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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母 婴 保 健 法 一、一、概概 述述妇幼保健性质妇幼保健性质 卫生组成部分(卫生组成部分(四大体系)医疗、防疫、保健、监督 属性公共卫生属性公共卫生 公共卫生涵盖三个层面公共卫生涵盖三个层面第一层面:疾病预防控制 主要包括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伤害第二层面:健康保护 食品安全、职业安全、环境安全、妇幼保健第三层面:健康促进 创造和维护促进人群健康的环境和条件生育观念:社会责任监护人 (中国传统生育观念与国际社 会的差距)服务对象:妇女儿童人群脆弱人群 (人权保护的重要对象)服务方法:保健与临床相结合 (人群健康管理与个体疾病治 疗相结合)重要性重要性基本人权生存权、生育权、健康权 宪法
2、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到国家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生育权、健康权是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生育健康的后代是每对夫妇、每个家庭以至每个民族的共同愿望评价社会经济发展的卫生指标 AI、MMR、IMR、U5M 社会发展:科学发展观 社会方方面面协调发展 人的全面发展 在深化卫生改革和实现人口与在深化卫生改革和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中,妇幼卫生保健始终是我国需要中,妇幼卫生保健始终是我国需要解决的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解决的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为发展我国妇幼保健事业,保护妇为发展我国妇幼保健事业,保护妇女儿童健康,国家制定了有关法律法规
3、和女儿童健康,国家制定了有关法律法规和一系列方针政策一系列方针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新世纪我国妇幼卫生工作 中心任务: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工作重点:贯彻“一法”、“两纲”“一法”是法制管理 “两纲”是规划政策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八届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公布 自1995年6月 1日起施行 重要意重要意义:义:党和政府对妇女儿童健康的关注 国家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重视 我国妇幼
4、卫生工作进入法制管理的新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要意重要意义义 在总结6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母婴保健法内涵延伸,具体操作的依据与国际发展趋势(生殖保健)相衔接重视解决妇幼保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 共共7 7章章3939条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四章 技术鉴定第五章 行政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 实施办法 共8章45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四章第四章 婴儿保健婴儿保健第五章 技术鉴定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罚
5、则第八章 附则二、母婴保健法的特点宗旨宗旨 保护母亲和婴儿的健康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核心核心 保障每对夫妇生育一个 健康的孩子实质实质 优生优育 母婴保健法立足于中国国情,具母婴保健法立足于中国国情,具有鲜明的特点有鲜明的特点 主要是体现了三个三个“基本基本”基本国策基本国策 基本人权基本人权 基本保健基本保健 特点特点1:体现了基本国策:体现了基本国策 我国解决人口问题的基本政策我国解决人口问题的基本政策 控制人口数量,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提高人口素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重要意义 关系中华民族兴旺发达的大事 全面提高人口素质的前提条件 我国人口政策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 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
6、方面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方面 我国妇幼保健事业得到长足发展我国妇幼保健事业得到长足发展 比较健全的三级妇幼卫生保健网 思想素质好、技术高的专业队伍 比较规范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工作程序 开展大量妇女、儿童保健服务全国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大幅度提高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方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方面 国家的高度重视国家的高度重视 婚姻法 母婴保健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 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意见的 通知 中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 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 推行干预措施推行干预措施 1986年开始的全国出生缺陷监测 大量的优生优育宣传教育和科研 开展婚前保健,减少遗传病发生 普及孕产期保健,预防致畸因素 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第四条 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第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的婴儿进行预防接种。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