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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泰州市市区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泰政办发2023216号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泰州市市区效劳业参与工伤保险暂行方法 为保障因工作患病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效劳行业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方法(以下简称实施方法)和泰州市工伤保险治理实施方法(以下简称治理方法)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商贸、餐饮、住宿等效劳业”从业人员参与工伤保险暂行方法。 第一条 我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商贸、餐饮、住宿等效劳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
2、应当根据条例规定,依法参与我市的工伤保险。 “商贸、餐饮、住宿等效劳业”主要是指商场、超市、饭店、旅馆、浴室、舞厅、嬉戏室、美容美发等行业。 全部职工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全部从业人员,其中包含外地在我市打工人员和工作流淌频繁人员。 其次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依据国家规定和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等状况,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第四条 针对效劳业局部职工工作流淌频繁的特点,实行“定员定额征收”的方法。即: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6元的定额一次性为参保职工缴纳6个月的工伤保
3、险费用。6个月后该职工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单位应连续为其一次性缴纳6个月的工伤保险费用,参保职工流淌到新用人单位的,由新单位续缴。对经营规模与申报用工人数明显不符的用人单位,将依据其注册资金、经营规模、年利税额等信息,并参照同行业用人单位状况,确定该用人单位参保根本人数进展征缴。 第五条 对参保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的治理方法,即:参保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经办机构对每名参保职工发一本“工伤保险流淌缴费手册”,交参保职工保管。用人单位准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增减状况。参保职工在我市市区行政区域内流淌就业时,手册随身携带,工伤保险关系准时转移到新单位。 第六条 参保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
4、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花名册,供应职工的根本信息、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及用工计酬方法(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并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一份;2.最新换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第七条 职工因工作患病事故损害或患职业病后,与其签定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担当工伤保险责任,准时实行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救治,并根据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力量鉴定。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工伤认定、劳动力量鉴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简化有关手续。原则上在30日内完成工伤认定(特别状况可在5个工
5、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认定后30日内完成工伤鉴定,保障受伤职工准时足额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根据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给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九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存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条例规定的待遇。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经办机构参照苏劳社医2023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与其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对外地户籍的参保职工,本人不情愿一次性结算待遇,要求按月享受的,可以托付工伤职工居住地劳动保障行
6、政部门或经办机构治理。 第十条 实行“动态实名制”治理的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一律根据条例和治理方法的规定一次性享受待遇。 第十一条 未参与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根据条例及实施方法的工伤保险待遇工程、标准全额支付,并担当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参保职工在我市市区行政区域内流淌就业时,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由事故发生所在的用人单位根据条例和治理方法的规定担当工伤保险待遇以外的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递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
7、担。 第十四条 任何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需照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必需对其欺诈行为担当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工伤职工未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外地的治疗费用(出差在外符合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且排解条例第十六条情形以外的工伤职工急诊、抢救除外)。 第十六条 对拒不参与工伤保险和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除依法责令改正外,并依据社 会保险费征缴监视检查方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展惩罚。 第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相关经办机构详细负责经办业务。 地税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来自:)工商、公安、安监、卫生、文化部门严密协作,加大治理力度,促进效劳业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 第十八条 本方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其次十条 本市各县级市参照本方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