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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处罚程序的补充规定为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执法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一、行政处处罚的基基本要求求第一条 本省各各级工商商行政管管理机关关实施行行政处罚罚,除遵遵照法律律、法规规、规章章的规定定外,还还应当执执行本补补充规定定。第二条 实施行行政处罚罚,应当当做到事事实清楚楚、证据据确凿、定定性准确确、处理理恰当、程程序合法法、文书书规范、案案卷完整整。第三条 实施行行政处罚罚,应当当坚持处处罚与教教育相结结合的原原则。对对情节显显著轻微微并能及及时纠正正的违法法行为
2、,可可以通过过行政告告诫、行行政建议议、行政政指导等等方式进进行规范范。第四条各各市、县县工商行行政管理理机关可可以根据据法律、法法规、规规章的规规定,从从本地实实际出发发,结合合不同类类型案件件的不同同情况,制制定规范范行政处处罚自由由裁量权权行使的的意见。第五条 本省各各级工商商行政管管理机关关应当相相对集中中行政处处罚权的的行使,合合理确定定内设机机构、派派出机构构的办案案职责范范围。第六条 查办行行政处罚罚案件实实行案件件主办人人制度。一般案件,由由案件主主办人负负责承办办案件的的调查取取证、提提出处罚罚建议、草草拟处罚罚文书、执执行处罚罚决定、案案卷整理理归档等等工作,对对案件质质量
3、负责责。重大、复杂杂案件,经经工商行行政管理理机关负负责人批批准,可可以成立立办案组组负责查查办工作作。第七条 违法行行为涉嫌嫌构成犯犯罪的,应应当根据据行政政执法机机关移送送涉嫌犯犯罪案件件的规定定,及及时将案案件移送送司法机机关。第八条 各级工工商行政政管理机机关应当当加强对对行政处处罚案件件查办环环节及相相关信息息的过程程控制,防防止不作作为、乱乱作为。统一使用浙浙江省工工商行政政处罚案案件管理理信息系系统,提提高工商商行政处处罚的信信息化应应用程度度。第九条严严格办案案纪律,严严禁案件件知情人人员向当当事人或或无关人人员透露露案情,严严禁非办办案人员员干扰正正常办案案工作。二、工商所所
4、的处罚罚权限第十条 工商行行政管理理所(以以下简称称工商所所)依法法可以以以自己的的名义对对个体工工商户的的违法行行为、集集市贸易易中的违违法行为为作出警警告、罚罚款、没没收违法法所得或或没收非非法财物物、强制制收购物物品等处处罚。前前述行政政处罚可可以并处处,但累计罚罚没款物物总额不不得超过过50000元。对无照经营营行为的的处罚,按按浙江江省取缔缔无照经经营条例例的规规定执行行。第十一条 工商商所直接接以县级级以上工工商行政政管理机机关名义义作出行行政处罚罚的种类类和幅度度,由派派出机关关确定。县级以上工工商行政政管理机机关可以以根据工工商所的的案件主主办人数数量,办办理案件件质量、数数量
5、,法法制员配配备等情情况,合合理授予予工商所所直接以以其名义义作出行行政处罚罚的权限限。第十二条 工商商所应当当确定法法制员,负负责对以以工商所所名义、直直接以派派出机关关名义作作出的行行政处罚罚案件的的核审、复复核等工工作。工商所法制制员接受受派出机机关法制制机构的的业务指指导、监监督和考考核。三、管辖和和立案第十三条 行政政处罚案案件由违违法行为为发生地地的县级级以上工工商行政政管理机机关管辖辖;法律律、法规规另有规规定的除除外。违法行为发发生地包包括违法法行为着着手地、实实施地、经经过地和和危害结结果发生生地。第十四条 上级级工商行行政管理理机关认认为有管管辖权的的下级工工商行政政管理机
