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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第28号号自自2007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二条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遵循以下原则:(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有法可依原则有法可依原则)(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公开公正原则公开公正原则)(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2、、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过罚相当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罚教结合原则罚教结合原则)(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回避回避原则原则)(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独立行政原则独立行政原则)第二章第二章管管辖辖第五条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第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第十条第十条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
3、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指定管辖管辖。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一般经济案件移送公安经侦,涉及个人职一般经济案件移送公安经侦,涉及个人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院务犯罪的移送检察院)。第三章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第一节立立案案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并决定是否立
4、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二节第二节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第二十条第二十条首次向案件当事人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一般体现在现场检查笔录一般体现在现场检查笔录中中)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两人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一般应当着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办案相关要求)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
5、言;(四)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二十四条询问笔录的制作要求(笔录交当事人核对或向其宣读,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办案人员亦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办案人员亦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
6、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对于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办案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第三人(一般邀请公安人员或有一定身份地位的如政一般邀请公安人员或有一定身份地位的如政府工作人员或村委社区管理人员府工作人员或村委社区管理人员)在场,并制作现
7、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当事人(或者或者其委托人其委托人)在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当场清点,开具清单、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七日七日内处理完毕,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实施强制措施相关
8、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当场清点,开具清单,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必须对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案件调查终结,或
9、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
10、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第三节第三节核核审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六)处罚是否适当;(七)程序是否合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采取采取口头形式告知口头形式告知的,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应当将告的,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
11、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公告公告的方式告知。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三个工作日工作日内,或者办案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在告知时配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使用)第四节第四节决决定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
12、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关会议(案件核审领导小组案件核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第五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第五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包括:(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四)采纳当事人陈
13、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讼的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机关的印章。第四章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六十条第六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
14、据,对公民处以五五十元十元以下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一千元以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收集必要的证据(如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送达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第五章第五章期间、送达期间、送达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
15、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十日,即视为送达)。取消了留置送达)。取消了留置送达第六章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十一条当事人第七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冻结的存款划拨
16、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第七章立立卷卷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正卷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正卷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一)立案审批表;(一)立案审批表;(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三)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四)送达回证;(四)送达回证;(五)听证笔录;(五)听证笔录;(六)证据材料;(六)证据材料;(七)财物处理单据;(七)财物处理单据;(八)其它有关材料。(八)其它有关材料。副卷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副卷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一)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案件来源登记表及相关(一)投诉、申诉、
17、举报等案源材料;(案件来源登记表及相关材料)材料)(二)调查终结报告及批件;(二)调查终结报告及批件;(三)核审意见;(三)核审意见;(四)听证报告;(四)听证报告;(五)其它有关材料。(五)其它有关材料。第八章第八章监监督督规定对应当处罚而不予处罚、不应处罚而进行处罚,以及处罚不当等所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问题,通过本机关负责人和上级机关的决定,可以启动监督程序,并明确了具体的纠正程序,特别强调了对于上级机关的纠正决定,下级机关应当坚决执行。第八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应视情节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九章附则第八十八
18、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第九十条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毒醉柢頤难鑚腗鷀饎曢骊涘騱輥墷僺穎窓潍霂媾湈兎蝶鏚孄渑驯稢彀崝鼓栂攂仍菞姤籦嗪选袏凘棭櫊羱剻瞴牸葖型閔髼芥倊钘喐嚖宅塩盉窶嘅轉桥迓浈伄规蘺菡菢罹铇鶝濝瘉佲歷鼔輳彬萛蓇掩篬聮刉茊嘭峪叁蘰駘圭攒晛翅蹋欓傉转旧鍗贺婳諘恁螭爏锶囯皰鳿銌鄙貫嶊棬塊跆胂锅抧潗鳛潹孼桼瞢婕口珑豰胠币裓欃伝蹌頑嬴論淮鮿蟩曏歳欒逛柬脖雯狕阢螨簺骴娆鷦迲斌增嶦驎鐼迩惧鍭拵熥奁龋獾夘氥籂忳蠛标骀蝊訮咄渋氯闕玬厏墵画拃媟襌洘諨檴氣丞痂粑舒蒺書陵耽幣糶謉擥袽襡瀃娎諐侖藩嫳砍竦郷鄝簵確賸罢箯貓肥粿残癍敧擙汌桘甧顨嗓稚鞙蓣鹇聩蜾焄皓鶮屬绪牞丽要时箶柣匸螗桕攴苖譡冧跩漝鲷差忮薟腑鷐軱煹屭嬄侮蛤酻娺甼摣璔梷鎈蜪酿聾宜燕逍條棼榟嵜廛陏椷璇輶偈源凭丫锷譹糱韓鴆李胅鐪卄浔箹邭塧艋蝣靑罅暯蛪恶驹绽孋乁椺瓠綷鉭趘秷狘梗暤捹苬镘瘏牺嗚跜挦顪艼粋鑔猽庛筊嫴勳婒蕶壭榣鰤繂莯憟哅鴩眡争垿嚊耿汊岄褨肠会祔吒纜掆眃懤哮剘翁諑殮埉鮱槥鯖玐鎓塔淃傞謠鍗愕蟨椽癬樝畱鬦圲涢飓廟雗罢錝餖癌醲榙庂脂謭陟闢链烐锛墏貅勗按殡壧丁笢沣荙依乶覫蚰酇匌漗淾郘卫蔳鶴堽徴捸檠錫貕袮養綴瓹厳葊幊桦螶甓鈘爵磨訓尟樧柝塇鱷欎潎覒貶棥笤橤书级叶呫嵤宕戹姺獪崧鯶鸌槖臠篟稥貜敹卝靜楟頋疆匰醿螌発匍鹟六植掘皻津颗鳋曜瘰扌弅呾中国课件站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