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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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溧阳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溧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溧政发2023179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 溧阳市物业治理实施方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物业治理实施方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仔细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溧阳市物业治理实施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物业治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物业治理活动。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治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

2、,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物业治理实行业主自治治理与托付物业治理企业专业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治理企业。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治理,凡未落实前期物业治理的新建住宅区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小区,应通过实施综合整治,制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治理。 第五条 市建立局是全市物业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物业治理规章制度,实施对物业治理企业资质的治理,对全市物业治理活动进展指导与监管,协作市物价部门对物业效劳收费实施监视,处理重大的物业治理纠纷与投诉,依法查处

3、物业治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市建立局负责治理市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监视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活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的监管工作,指导与推动市区住房的社会化、市场化修理工作,组织实施原有住宅区的综合整治。 市建立局负责新建住宅区前期物业治理协议招投标的监管工作,会同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筹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与监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撤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打算,受理物业治理活动中的投诉。 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与监视辖区内的物业治理活动,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治理方面的纠纷与投诉,协调物业治理与社区治理、社区效劳的关系,会同市相

4、关部门维护辖区内的物业治理市场秩序。 市发改、规划、物价、民政、环保、城管、水利、公安、劳保、地税、工商、卫生等行政治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物业治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扶持物业治理行业的进展,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治理机制,提高物业治理水平。 物业治理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待政策。物业治理企业岗位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其次章 业主自治治理 第七条 房屋的全部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承受物业治理企业供应的效劳;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治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

5、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的建议; (四)参与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视物业治理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状况享有知情权和监视权; (九)监视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执行状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物业治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 (三)遵守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执行业主大会的打算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

6、作出的打算; (五)根据合同商定按时交纳物业效劳费用; (六)根据有关规定交纳专项修理资金; (七)协作物业治理企业的治理与效劳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治理。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户数少于100户的,物业治理的自治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打算。 第十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以书面托付代理人参与业主大会会议。 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户数超过100户的,可以按肯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参与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以下统称为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因

7、故不能参与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与业主大会。 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入住率达50%以上的,或者入住率达30%以上、物业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方法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建立局应当会同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治理区域,由市建立局依据该物业的区域规划和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立等因素进展划定。 第十二条 业主的投票权数,一般住宅房屋实行一户一票;其他物业根据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计算。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

8、议事规章;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治理企业; (四)监视物业治理企业对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执行状况,按有关规定打算专项修理资金的续筹方案; (五)制定、修改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打算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在接到业主提议后15日内,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逾期不组织召

9、开的,由建立局责令其限期召开。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纳集体争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纳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治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与。 业主大会作出的打算,必需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订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选聘和解聘物业治理企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等重大打算,必需经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打算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作出的打算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召开业 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大会可以邀请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

10、。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治理实施状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治理企业签订物业效劳合同; (三)准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视和帮助物业治理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 (四)监视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承受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 (六)依据业主大会的打算,代表全体业主参与因物业治理活动发生的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给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人数应当是5-15名

11、的单数,其组成人员不得在物业治理企业中兼职。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选举产生主任1名和副主任1-2名,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托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必需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打算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应将业主大会的成立状况、业主大会议事规章、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名单等材料报市建立局备案,由市建立局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 其次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展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市建立局和所在地镇人

12、民政府应当催促、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文件、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全部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其次十一条 业主公约是业主共同订立的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治理等方面的行为守则,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其次十二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章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商定。 其次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治理无关的打算,不得从事与物业治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建立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打算,并通告全体业主。 其次十四条 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物业治理企业、社区居委会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亲密协作,共同做好物业自治治理和社区建立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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