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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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简本) 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简本)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简本)1总则1.1编制目的主动应对水旱灾难,做好突发洪涝、干旱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难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快速、有序. 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简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主动应对水旱灾难,做好突发洪涝、干旱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难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快速、有序、高效进展,最大限度地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湖北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

2、公共大事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本省配套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公共大事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难包括:江河洪水、城乡渍涝、山洪灾难(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难)、干旱灾难、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惧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溃口、涵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难。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执政为民的理念,树立和落实科学进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掌握洪水向洪水治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综合力量和现代化水平。

3、 1.4.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抗旱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听从全局的原则。 1.4.4坚持依法防洪抗旱,实行公众参加,军民结合,警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群众队伍、专业队伍是防汛抗旱的主要力气,中华人民解放军、中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旱的重要力气,主要担当防汛抗灾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5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力量为根底,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最大限度地满意城乡

4、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6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雨洪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实现利用和爱护水资源的统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大事应对工作。有关单位依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大事应对工作。 省政府设立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省防指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省防指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定全省防汛抗旱的政策、规章和制度,组织制定长江、汉江、沮漳河、府氵不河、汉

5、北河、洪湖、长湖、梁子湖、氵刁汊湖、斧头湖等大江大河大湖和省管45座大型水库防备洪水方案,长江、汉江等27个主要分蓄洪区安全转移预案,武汉、荆州、黄石3座全国重点防洪城市预案和跨行政区划的排涝、调水方案,准时把握全省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省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治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市(州)县(市)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党委、政府和当地军事指挥机关、武警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政府首长担当指挥长。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

6、主管部门。 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治理单位、在建工程业主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各自的防汛抗灾工作;省内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单位依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或针对重大突发大事组建临时指挥机构,详细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难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相关信息准时报送同级和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当预报提示马上发生严峻水旱灾难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预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准时向省防指上报猜测结果,为适时指挥决策供应依据。 3.1.2

7、工程信息 当江河消失设防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泵站治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工程设施的运行状况报上级工程治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市、州、直管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8时30分前向省防指报告出险及防守状况;长江、汉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堤段,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第一时间上报省防指。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消失险情或遭受超标准洪水攻击,以及其他不行抗拒因素而可能失事时,工程治理单位应快速组织抢险,并向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工程治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精确报告。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治理单位应根据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

8、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消失险情时,水库治理单位应马上向下游预警,并快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指报告。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2小时内报省防指。当水库遭受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行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在做好抢险各项预备的同时,提早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难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道路、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把握抗灾状况,并准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

9、伤亡,以及财产损失较大,应在第一时间内向省防指上报初步状况,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准时再报,为抗灾救灾供应依据。 各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难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成因、范围以及对人口、工农业生产、农村饮水、城市供水、林牧渔业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把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数量及分布、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状况,加强旱情监测,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规定准时上报旱情。遇旱情急剧变化时应准时加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预备工作 (1)水患教育。加强宣传,增加全民预防

10、水旱灾难和自我爱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预备。 (2)组织到位。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效劳组织的建立和治理。 (3)工程预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立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整险加固,有堤防防护的地区做好准时封闭穿越堤防输水涵闸和交通闸口的预备;对在建的水利工程设施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编制。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设施调度规程、堤防溃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分蓄洪区安全

11、转移预案、山区防备山洪灾难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讨论制订防备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突发大洪水。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应制订工程抢险方案。长江、汉江干流堤防溃口抢险方案,由现场抢险指挥部讨论提出,报省防指批准执行。 (5)物料储藏。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储藏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重点险工险段的备用抢险物料应运抵现场,以应急需;易旱地方应尽可能储藏抗旱所需器材。 (6)通信保障。对防汛通信专网、分蓄洪区预警反应系统和水库遥测设施组织分级检查修理,保证处于完好状态。除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外,应建立健全测报站网,确保准时传递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防汛指令。

12、(7)汛前检查。实行以查思想、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通过检查,发觉防汛抗旱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日常治理。加强防汛日常治理工作,对江河湖库和人工水道、分蓄洪区内建立的非防洪建立工程进展防洪影响评价,并按管辖权限审批或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影响防洪的工程,依法实行补救措施或强行撤除。 3.2.2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马上发生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准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将消失的最高水位和最大流量以及洪水走势等状况,为预警供应依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水预