6、机关不宜宜行使管管辖权的的,可以以指定其其他下级级工商行行政管理理机关管管辖。多个工商行行政管理理机关对对同一案案件都有有管辖权权的,其其共同的的上级机机关可以以指定其其中最适适合的下下级工商商行政管管理机关关管辖。第十五条 对于于不予立立案的投投诉、举举报、申申诉,办办案机构构应在本本机关负负责人批批准后的的十个工工作日内内,将结结果和理理由告知知具名的的、附有有联系地地址或方方式的投投诉人、申申诉人、举举报人。前款规定的的投诉人人、申诉诉人、举举报人明明确要求求书面告告知的,办办案机构构应当书书面告知知。四、强制措措施第十六条 实施施行政强强制措施施,必须须有法律律、法规规依据;未经法法律
7、、法法规授权权,不得得实施或或者变相相实施行行政强制制措施。采取行政强强制措施施,应以以最小损损害当事事人权益益为限。实实施非强强制性管管理措施施可以达达到目的的的,不不得实施施行政强强制措施施。第十七条 在交交通不便便地区或或者不及及时实施施查封、扣扣押可能能影响案案件查处处的,经经本机关关负责人人同意,可可以先行行实施查查封、扣扣押,并并应当在在二个工工作日内内补办相相关审批批手续。第十八条 对危危险品或或者鲜活活、易腐腐烂变质质、易失失效等不不宜长期期保存的的物品以以及所有有人申请请先行处处理的物物品,经经本机关关主要负负责人批批准,在在采取相相关措施施留存证证据后可可以先行行处理。第十
8、九条 查封封、扣押押的财物物,经查查明确实实与违法法行为无无关或者者无需采采取查封封、扣押押措施的的,应当当及时报报经本机机关负责责人批准准后解除除查封、扣扣押,并并送达解解除行政政强制措措施通知知书。五、调查取取证和调调查终结结第二十条 调查查取证应应当遵循循全面、客客观、公公正、及及时的原原则,注注重证据据的真实实性、合合法性和和关联性性。第二十一条条 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办案案人员应应自行回回避,当当事人也也有权申申请回避避:(一)是本本案当事事人或者者当事人人的近亲亲属;(二)与本本案有利利害关系系;(三)与本本案当事事人有其其他关系系,可能能影响对对案件公公正办理理的。办案人员自
9、自行回避避的,应应提出书书面申请请,说明明理由,由由办案机机构核查查后,报报本机关关负责人人决定。当当事人申申请回避避的,应应说明理理由并举举证。办办案机构构收到申申请后,应应在三个个工作日日内核查查完毕并并报本机机关负责责人决定定。回避决定作作出以前前,办案案人员应应当继续续履行职职责。第二十二条条 询问问当事人人、证人人的,一一般应在在询问室室进行。各级工商行行政管理理机关应应当设立立询问室室,配备备必要的的计算机机和录音音录像等等办案设设备。有条件的工工商所也也可以设设立询问问室。第二十三条条询问笔笔录经核核对无误误后,由由被询问问人在笔笔录上逐逐页签名名、盖章章或者按按手印确确认。询询
10、问笔录录有涂改改的,涂涂改部分分应当由由被询问问人签名名、盖章章或者按按手印确确认。办案人员应应当在笔笔录末页页上签名名。第二十四条条 对于于视听资资料、计计算机数数据,办办案人员员应当收收集有关关资料的的原始载载体。收集原始载载体有困困难的,可可以收集集复制件件,并注注明资料料内容、制制作方法法、制作作时间、制制作人等等情况,并并由提供供人签名名、盖章章或者按按手印确确认。第二十五条条 在没没有法定定鉴定机机构的情情况下,可可以委托托其他依依法设立立、具备备相应检检验条件件和能力力的高等等院校、科科研院所所或生产产厂家进进行鉴定定。委托生产厂厂家进行行鉴定的的,对其其出具的的鉴定结结论应当当
