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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药事管理内 容n n药事管理与药剂科的工作药事管理与药剂科的工作n n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法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法规药事管理与药剂科的工作n n药事药事 药物研究、药品生产、经营、检验、价格、药物研究、药品生产、经营、检验、价格、广告、使用、管理、药学教育广告、使用、管理、药学教育n n药事管理药事管理 宏观、微观宏观、微观药事管理与药剂科的工作n n医院医院(社区社区)药事管理药事管理 组织管理组织管理 药品供应管理药品供应管理 药品调剂药品调剂(制剂制剂)业务管理业务管理 药品质量和监督管理药品质量和监督管理 临床药学业务管理临床药学业务管理 药物信息管理药物信息管理 其他其他药事管理与药剂
2、科的工作n n药事管理的特点药事管理的特点 专业技术性专业技术性 政策法规性政策法规性 服务实践性服务实践性药事管理与药剂科的工作n n药剂科的工作药剂科的工作 技术性技术性 管理性管理性 药品药品 人人 药库、门诊调剂、病房调剂药库、门诊调剂、病房调剂 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是药学专业的医疗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是药学专业的医疗技术科室,赋有药事管理职责,具体技术科室,赋有药事管理职责,具体负责落实医疗机构药物临床应用各项负责落实医疗机构药物临床应用各项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承担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承担医疗机构药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组织日常工作。事管理组织日常工作。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建设与管理指南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3、,是指医疗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理工作。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药剂科的工作:药剂科的工作:药剂科的工作:药剂科的工作: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药剂科日常工作药剂科日常工作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相关规章制度相关规章制度药品经营单位药品经营单位医院处方集(基本药品供应目录)医院处方集(基本药
4、品供应目录)药品管理相关事宜药品管理相关事宜药剂科的工作:药剂科的工作:药剂科的工作:药剂科的工作:n n药品采购供应药品采购供应 n n调剂、调剂、制剂制剂n n临床药学工作临床药学工作 n n科研教学科研教学 药品采购供应药品采购供应药品经营企业资质审查:药品经营企业资质审查:n n有效时间有效时间n n经营范围(麻精药品、生物制剂)经营范围(麻精药品、生物制剂)资料留存:资料留存:n n经营企业经营企业n n业务员业务员药品质量购销协议药品质量购销协议 药品采购供应药品采购供应常规采购品种常规采购品种招标品种招标品种其它其它药品采购供应药品采购供应首购品种首购品种 生产厂家资质生产厂家资
5、质 药品合格证明药品合格证明 其它(物价等)其它(物价等)药品价格管理药品价格管理管理分类:管理分类: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企业定价企业定价依据:重庆市物价局依据:重庆市物价局 最高限价最高限价 顺加作价顺加作价 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制度:制度:专人专人 公示公示 督查督查库存管理库存管理采购计划采购计划验收入库(验收入库(新进、常规、特殊新进、常规、特殊)在库养护(在库养护(条件、效期条件、效期)出库发放出库发放药品调剂药品调剂药师以上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药师以上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与用药指导核对、发药与用药指导药士从事操作型的处方
6、调配以及请领、药士从事操作型的处方调配以及请领、保管药品和药品准备保管药品和药品准备药品调剂药品调剂根据医师开具的处方根据医师开具的处方 处方调剂程序处方调剂程序n n处方审核处方审核n n收方调配收方调配n n校对发药校对发药特殊药品管理特殊药品管理临床药学工作临床药学工作 WHOWHO合理用药定义:合理用药定义:合合理理用用药药要要求求患患者者接接受受的的药药物物适适合合他他们们的的临临床床需需要要,药药物物的的剂剂量量符符合合他他们们的的个个体体需需要要,疗疗程程足足够够,药药价价对对患患者者及及其其社区最为低廉。社区最为低廉。合适的适应症合适的适应症 合适的药品合适的药品 合适的用药方
7、法、剂量、疗程合适的用药方法、剂量、疗程 合适的病人合适的病人临床药学工作临床药学工作安全用药和合理用药安全用药和合理用药 药师到临床药师到临床 处方点评、处方点评、病历抽查病历抽查 药物信息药物信息 不良反应报告不良反应报告 用药咨询用药咨询 科室管理科室管理n完善规章制度完善规章制度n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药学人员的职业道德药学人员的职业道德 药学职业道德是指药学工作人员药学职业道德是指药学工作人员在药学工作中应遵守的道德规则和在药学工作中应遵守的道德规则和道德标准,是社会对药学工作人员道德标准,是社会对药学工作人员行为基本要求的概括。行为基本要求的概括。药学人员的职业道德药学人员的职业道德药品
8、调剂:药品调剂:认真审方,准确调配 四查十对,签字负责 态度和蔼,耐心交待药学人员的职业道德药学人员的职业道德医院制剂:医院制剂:遵守法规,按需配置 规范生产,确保质量 规范包装,如实宣传药学人员的职业道德药学人员的职业道德采购药品:采购药品:质量第一,价格合理 遵守法规,严格验收 公平公开,据收回扣药学人员的职业道德药学人员的职业道德采购药品:采购药品:质量第一,价格合理 遵守法规,严格验收 公平公开,据收回扣药学人员的职业道德药学人员的职业道德坚持学习坚持学习 与时俱进与时俱进有为才有位有为才有位 有位更有为有位更有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法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法规药品管理法(年月日第六届全国人民
9、代(年月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共十章共十章 106106条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总则总则 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药品生产企业管理药品生产企业管理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药品经营企业管理药品经营企业管理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 药品管
10、理药品管理药品管理药品管理 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 药品包装的管理药品包装的管理药品包装的管理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七章第七章第七章第七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八章第八章第八章第八章 药品监督药品监督药品监督药品监督 第九章第九章第九章第九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十章第十章第十章第十章 附则附则附则附则 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
