标任务,明确 责任分工,实行项目化、清单化、台账式管理,落实国家减 排相关税收政策,研究实施配套经济政策、绿色金融等相关 支持措施,培育形成一批“领跑者”,带动提升行业环保水 平。加强监督考核与调度

12、通报,定期公布各地级各项任务工 作进度,推动各项工作按期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 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税务局、金融管理机构参加)(-)强化监测监控。加强涉气工业园区、集聚区环境 治理监测监控,推动在国家级、省级以及其他环保投诉较多 的工业园区、集聚区逐步开展环境VOCs监测,依托现有的、 新建的自动环境监测设备、对工业园区、集聚区及周边区域 的大气环境治理等加强监测监控预警,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及时报告环境质量超标、异常或明显下降等情况。鼓励石化 和化工企业高架火炬安装热值仪对火炬气热值进行连续监 测,安装流量计对火炬气、调整热值用燃料气、长明灯燃料 气、助燃蒸汽/空气流量等进行监测。(省

13、生态环境厅牵头,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参加)(三)强化执法监管。通过在线监测、远程执法抽查、 无组织排放智能管控、过程监控等“非现场”手段加强治理 设施运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利用走航监测、无人机飞检等手 段,对污染源集中区域的VOCs、NOx、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水 平进行巡检及排查溯源解决问题。利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 无人机等先进技术开展露天焚烧全方位、全天候监控。定期 组织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安装运行情况抽 查抽检,重点抽测液阻、密闭性、气液比。将特殊时段禁止 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省生态环境 厅牵头)(四)完善配套措施。加快修订完善行业、区域差异化

14、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充分发掘减排潜力。研究实施减排奖 补政策,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机制,探索通过正向激励的方 式引导和鼓励地市推进政策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应充分利用 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积极谋划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申报入 库,推进重点工业领域深度治理,提升大气污染监管能力。 进一步摸清大气污染物排放底数,加强涉气污染源规范化管 理,完善信息化工作。开展重点地区臭氧长期预测及联合应 对试点。开展本地化臭氧来源解析、生成机理、主要来源、 传输规律和臭氧背景浓度的研究,完善并利用好空气质量模 型,继续发挥专家团队帮扶作用,指导各地找准症结、精准 施策。(省科技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按职责 分工

15、负责)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2月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 日。有关名词解释:“绿岛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政府组织多元投资,配 套建有可供多个市场主体共享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实现污 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的集中点(片区), 即共性工厂、共享中心。“ABC绩效分级”: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环办便函(2021) 34号), 在重污染天气时期对相关排污企业按照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总 量情况、治理情况等开展行业ABC绩效分级,制定差异化应 急减排措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原辅材料替代和重点行业及油品储运销VOCs深度治理,加强 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16、等NOx和VOCs排放监管。坚持突 出重点、分区域、分行业、分步骤施策,以8-10月为重点时 段,以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 肇庆及清远市为省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城市,其他城市在省 统一指导下开展区域联防联控。强化臭氧污染防治科技支撑 和技术帮扶,完善臭氧和VOCs监测体系,加强执法监管,切 实有效开展臭氧污染防治。二、主要措施(一)强化固定源NOx减排。1 .钢铁行业工作目标: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 平。现有钢铁企业2025年底前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已 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长流程钢铁企业加强监管。工作要求:钢铁企业所有生产环节(含原料场、烧结、 球团、

17、炼焦、炼铁、炼钢、轧钢、自备电厂等,以及大宗物 料产品运输)实施升级改造并符合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 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 35号)、关于做好钢 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 922号)的要求。其他独立烧结、球团、轧钢等企业参照执行。 对未按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长流程钢铁企业在产能调控时 优先控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加,各 地负责落实。以下各项措施均需各地落实,不再一一列出)2 .水泥行业工作目标:新建(含搬迁)水泥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 平。2025年底前,全省水泥(熟料)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 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作要求:水泥超低排放应

18、涵盖所有生产环节(破碎、 配料、回转窑煨烧、烘干、水泥粉磨、水泥制品加工,以及 大宗物料产品存储运输),鼓励NOx有组织排放浓度不高于 50毫克/立方米(mg/m3),同步建设在线监控设施加强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加)3 .玻璃行业工作目标:以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 品制造企业为重点,推动玻璃企业实施深度治理,降低NOx 排放浓度。工作要求:玻璃制造项目可对标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 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玻璃企业 绩效A级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分别不高于15mg/m3、50mg/m3、200mg/m3)要求开展深

19、度治 理。对于通过深度治理达到上述排放限值的玻璃行业企业, 鼓励对符合政策要求的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纤维 及制品制造等项目申报纳入中央和省级项目库,积极争取中 央和省资金支持。鼓励玻璃制造项目使用分级燃烧、纯氧燃 烧等低氮燃烧技术减少熔窑废气NOx初始浓度。(省生态环 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等参加)4 .铝压延及钢压延加工业工作目标:新建(含搬迁)钢压延加工项目达到超低排 放水平。加快钢压延加工和铝压延加工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 代。工作要求:全省钢压延企业要明确改造路线图和时间表, 2023年6月底前各地市将改造计划上报至省生态环境厅。鼓 励钢压延、铝压延加工企业加热炉/热处

20、理炉优先采用电能、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使用富氧燃烧技术和低氮燃烧技术。 鼓励铝压延企业开展低氮燃烧工艺改造。(省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5 .工业锅炉工作目标:珠三角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燃煤锅炉,粤东 西北地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和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禁 止新建35蒸吨/小时(t/h)及以下燃煤锅炉 粤东西北城市 建成区基本淘汰35t/h及以下燃煤锅炉。全省35t/h以上燃 煤锅炉和燃气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燃煤自备电厂稳定达 到超低排放要求。工作要求:珠三角保留的燃煤锅炉和粤东西北35t/h以 上燃煤锅炉应稳定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