11、结合其其他证据据进行综综合判断断,决定定是否用用作定案案证据。第二十六条条 调查查取证工工作自立立案之日日起,一一般应在在六十日日内完成成。第二十七条条办案机机构调查查终结的的,应当当写出调调查终结结报告,提提出处理理建议。建议予以行行政处罚罚并符合合本补充充规定第第三十一一条规定定需要予予以核审审的,则则将案件件送交法法制机构构核审。前款以外的的其他处处理建议议,由办办案机构构直接报报本机关关负责人人批准后后实施。第二十八条条 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中止止行政处处罚程序序:(一)行政政处罚决决定须以以相关案案件的司司法判决决或者其其他行政政行为为为依据,而而相关案案件尚未未审结或或者其他他
12、行政行行为尚未未作出的的;(二)暂时时无法找找到当事事人的;(三)其他他应当中中止的情情形。中止行政处处罚程序序的原因因消除后后,行政政处罚程程序恢复复。第二十九条条 在案案件查处处过程中中发现有有下列情情况之一一的,应应当终止止行政处处罚程序序:(一)经调调查,认认为当事事人的违违法事实实不成立立,不应应给予行行政处罚罚的;(二)当事事人的违违法行为为情节轻轻微并及及时纠正正,没有有造成危危害后果果的;(三)未满满十四周周岁的当当事人实实施违法法行为的的;(四)精神神病人发发病时实实施违法法行为的的;(五)违法法行为发发生在二二年前未未被发现现并且违违法状态态或者后后果已消消除的;(六)移送
13、送司法机机关的案案件司法法机关已已经立案案或者受受理的;(七)没有有管辖权权,案件件需要移移送其他他机关的的;(八)当事事人已消消亡的。六、案件的的核审和和复核第三十条 法制制机构依依据工商商行政管管理法律律、法规规、规章章对案件件进行书书面核审审,可以以向办案案机构或或相对人人了解案案件情况况。第三十一条条 法制制机构负负责对除除下列规规定以外外的案件件进行核核审:(一)对公公民处以以没收违违法所得得或非法法财物、罚罚款累计计在20000元元以下、对对法人或或者其他他组织处处以没收收违法所所得或非非法财物物、罚款款累计在在200000元元以下的的案件;(二)对逾逾期不接接受年检检、验照照的违
14、法法行为作作出处罚罚的案件件;(三)由工工商所法法制员负负责核审审的案件件;(四)非行行政处罚罚案件。第三十二条条 案件件核审过过程中法法制机构构与办案案机构出出现重大大分歧的的,提交交案件审审理委员员会集体体讨论决决定。第三十三条条 案件件核审,一一般应在在七个工工作日内内完成;特殊情情况,经经工商行行政管理理机关负负责人批批准可延延长五个个工作日日。对同一案件件再次核核审的,应应在五个个工作日日内完成成。第三十四条条 工商商行政管管理机关关负责人人对行政政处罚建建议批准准后,办办案机构构应以所所在机关关名义,告告知当事事人拟作作出行政政处罚的的事实、理理由、依依据和处处罚内容容,并告告知当
15、事事人依法法享有陈陈述、申申辩权;属于听听证范围围的,应应当告知知当事人人有要求求举行听听证的权权利。第三十五条条 当事事人应当当以书面面方式进进行陈述述、申辩辩。当事人不能能采用书书面方式式进行陈陈述、申申辩的,可可以口头头方式进进行陈述述、申辩辩,但应应当向办办案机构构出示证证件表明明身份,办办案机构构对陈述述、申辩辩意见,应应当如实实记录,并并经当事事人签名名、盖章章或者按按手印确确认。办案机构应应针对当当事人的的陈述、申申辩意见见,在五五个工作作日内提提出是否否采纳的的意见和和理由,送送法制机机构复核核。法制机构应应综合分分析当事事人的陈陈述、申申辩意见见和办案案机构的的意见,在在五个
16、工工作日内内提出复复核意见见,并告告知办案案机构。第三十六条条 在核核审、复复核、听听证或者者通过其其它途径径发现当当事人还还有尚未未查明的的违法行行为的,经经本机关关负责人人同意,办办案机构构应当进进行补充充调查。补充调查结结束,办办案机构构应当重重新起草草案件调调查终结结报告,并并依据有有关规定定再次履履行核审审、告知知、复核核、听证证等程序序。七、案件集集体讨论论制度第三十七条条 各级级工商行行政管理理机关应应当成立立案件审审理委员员会,对对重大、复复杂案件件进行集集体讨论论并根据据少数服服从多数数的原则则作出决决定。案件审理委委员会由由工商行行政管理理机关负负责人及及法制机机构、经经检