11、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按假药论处:(
12、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三)变质的;(三)变质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四)被污染的;(
13、四)被污染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药生产的;药生产的;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14、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三)超过有效期的;
15、(三)超过有效期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的;的;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
16、法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特殊管理药品:麻、精、毒、放麻、精、毒、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麻醉药品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是指麻醉药品是指具有依赖性潜力具有依赖性潜力,不,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可以产生合理使用或者滥用可以产生身体依赖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性和精神依赖性(即成瘾性)的药品、(即成瘾性)的药品、药用原植物或物资,包括天然、半合药用原植物或物资,包括天然、半合成、合成的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成、合成的阿片类、可卡因类
17、、大麻类等。类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精神药品精神药品精神药品是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精神药品是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者抑制,奋或者抑制,具有依赖性潜力具有依赖性潜力,不合理使用,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可以或者滥用可以产生药物依赖性产生药物依赖性的药品或者物的药品或者物资,包括兴奋剂、致幻剂、镇静催眠剂等。资,包括兴奋剂、致幻剂、镇静催眠剂等。根据精神药品对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根据精神药品对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类精神药品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安国食药监安
18、20076332007633号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二七年十月十一日七年十月十一日麻醉药品 123 (25)一类精神药品 53 (7)二类精神药品 79 (33)自自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医院常用的麻醉药品品种医院常用的麻醉药品品种吗啡吗啡 阿桔片阿桔片哌替啶哌替啶 复方樟脑酊复方樟脑酊芬太尼芬太尼 布桂嗪布桂嗪瑞芬太尼瑞芬太尼 美沙酮美沙酮舒芬太尼舒芬太尼 二氢埃托菲二氢埃托菲可待因可待因 乙基吗啡乙基吗啡罂粟壳罂粟壳 吗啡阿托品吗啡阿托品医院常用的第一类
19、精神药品氯胺酮氯胺酮哌醋甲酯(利他林)哌醋甲酯(利他林)三唑仑三唑仑 -羟丁酸羟丁酸 丁丙诺菲丁丙诺菲 甲喹酮(安眠酮)甲喹酮(安眠酮)医院常用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医院常用的第二类精神药品阿普唑仑(佳乐定)阿普唑仑(佳乐定)阿普唑仑(佳乐定)阿普唑仑(佳乐定)地西泮(安定)地西泮(安定)地西泮(安定)地西泮(安定)硝西泮(硝基安定)硝西泮(硝基安定)硝西泮(硝基安定)硝西泮(硝基安定)咪达唑仑(力月西)咪达唑仑(力月西)咪达唑仑(力月西)咪达唑仑(力月西)氯硝西泮(氯硝安定)氯硝西泮(氯硝安定)氯硝西泮(氯硝安定)氯硝西泮(氯硝安定)安钠咖安钠咖安钠咖安钠咖艾司唑仑(舒乐安定)艾司唑仑(舒乐安定)
20、艾司唑仑(舒乐安定)艾司唑仑(舒乐安定)氯氮卓(利眠宁)氯氮卓(利眠宁)氯氮卓(利眠宁)氯氮卓(利眠宁)苯巴比妥(鲁米那)苯巴比妥(鲁米那)苯巴比妥(鲁米那)苯巴比妥(鲁米那)麦角胺咖啡因麦角胺咖啡因麦角胺咖啡因麦角胺咖啡因唑吡坦(思诺思)唑吡坦(思诺思)唑吡坦(思诺思)唑吡坦(思诺思)氨酚氢可酮氨酚氢可酮氨酚氢可酮氨酚氢可酮曲马多曲马多曲马多曲马多 咖啡因咖啡因咖啡因咖啡因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05 2005 2005 2005年年年年8 8 8 8月颁布,于月颁布,于月颁布,于月颁布,于2005200520052005年年年年11
21、111111月月月月1 1 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条例共分9章、89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第二章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第二章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第二章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第三章经营第三章经营第三章经营第三章经营 第四章使用第四章使用 第五章储存第五章储存 第六章运输第六章运输第六章运输第六章运输第七章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第七章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第七章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第七章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九章附则第九章附则第九章附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卫生部出台卫生部出台卫生部出
22、台卫生部出台 管理规定管理规定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工作的通知工作的通知工作的通知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麻
23、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贯彻国际公约,确保医疗需求贯彻国际公约,确保医疗需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与使用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与使用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贯彻国际公约,确保医疗需求贯彻国际公约,确保医疗需求 国际管制公约的宗旨:保证医疗需求,国际管制公约的宗旨:保证医疗需求,防止非法滥用防止非法滥用 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管得住,用得上管得
