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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汕尾市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规定(2023年)_物业经理人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府办202328号 二00八年五月十九日 为切实解决我市关闭、破产、解散等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以下统称困难企业)职工参与根本医疗保险问题,扩大医疗保险掩盖面,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打算 (国发19984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2314号)和汕尾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汕府2023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就我市困难企业职工参与医疗保险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适应
2、范围 (一)困难企业中的在职人员; (二)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二、参保方式 困难企业职工按属地原则参与所在统筹区域的根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先建立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含门诊特定病种工程、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各统筹地区今后可视经济进展水平和基金支撑力量等状况,认为条件成熟的,可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三、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一)困难企业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我市上年度
3、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4.8%。 (二)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比例为4.8%。 四、医疗保险费的来源 (一)困难企业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企业自筹解决,参保人个人不缴费。 (二)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五、参保缴费申报 (一)困难企业在职人员。原则上由所在企业按在册人员名册统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员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凭相关凭证向地税部门申报缴费。所在单位统一申报存在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来自:),允许单位按医疗保险单险种全员
4、申报缴费。 (二)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人员携带身份证、失业证、照片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六、医疗保险待遇 参与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的困难企业职工,其根本医疗保险待遇(含门诊特定病种工程、补充医疗保险)按汕尾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七、困难企业职工参与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统筹基金支付。 八、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细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安定。 九、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协作,仔细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的部署及要求,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困难企业职工参与根本医疗保险工作。 十、本补充规定与市政府印发的汕尾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规定相配套。如与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不全都的,以本补充规定之规定为准。 十一、本补充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