17、机构构、监察察机构的的负责人人等组成成。案件审理委委员会的的工作职职责、工工作规则则由各级级工商行行政管理理机关自自行制定定。第三十八条条本规定定所称重重大、复复杂案件件是指符符合下列列条件之之一的案案件:(一)罚没没款物价价值100万元以以上(含含本数)的的案件;(二)违法法经营额额(案值值)1000万元元以上(含含本数)的的案件;(三)非年年检、验验照案件件需要给给予吊销销营业执执照处罚罚的案件件;(四)撤销销登记的的案件;(五)需要要减轻或或不予处处罚的案案件;(六)办案案机构与与核审机机构意见见存在重重大分歧歧的案件件;(七)关系系人民群群众重大大生命财财产安全全的案件件;(八)涉案案
18、当事人人20人人以上的的案件或或受害人人数500人以上上的案件件;(九)工商商行政管管理机关关负责人人认为应应提交集集体讨论论的其他他案件。八、处罚决决定第三十九条条工商行行政管理理机关负负责人一一般应在在五个工工作日内内,对行行政处罚罚案件作作出决定定。第四十条 工商商行政管管理机关关制作行政政处罚决决定书,应应当结构构合理、层层次清晰晰、详略略得当,叙叙事完整整、说理理充分,语语句流畅畅、逻辑辑严密、用用字准确确,增强强说理性性。行政处罚决决定书的的内容包包括:(一)制作作机关和和文书名名称、编编号;(二)当事事人的姓姓名或者者名称、地地址等基基本情况况;(三)案件件来源和和立案程程序;(
19、四)调查查取证的的过程和和方法;(五)违反反法律、法法规或者者规章的的事实;(六)认定定事实的的证据及及其证明明内容;(七)告知知的内容容和程序序;(八)当事事人陈述述、申辩辩的情况况及是否否采纳的的理由;(九)行政政处罚自自由裁量量的适用用理由;(十)行政政处罚的的内容和和适用依依据;(十一)行行政处罚罚的履行行方式和和期限;(十二)不不服行政政处罚决决定,申申请行政政复议或或者提起起行政诉诉讼的途途径和期期限;(十三)作作出行政政处罚决决定的工工商行政政管理机机关的名名称和作作出决定定的日期期。行政处罚决决定书应应当加盖盖作出行行政处罚罚决定的的工商行行政管理理机关的的印章。第四十一条条
20、适用用一般程程序处理理的案件件应当自自立案之之日起九九十日内内作出处处理决定定。案情情复杂,不不能在规规定期限限内作出出处理决决定的,经经工商行行政管理理机关负负责人批批准,可可以延长长三十日日;案情情特别复复杂,经经延期仍仍不能作作出处理理决定的的,应当当由集体体讨论决决定延长长期限。法制机构建建议补充充调查的的案件,补补充调查查期限另另行计算算。案件件处理过过程中鉴鉴定、听听证、请请示、公公告等时时间不计计入案件件办理期期限。第四十二条条 工商商行政管管理机关关对投诉诉、举报报、申诉诉所涉及及的违法法嫌疑人人作出行行政处罚罚、不予予行政处处罚、销销案、移移送其他他机关处处理等决决定的,应应
21、当由承承办机构构将处理理结果在在十个工工作日内内告知具具名的、附附有联系系地址或或方式的的投诉人人、申诉诉人、举举报人。前款规定的的投诉人人、申诉诉人、举举报人明明确要求求书面告告知的,办办案机构构应当书书面告知知。九、送 达第四十三条条 工商商行政管管理机关关送达文文书,直直接送达达当事人人的,由由当事人人在送达达回证上上注明收收到日期期,并签签名或者者盖章。当事人是法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组织的,交交其法定定代表人人或负责责人签收收,也可可由收发发部门签签收;当当事人是是公民或或者个体体工商户户的,交交其本人人签收,本本人不在在的,交交其同住住的成年年家属或或者所在在单位签签收;当当事人指指定代
