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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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2023年)_物业经理人 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治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23第15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治理规定已经2023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庆伟 2023年12月28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准时有效地掌握、削减和消退生产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标准安全生产应急治理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大事应对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预备、监

2、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应急治理活动。 第三条 本省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治理、属地治理为主的安全生产应急治理工作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治理工作负责,指挥、协调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治理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综合治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治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详细担当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以及应急值守、应急救援培训、应急演练、应急信

3、息化建立、重大危急源监控治理等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安全生产应急治理机构,详细担当本行业或者本事域的安全生产应急治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详细担当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指挥、应急值守、应急演练、应急信息化建立、重大危急源监控治理等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治理工作责任制和相关治理制度,保障与本单位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人员、资金、装备和物资,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治理工作。 第六条 鼓舞、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领域的科学技术讨论和技术装备自主开发,引进先进救援装备

4、和先进技术,提高应急救援力量。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和嘉奖,并对救援过程中伤亡的人员,赐予妥当救治、抚恤。 其次章 预防与应急预备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所属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简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展严格检查,发觉事故隐患准时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状况,准时消退事故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备案。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相应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相互连接,并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准时修订。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应急组织、人员、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状况进展记录,对演练效果进展总结和评估。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的需要,成立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二条 煤矿和非

6、煤矿山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矿山抢救队,并实行资质治理。 大型的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单位以及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成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中小型的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单位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经营使用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成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成立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并与邻近同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签订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议。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应急救援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与邻近的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签订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议。 鼓舞社会力气成立专职

7、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为生产经营单位供应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效劳。 第十三条 专业和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展专项培训并到达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条件,实行备案治理。 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经相应培训并到达本省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结合实战需要,制定训练规划,开展相应训练,提高救援力量,并为应急救援人员购置意外损害保险。 第十五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定期对效劳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展预防性安全检查,熟识应急预案内容、周边环境、地形地貌、重大危急源危害因素等有关状况。 第十六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按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

8、援或者供应相关技术效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议样式和标准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优先保障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有关应急救援机构运行保障、应急救援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并依据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形势和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储藏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实行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事故预防和避险、自救、互救、应急处置等学问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应急意识和力量。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开展安全生

9、产应急学问的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治理信息平台,完善救援队伍、救援物资、救援专家等相关数据库,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危急源进展监测。 其次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保障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其中,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单位、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和储存以及构成重大危急源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要求将相关信息传输到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或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其次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信息平台应当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10、产监测监控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并确保信息安全。 其次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与气象、海洋、防汛、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和机构建立预警联开工作机制,准时把握相关自然灾难的预警信息,研判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出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对可能涉及邻近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准时向邻近地区人民政府发诞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接到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后,应当准时实行应对措施,避开或者减轻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其次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马上启动

11、相应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马上按有关规定上报,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其次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公众人身安全时,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马上组织疏散、撤离和安置相关人员,尽最大可能削减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防控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听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积极协作疏散行动。 其次十五条 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任务的车辆,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状况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交通治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相关车辆快速通行。 应急救援专业车辆的外观由

12、省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和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联合设定。 其次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过程中,可以借用或者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救援物资、设施和装备。 其次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调用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借用或者征用救援物资、设施和装备等产生的费用,由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担当。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的确无力担当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其次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通信等公共根底设施损坏的,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其次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二)未准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的; (三)未准时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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