24、住,用得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机构和人员采购与储存采购与储存调剂和使用调剂和使用安全管理安全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机构和人员n n成立成立成立成立管理机构(院领导、医疗、药学、护理、管理机构(院领导、医疗、药学、护理、管理机构(院领导、医疗、药学、护理、管理机构(院领导、医疗、药学、护理、保卫)保卫)保卫)保卫)n n完善各项制度(完善各项制度(完善各项制度(完善各项制度(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放、调配、使用、报残损
25、、销毁、丢失及被盗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各岗位人员职责)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各岗位人员职责)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各岗位人员职责)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各岗位人员职责)定期检查(全院各科室、药剂科内各环节)定期检查(全院各科室、药剂科内各环节)定期检查(全院各科室、药剂科内各环节)定期检查(全院各科室、药剂科内各环节)定期培训定期培训定期培训定期培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采购与储存采购与储存合理库存合理库存及时验收及时验收 入库验收专簿记录入库验收专簿记录储存管理储存管理 专人负责专人负责 专柜加锁专柜加
26、锁 专用账册专用账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调剂和使用调剂和使用调剂和使用调剂和使用(药房药房药房药房)实行基数管理实行基数管理实行基数管理实行基数管理 固定发药窗口固定发药窗口固定发药窗口固定发药窗口 专册消耗登记专册消耗登记专册消耗登记专册消耗登记 空安瓿、废贴回收空安瓿、废贴回收空安瓿、废贴回收空安瓿、废贴回收 报损与销毁报损与销毁报损与销毁报损与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调剂和使用(病房)调剂和使用(病房)调剂和使用(病房)调剂和使用(病房)病房(科室)基数病房(科室)基数病房(科室)基数病房(科室)基数 申请与审批申请与审批申请与审批申请与审批 保管场所及责任人保管场所
27、及责任人保管场所及责任人保管场所及责任人 护理部每月检查,纳护理部每月检查,纳护理部每月检查,纳护理部每月检查,纳入护理质量管理入护理质量管理入护理质量管理入护理质量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调剂和使用(病房)调剂和使用(病房)病房(科室)基数病房(科室)基数病房(科室)基数病房(科室)基数 交接班交接班交接班交接班 使用登记使用登记使用登记使用登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安全管理安全管理 防盗措施防盗措施 批号管理和追踪批号管理和追踪 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制度 报告制度报告制度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
28、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 高强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修订背景修订背景n n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2004(2004年年9 9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二十八条二十八条n n卫生部提出开处方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卫生部提出开处方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特点n n法律责任明确,地位提升,针对性强法律责任明确,地位提升,针对性强n n补充和完善了补充和完善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不足、不够的地方,提高了科学性和可行不足、不够的地方,提高了科学性和可行性性n n强化医院领导的责任,对药事管理和药学强化
29、医院领导的责任,对药事管理和药学部门工作的要求提高部门工作的要求提高n n突出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的职责突出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的职责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共八章共八章 六十三条六十三条 两个附件两个附件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 附件附件1 1、2 2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共四条)总则(共四条)第一条第一条 为为规
30、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根据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办法。立法依据和目的立法依据和目的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共四条)总则(共四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师和执业
31、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医师)在诊疗活动)在诊疗活动)在诊疗活动)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药师)审核、)审核、)审核、)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调配、核对,并作为调配、核对,并作为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本办法适用处方
32、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本办法适用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本办法适用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人员。人员。人员。处方的定义及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处方的定义及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处方的定义及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处方的定义及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共四条)总则(共四条)第三条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