22、收收人的,交交代收人人签收。第四十四条条 当事事人拒绝绝接受的的,送达达人应当当邀请有有关人员员到场见见证,说说明情况况,在送送达回证证上记记明拒收收的事由由和日期期,由送送达人、见见证人签签名或者者盖章,将将文书留留在当事事人的收收发部门门或者住住处。必必要时,可可以拍照照、录像像等方式式固定送送达事实实。第四十五条条 采取取公告栏栏公告送送达的,同同时可在在工商行行政管理理机关网网站上公公告;在在工商行行政管理理机关公公告栏公公告的,可可拍照与与公告存存根一并并存档。十、执 行第四十六条条 办案案人员当当场收缴缴的罚款款,应当当自收缴缴罚款之之日起二二个工作作日内交交至财务务机构;在水上上
23、当场收收缴的罚罚款,应应当自抵抵岸之日日起二个个工作日日内交至至财务机机构。财务机构应应当在二二个工作作日内将将罚款缴缴付指定定银行。第四十七条条 符合合向人民民法院申申请强制制执行的的案件,办办案机构构应当在在行政处处罚决定定书规定定的履行行期限届届满之日日起一个个月内提提出申请请。申请强制执执行的报报告应当当经工商商行政管管理机关关负责人人批准,办办案机构构应当在在批准后后的五个个工作日日内提交交人民法法院。第四十八条条 对工工商行政政管理机机关的强强制执行行申请,人人民法院院不予受受理,或或者受理理以后仍仍无法执执行的,可可以中止止或者终终止执行行。十一、执法法监督第四十九条条各级工工商
24、行政政管理机机关的法法制机构构、监察察机构应应当加强强对行政政处罚案案件的办办理情况况进行检检查,发发现问题题,及时时纠正,认认真规范范。每年的第一一季度,要要督促、指指导办案案机构对对上一年年度的行行政处罚罚案件办办理情况况进行清清理,对对有案不不立、立立而不办办、办而而不结的的单位和和个人作作出处理理。第五十条 县(市市、区)工工商行政政管理机机关的法法制机构构每年应应开展不不少于两两次的行行政处罚罚案件质质量检查查工作;同时根根据工作作需要,定定期对采采取行政政强制措措施、行行政处罚罚决定的的执行情情况等进进行检查查。十二、立 卷卷第五十一条条办案机机构一般般应当在在行政处处罚决定定执行
25、完完毕七个个工作日日内将案案件材料料立卷后后交档案案机构归归档。第五十二条条 案卷卷应当一案案一档,可以分正副卷。投诉、申诉诉、举报报等案源源材料,调调查终结结报告,行行政处罚罚决定审审批表、行行政处罚罚案件有有关事项项审批表表等批件件,核审审意见,复核意见,听证报告,案件讨论记录以及涉及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材料,列入副卷。十三、附 则则第五十三条条 本规规定中的的“以上”、“以下”、“以内”,未注注明的,均均包括本本数。第五十四条条 罚没没和查封封、扣押押财物的的管理和和处理,依依照浙浙江省工工商行政政管理机机关罚没没和暂扣扣财物管管理办法法(试行行)(浙浙工商财财2000520号号)的规
26、规定办理理。第五十五条条 行政政处罚案案件的听听证,按按照工工商行政政管理机机关行政政处罚案案件听证证规则的的规定执执行。第五十六条条有关工工商行政政管理机机关根据据本规定定第四条条制定的的规范行行政处罚罚自由裁裁量权行行使的意意见,根根据第十十一条作作出的授授权决定定,应当当报上一一级工商商行政管管理机关关备案。第五十七条条 本规规定自发发布之日日起施行行。浙江江省工商商行政管管理局发发布的浙浙江省工工商行政政管理机机关行政政处罚程程序实施施细则(试试行)(浙浙工商法法200018号)和和工商商行政管管理所行行政处罚罚职权暂暂行规定定(浙浙工商法法200036号)同同时废止止。二九年年五月二二十二日日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