13、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公布范围,根据权限向社会公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进展趋势,准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供应根本依据。 3.2.3渍涝灾难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消失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确定辖区内渍涝灾难预警范围、级别,根据权限向社会公布渍涝灾难信息,做好抢排有关预备,并依据需要,通知低洼区域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准时转移财产。 3.2.4山洪灾难预警 (1)凡可能患病山洪灾难威逼的地方,应依据山洪灾难的成因和特点,主动实行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亲密联系,相互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协调公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难的地方,应由防

14、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编制山洪灾难防备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难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难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指挥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难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应确定信号发送员,一旦发觉危急征兆,马上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准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分蓄洪区预警 (1)分蓄洪区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分蓄洪区治理单位应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按分级治理的权限上报,由有审批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审定执行。分

15、蓄洪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分蓄洪区工程治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觉问题准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命令运用分蓄洪区时,应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快速启动预警系统,根据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3.2.6干旱灾难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难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实行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难统计队伍,随时把握实时旱情灾情,并猜测干旱进展趋势,依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供应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鼓舞和支持

16、社会力气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效劳组织建立,并加强协调和治理,以增加防范和抗御干旱灾难的力量。 3.2.7供水危机预警 当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缘由消失供水危机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储藏应急用水,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预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讨论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分蓄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难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

17、技术依据。 3.3.2防备洪水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依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备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依据变化的状况修订和完善防备洪水调度方案,根据各种不同量级的洪水提出分区分段调度的详细措施。 (3)各类防备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难。 (2)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

18、地区应贯彻执行。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根据洪涝、旱灾的严峻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加强水旱灾难治理,并依据不怜悯况发出一、二、三、四级预警,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省政府和省防指按规程负责事关全局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调度,由所属市(州)县(市)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状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准时报告状况。 4.1.4洪涝、干旱灾难

19、发生后,应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洪涝、干旱等灾难发生后,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状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大事,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觉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马上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难,或者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突发大事,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机构的同时,应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状况。 4.1.7因水旱灾难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难,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

20、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实行有效措施切断灾难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难的扩散,并准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级应急响应 4.2.1符合以下状况之一者,为级响应 (1)长江中游或汉江中下游发生特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保证水位); (2)长江中游和汉江中下游同时发生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3)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特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保证水位); (4)长江、汉江干流以及重要支流堤防发生溃口(含涵闸、泵站垮塌); (5)4个市州以上发生严峻洪涝、滑坡、泥石流灾难; (6)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7)5个市州以上发生特大干旱; (8)3座

21、中型以上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4.2.2级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办公室提出级响应行动建议,省防指主要领导打算启动级响应程序。省防指政委、指挥长主持会商,副指挥长帮助坐镇指挥,可依法宣布全省进入紧急防汛期,召开省防指全体成员会议,紧急发动部署,强化相应工作措施,强化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状况上报党中心、国务院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同时向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军区和省防指成员单位通报。省防指应在24小时内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详细指导防汛抗旱工作。省防办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强化值班,随时把握汛情或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做好猜测预报,加强协调、督导和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定期

22、通过省电视台等媒体公布汛(旱)情通报。紧急时刻,提请省委、省政府讨论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实行省委常委负责制,带着工作专班分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相关市州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级响应,可依法进入紧急防汛期,根据国家防洪法和本省的实施方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坐镇指挥,紧急发动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把握状况。根据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依据预案,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强化防守巡查,准时掌握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根据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详细帮忙重

23、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状况随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省防指。 (3)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军区、省武警领导和省防指成员应率领专家组或工作组到相关责任区域驻守。省防指成员单位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工作。经委和电力部门确保防汛抗旱用电需要。财政厅为灾区准时供应资金帮忙。省防指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供应保障。民政厅准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厅准时派出医疗专班,赴各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省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准时组织实施飞机、火箭、高炮人工增雨(雪)作业。省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

24、作。相关市州县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全力协作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3级应急响应 4.3.1符合以下状况之一者,为级响应 (1)长江中游或汉江中下游发生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2)长江中游或汉江中下游同时发生较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戒备,低于保证水位); (3)1条中型河流发生特大洪水和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4)长江、汉江干流堤防(涵闸、泵站)发生重大险情或一般中小型水库垮坝; (5)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6)3市州同时发生严峻洪涝(滑坡、泥石流)灾难,或4市同时发生洪涝(滑坡、泥石流)灾难; (7