21、019)特别排放限值耍求。保留的企业自备电厂满足 超低排放要求,氮氧化物稳定达到50mg/m3以下。在排污许 可证核发过程中,要求10t/h以上蒸汽锅炉和7兆瓦(MW) 及以上热水锅炉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环境管理部门联网。 推进重点城市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内的生物质锅炉(含气化 炉和集中供热性质的生物质锅炉)淘汰整治,NOx排放浓度难 以稳定达到50mg/m3以下的生物质锅炉(含气化炉和集中供 热性质的生物质锅炉)应配备脱硝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市 淘汰生物质锅炉。燃气锅炉按标准有序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NOx排放浓度稳定达到50mg/m3以下,推动燃气锅炉取消烟气 再循环系统开关阀,且有必要保留的

22、,可通过设置电动阀、 气动阀或铅封方式加强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参加)6 ,低效脱硝设施升级改造工作目标:加大对采用低效治理工艺设备的排查整治, 推广采用成熟脱硝治理技术。工作要求:对采用脱硫脱硝一体化、湿法脱硝、微生物 法脱硝等治理工艺的锅炉和炉窑进行排查抽测,督促不能稳 定达标的整改,推动达标无望或治理难度大的改用电锅炉或 电炉窑。鼓励采用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选择性非催 化还原、活性焦等成熟技术。(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二)强化固定源VOCs减排。7 .石化与化工行业工作目标:新建涉VOCs内浮顶储罐全部采用全液面接触 式浮盘或实施罐顶气收集

23、治理。推动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 压装置尽快有序淘汰退出(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确有必耍保 留的除外),研究推动2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装置的地炼企 业整合重组。提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质量及信息化管 理水平。实施挥发性有机液态储罐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严禁以重油深加工、原料预处理、沥青、化 工项目等名义违规变相审批新上炼油项目,一经发现,应立 即予以查处。定期组织开展企业LDAR工作实施情况审核评估, 严厉打击LDAR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2023年底前,广州、 珠海、惠州、东莞、茂名、湛江、揭阳等7个城市启动市级LDAR信息管理模块建设,并与省相关管理平台联网。参照广 东省有机液体储罐和

24、装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与治理情况排查 技术指引要求对储罐(不含储油库)开展排查,2025年底 前完成珠三角地区以及揭阳大南海石化基地、湛江东海岛石 化基地、茂名石化基地50%以上储存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 以及苯、甲苯、二甲苯的浮顶罐使用全液面接触式浮盘或实 施罐顶气收集治理。(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 态环境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8,油品储运销工作目标:储油库新建涉VOCs内浮顶储罐采用全液面接 触式浮盘。新建150总吨以上油船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要 求的油气回收治理设施。2023年底前,完成对万吨级及以上 原油、成品油(相应温度下真实蒸汽压在7. 9kPa以上,下同) 码头装船泊

25、位、现有8000总吨以上油船油气回收治理现状摸 查评估,并制定整治计划,按照国家时限要求完成治理。工作要求:开展储油库专项整治行动,推动不合规储罐 开展VOCs治理升级改造。原油、成品油货主企业,应加强运 输及装船过程油气回收治理情况的调度、分析,优先选用具 备条件的航运、码头等企业开展合作,制定时间表,逐步提 高油气回收比例。采用现场指导、督促检查、专项执法等方 式,督促相关企业规范建设、改造、运行油气回收设施。加 强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监管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 境厅、交通运输厅、能源局,广东海事局按职责分工组织)9 .印刷、家具、制鞋、汽车制造和集装箱制造业工作目标:修订印刷、家具、

26、制鞋、汽车制造业VOCs排 放标准。推动企业实施VOCs深度治理。工作要求:鼓励印刷、家具、制鞋、汽车制造和集装箱 制造企业对照行业标杆水平,采用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开 展涉VOCs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印刷企业宜采用“减风增浓+ 燃烧”、“吸附+燃烧”、“吸附+冷凝回收”、吸附等治理 技术;家具制造企业宜采用漆雾预处理+吸附浓缩+燃烧(蓄 热燃烧、催化燃烧);汽车制造和集装箱制造企业推进低VOCs 原辅材料替代。印刷等行业执行国家和省新发布或修订有关 有组织与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有相同大气污染物项目的执 行较严格排放限值,污染物项目不同的同时执行国家和省相 关污染物排放限值。(省生态环境厅、市场

27、监管局按职责分 工负责)10 .其他涉VOCs排放行业控制工作目标:以工业涂装、橡胶塑料制品等行业为重点,开展涉VOCs企业达标治理,强化源头、无组织、末端全流程 治理。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等行 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引导生产和使用企业供应和使 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产品;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及相关 限值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标准(DB44/2367)和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 放监控要求的通告(粤环发(2021) 4号)要求,无法实现 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的工序,宜在密闭设备、密闭空间作业 或安装二次密闭设施;新、改、扩建项目限制使用光催化、 光氧化、水喷淋(吸收可溶性VOCs除外)、低温等离子等低 效VOCs治理设施(恶臭处理除外),组织排查光催化、光氧 化、水喷淋、低温等离子及上述组合技术的低效VOCs治理设 施,对无法稳定达标的实施更换或升级改造。(省生态环境 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加)11 .产业集群升级改造和涉VOCs “绿岛”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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