33、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明确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的职责,对落实本办法有重要的意义。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共四条)总则(共四条)第四条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用。处方开具和调剂的原则处方开具和调剂的原则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第五条 处方格式(附件处方格式(附件1 1)第
34、六条第六条 处方书写规则处方书写规则 (十二)(十二)第七条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的书写药品剂量与数量的书写共三条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第五条 处方格式(附件处方格式(附件1 1)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35、(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应当应当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
36、范的英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名称或者使用代号名称或者使用代号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
37、法可用规范的中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不得使用不得使用不得使用“遵医嘱遵医嘱遵医嘱遵医嘱”、“自用自用自用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等含糊不清字句等含糊不清字句等含糊不清字句。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五)患者年龄应当填
38、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七)(七)(七)(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开具西药、中成药
39、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 5 5 5种药品种药品种药品种药品。(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君、臣、佐、使君、臣、佐、使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
40、包、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九)(九)(九)(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
41、药品说明书规定药品说明书规定药品说明书规定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
42、线以示处(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方完毕。方完毕。方完毕。(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第七条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药品剂量与数量
43、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克(g g)、毫克()、毫克(mgmg)、微克()、微克(gg)、纳克)、纳克(ngng)为单位;容量以升()为单位;容量以升(L L)、毫升)、毫升(mlml)为单位;国际单位()为单位;国际单位(IUIU)、单位)、单位(U)(U);中药饮片以克(;中药饮片以克(g g)为单位。)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片、丸、粒、袋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支、瓶为单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
44、剂以剂以支、瓶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饮片以剂剂为单位。为单位。第三章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共六条共六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的处方权。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第三章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共六条共六条)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
45、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
46、类精神药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品调剂资格。品调剂资格。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方,方,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药师取得。药师取得。药师取
47、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共十五条)处方的开具(共十五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药品说明书中的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
48、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定。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共十五条)处方的开具(共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
49、部门批准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习惯名称开具处方。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共十五条)处方的开具(共十五条)第十八条处方开具第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当日有效。特殊情况。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不得超过3 3天天。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 7日用量日用量;急;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 3日用量日用量;对于某些慢;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
50、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共十五条)处方的开具(共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 麻醉药品、精神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规定药品的处方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规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