25、)数市州多个县发生严峻干旱或1市州发生特大干旱; (8)多个中型以上城市发生重度干旱,或1个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4.3.2级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办公室提出级响应行动建议,省防指主要领导打算启动级响应程序。省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副指挥长帮助坐镇指挥,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向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军区相关责任领导作出通报。省防办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随时把握汛情或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做好猜测预报,加强协调和督导,搞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4小时内派出省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并将状况上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不定期在省电视台

26、等媒体公布汛(旱)情通报。 (2)相关市州县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根据国家防洪法和本省实施方法的规定,行使相关权力。防汛抗旱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详细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根据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依据预案,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准时掌握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根据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状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省防指。 (3)省防指成员单位应启动应急响应,加派工作组分赴抗灾一线,详细帮忙防汛抗旱工作。民政厅准时组织救助

27、受灾群众。卫生厅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忙医疗抢救。省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准时组织实施飞机、火箭、高炮人工增雨(雪)作业。省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相关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协作,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4级应急响应 4.4.1符合以下状况之一者,为级响应 (1)长江中游或汉江中下游发生较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戒备,低于保证水位); (2)长江中游或汉江中下游同时发生一般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设防,低于戒备水位); (3)1条中型河流发生大洪水或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较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戒备,低于保证水位); (4)长江、汉江干流堤防(涵闸、泵站

28、)发生较大险情或一般支流堤防(涵闸、泵站)发生重大险情; (5)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险情或一般中小型水库发生大险。 (6)3市州同时发生洪涝(滑坡、泥石流)灾难; (7)数市州多个县发生中度干旱或1市州发生重度干旱; (8)多个中型以上城市发生中度干旱,或1个大中城市发生重度干旱。 4.4.2级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办公室提出级响应行动建议,分管副指挥长打算启动级响应程序。分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坐镇指挥,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状况上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防指办公室加强值班,把握状况,搞好协调、督导和重点工程调度。省防指应派出专家组和工作组

29、分赴一线帮忙指导防汛抗灾工作。在省电视台公布汛(旱)情通报。 (2)相关市州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详细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根据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依据预案,组织布防、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到一线详细帮忙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状况上报省防指,并由省防指上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3)相关市州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根据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民政厅准时组织救助灾民。卫生厅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省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准时组织实施飞机、火箭、高炮人工增雨(雪)作业。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依据需要,主动对口落实任务,为防汛抗旱排忧解难。

30、4.5级应急响应 4.5.1符合以下状况之一者,为级响应 (1)长江中游或汉江中下游发生一般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设防,低于戒备水位); (2)1条中型河流发生较大洪水或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一般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设防,低于戒备水位); (4)长江、汉江干流堤防发生险情或一般支流堤防(涵闸、泵站)发生较大险情; (5)小型水库发生险情; (6)3市州同时发生一般洪涝(滑坡、泥石流)灾难; (7)数市州多个县发生轻度干旱或1市州发生中度干旱; (8)多个中型以上城市发生轻度干旱,或1个大中城市发生中度干旱。 4.5.2级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办公室提出级响应行动建议,省防指办公室主任打算

31、启动级响应程序,并报分管副指挥长。省防指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严格执行值班制度,亲密留意汛情、旱情和水旱灾情的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详细协调和指导,抓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将状况上报省委、省政府领导。省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准时组织实施飞机、火箭、高炮人工增雨(雪)作业。 (2)相关市州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省防指办公室的详细安排和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做出相应布防、抢险或组织抗旱,并将工作状况上报省防指办公室。 4.6不同灾难的应急响应措施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

32、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精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因客观缘由一时难以精确把握的信息,应准时报告根本状况,同时抓紧了解状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信息部门负责处理。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忙、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信息部门上报。 4.7.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信息部门采纳和公布的水旱灾难、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马上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准时实行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

33、省防指办公室接到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马上报告省政府,抄送有关部门,并准时续报。 4.8指挥和调度 4.8.1消失水旱灾难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马上启动应急预案,并依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实行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依据现场状况,准时收集、把握相关信息,判明大事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准时上报事态的进展变化状况。 4.8.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快速进岗到位,分析大事的性质,猜测事态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快速实行处置措施,掌握事态进展。 4.8.3发生重大水旱灾难后,上一级防汛抗旱

