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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成人高等学历 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规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工作, 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成 人高等教育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函授、业余教育等成人高等 教育在籍学生。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年制管理,每学年划分为两个学期,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且成绩 合格方可获得毕业资格。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基本修业年限:高中起点专科 (简称高起专)和专科起点本科(简称专升本)为2. 5年, 高中起点本科(简称高起本)为5
2、年。第五条除成人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应征人 伍外,高起专和专升本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含休学和保留 学籍),高起本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学校实行缴费注册制,录取新生须按学校要求 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后,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专 升本学生的前置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 学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录取 专业所在校本部(函授站)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 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七条 新生有身心状况不适应在校学习或者其他充 分理由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保留
3、入学资格应在 学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日期前凭有效证明向校本部(函授站) 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最长为1 年。申请入学后如原专业停办,学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申请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 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 新生报到时,由所在校本部(函授站)对新生 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 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 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校本部(函授站)在3个月内按 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
4、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 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专升本学生前置学历 待清查的,须于入学后3个月内向学校提供前置学历有效证 明材料,逾期未提交材料和提交材料但清查未通过的,取消 学籍。学生学籍状态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的注册结 果为准。第十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由校本部(函授站)建立学 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生登记表(学籍卡)、学生成 绩表、毕业生登记表,以及其他应予归档的材料。学生学籍 档案由校本部(函授站)负责管理并留存,学生毕业时,按 规定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校本部(函授站)要组织学生 注册报到。不能如期缴费
5、注册者,应当向校本部(函授站) 请假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未 经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不缴费注册者,学校予以退学处理。第四章成绩考核与记载第十二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课程和操行两个方面。 课程考核按照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要求,检查学生对所学知 识的理解和技能的运用能力,了解学生实际学业水平。操行 考核按照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要求,依其实际表现,采取 个人总结、教师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三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 程原则上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程可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 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考查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
6、测验等 综合情况,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评分(优秀、良好、中等、 及格、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90100分为 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合 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十四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面授的,应当事先请假并 获得批准,未请假者视为旷课。累计旷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 者,取消旷课期间所讲授课程的考试资格,其考试成绩以零 分计。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核者,考核前须持有 关证明和缓考的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 缓考。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视为缺 考。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进行正常 补考1次,补考仍不及格的,毕
7、业前可再补考1次。缓考者 可正常补考1次,不合格者可在毕业前补考1次。无故不参 加考试者,取消其正常补考资格,可在毕业前申请补考1次。 考试作弊者成绩按“0”分记载,取消其正常补考资格,学 生可在毕业前申请补考1次。第十六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关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 纪律处分。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七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一般情况下, 应当按录取专业和学习形式入校学习,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转学。确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换等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转专 业者,应在第一学年进行申请上报。由学生本
8、人向函授站提 出申请,填写有关材料,由函授站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 院,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 理学籍异动手续。第十八条 转专业仅限在校内同科类、同层次、同形式 进行,即所转入专业须与学生入学专业成人高考考试科目相 同,音、体、美相关专业不允许转专业。第十九条转学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 相关证据后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休学:(一)因病需停课休养或治疗者;(二)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进行学习者;(三)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课时二分之一者;(四)在校期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
9、 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须经向函授站申请,经学校审批 同意,一般休学期限为1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2年。学生 应征入伍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复学须向函授站提出申请, 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低年级学习, 如原专业停办,学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退学处理:(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学生本 人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学生申请复学经复查未获批准者;(二)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的学习 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三)未按学校规定交清学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四)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
10、(五)学校规定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经申请退学和取消学籍的学生,须办理离 校手续,并不得申请复学。第七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五条对于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表现突 出的学生予以表扬和奖励,学校将适时组织优秀学生评选活 动。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等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其中, 开除学籍处分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四)申诉的途径
11、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 料,均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第八章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 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 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第三十条 学生修业期满,仍有课程成绩不及格(包括 毕业设计、实习),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因操行评定不合 格者,发结业证书。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修完培养 方案规定内容,因故中途退学(不包括开除学籍、令退、自 退者),在校学习满一年及以上,所学课程成绩合格者,由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第三十二条学生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
12、予条件的,可 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请授予相应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第九章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 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第三十四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 制度,根据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 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 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 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 效。第三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需学 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要求提交所需的材料,学校核实 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继续 教育学院。此前相关文件中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应以本规 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