34、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抢险救灾 4.9.1消失水旱灾难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依据大事的性质,快速对大事进展监控、追踪,并马上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依据大事详细状况和专家询问意见,深入分析,根据预案,讨论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快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气,供应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快速开呈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堤防、水库险情的抢护,应按事先制订的抢险预案进展。 4.9.4处置水旱灾难和工程重

35、大险情时,应根据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响,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削减损失。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抢救 4.10.1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藏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消毒药品,以备随时应用。 4.10.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消失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状况作出打算。抢险人员进入受威逼的现场前,应实行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展消毒、去污处理。 4.10.3消失水旱灾难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准时做好群众的救援或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

36、挥机构应根据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准时公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急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事发地和有关地方的政府负责对转移的群众供应紧急避难场所,并妥当安置灾区群众,保证根本生活。 4.10.6消失水旱灾难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措施;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展紧急抢救;必要时,可紧急发动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抢救所。 4.11社会力气发动与参加 4.11.1消失水旱灾难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依据大事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掌握,防止

37、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气积极参加应急突发大事的处置,紧急状况下可依法征调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信息公布 4.12.1防汛抗旱的信息公布实行分级治理,做到准时、精确、客观、全面。 4.12.2全省性的或重大的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省防指统一审核和公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省防办会同民政厅审核和公布;涉及部队和武警的,由省军区、省武警有关部门审核。 4.12.3市(州)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的审核和公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当地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公布。 4

38、.13应急完毕 4.13.1当严峻的水旱灾难趋势减缓,并得到有效掌握时,省防指和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以文字的形式,通过媒体宣布完毕应急响应程序或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 4.13.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间规定征调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完毕后应准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赐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完毕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3紧急处置工作完毕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帮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

39、根底设施,尽可能削减突发大事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治理单位必需配备通信设施。 5.1.3消失突发大事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预案,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应调度应急通信,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供应通信保障。 5.1.4在紧急状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播送和电视等设施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公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

40、.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状况下因险施策;当消失新的险情时,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讨论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利工程治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逼的其他单位,储藏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意抢险或抗旱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与防汛抗洪的义务。驻鄂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按有关规定执行抗洪抢险任务。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省和局部市组织建立的防汛机动

41、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 (2)在抗旱期间,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发动社会公众力气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担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安排抗旱任务的责任。抗旱效劳组织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夫供应流淌浇灌、生活用水,修理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供应抗旱信息和技术询问等方面的效劳。 5.2.3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给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分蓄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

42、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即时调配。 5.2.5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社会治安保卫工作,依法严峻打击破坏分子,维护工程设施安全,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当进展;负责组织爆破专家对分洪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审,并审批,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分蓄洪区的社会秩序。 5.2.7物资保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治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逼的其他单位应按标准储藏防汛抢险物料。省防汛物资治理部门应

43、准时把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状况,准时调整物资品种,提高抗洪抢险的科技含量。 易旱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贮备肯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严峻缺水的城市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立应急供水备用水源工程。 5.2.8资金保障 (1)中心和省财政筹集安排的防汛抗旱资金,用于国家明确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库的堤坝抗大洪抢大险和水毁工程修复,以及患病严峻干旱地区为兴建应急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和运行费用的补助。各市(州)县(市)财政筹集安排的防汛抗旱资金,用于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修复补助。 (2)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防洪爱护区范

44、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治理费、防汛费,以加强爱护区内的防洪工程建立,提高抗洪力量。 5.2.9社会发动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搞好发动工作,组织社会力气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峻水旱灾难期间,应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抗灾工作的同时,根据分工,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动全社会的力气,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关键时刻,各级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阔干部群众奋

45、力抗灾减灾。 5.3技术保障 (1)逐步建立与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长江防总和各市州防汛抗旱部门互联互通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改良水情信息采集系统,建立和完善重要河段的洪水预报系统,重点河流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重要河段的防洪调度系统,为防洪调度决策供应支持。 (2)开发全省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开展旱情信息采集试点建立,为宏观分析全省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供应支持。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详细负责供应相关专业的技术询问。当发生水旱灾难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准时派出专家组,分类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公众信息沟通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沟通,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社会公布。 (2)当主要江河发生超戒备水位以上洪水,并呈上涨趋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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