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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词敬重的审判长: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接XXX 的托付,指派我担当XXX 与XXXX 汽车销售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现结合今日的庭审状况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在售车时有意虚构、隐匿产品真实状况,隐瞒车辆存在的瑕疵,构成销售欺诈。1、被告售车时未向原告告知涉诉车辆有过修复作业,属于销售欺诈。被告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公司,有责任也有义务将车辆存在的瑕疵,向购置者照实告知,以保证自己销售的汽车是无质量问题、无瑕疵的车。然而原告购置涉诉车辆后,在使用过程中,却频繁消灭怠速抖动、熄火等故障。原告于 201X 年X 月修车时才得知,该车辆有过领证记录,即有过修复作业记录。通过向
2、被告及其工作人员询问, 得知被告在销售该车时,隐瞒实情,明知车辆曾于 201X 年 9 月XX 日进展过修复作业,将修复作业过的车辆出售给原告,未向原告照实告知车辆真实状况,其行为已构成欺诈销售。2、被告售车时未向原告告知涉诉车辆系库存清库车辆,属于销售欺诈。依据已经于 20XX 年 6 月 27 日通过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担当责任,应当遵循诚恳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被告作为汽车销售者,在销售车辆时,应当遵守诚恳信用原则,向原告告知产品的使用方法、性能、隐蔽瑕疵等真实状况,并保证其产品无瑕疵,但被告却将其清库车辆未
3、做任何折价处理,以正常价格向原告销售,隐瞒涉诉车辆实际积压X 个月零XX 天的事实,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欺诈。3、被告有意告知虚假促销信息,诱使原告做出错误意思表示, 属于销售欺诈。被告为诱使原告购置涉诉车辆,向原告虚假承诺购车将享受被告供给的购车补贴,使原告基于享受补贴的虚假促销信息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被告在车辆售出后,又告知无此补贴,至今未按售时承诺向原告支付该购车补贴,属于明显的销售欺诈。综上,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欺诈消费者行为惩罚方法其次条的规定,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供给商品或者效劳中, 实行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值手段哄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又依据该方法
4、第三条,被告的行为符合该条中第一、三、七款中欺诈消费者的情形,应认定为销售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状况的权利。被告实行以上多种欺诈的手段,向原告隐瞒产品真实状况,告知虚假促销信息,对原告的意思表示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汽车属于贵重物品,其本身的任何瑕疵均有可能影响消费者的购置决策和交易价格。被告的欺诈行为直接导致原告错误作出购置该车的意思表示。依据民通意见第69 条,“一方当事人有意告知对方虚假状况,或者有意隐瞒真实状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因此被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欺诈。二、被告因销售欺诈,应当向原告支付购
5、车价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被告作为销售方,供给产品时,虚构事实、有意隐瞒车辆实际状况,用库存车辆代替车并以正常车价格销售给原告,并且在销售时告知虚假促销信息,属于民通意见及欺诈消费者行为惩罚方法中规定的欺诈情形,应当认定被告在售车过程中存在欺诈销售行为。由于双方买卖车辆的行为发生在消费领域,原告作为自然人,为了生活需要购车自用,属生活消费,原告因此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次条所称的消费者,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又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消费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及欺诈消费者行为惩罚方法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依据“退一赔一”原则退复原告购车款 11 万或为原告更换同款、同价、全完好非库存车一
6、辆,并另行支付原告购车款 11 万元人民币作为其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三、被告的欺诈行为,导致原告产生诸多其他实际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由于被告未告知原告所购车辆的诸多重要瑕疵事实,原告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购置涉诉车辆,致使原告在购置该车后产生的费用共计 27180 元人民币,其中包括,车辆购置税,上牌费,入会费,交强险,商业险,车船税等。因此这些费用的损失是由于被告的欺诈过错而导致原告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损失。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民法通则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以上损失。综上所述,被告具有欺诈的有意,实施了欺诈行为,利用欺诈手段,导致原告因被告的欺诈而陷入生疏错误,在违反真实意
7、志的状况下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购车并产生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值有序的消费秩序,严惩销售欺诈,恳求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恳求。法律依据依据引用的先后挨次1、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担当责任,应当遵循诚恳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有意拖延或者无正值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2 欺诈消费者行为惩罚方法1996 年 3 月 15 日,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供给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效劳或者效劳中,实行虚假或者其他不正
8、值手段哄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 4 篇相关论文 7 篇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供给商品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实行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值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缺乏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待价”或者其他哄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七实行雇佣他人等方式进展哄骗性的销售诱导的;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
9、有知悉其购置、使用的商品或者承受的效劳的真实状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依据商品或者效劳的不同状况,要求经营者供给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效劳,或者效劳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状况。4、民通意见68、一方当事人有意告知对方虚假状况,或者有意隐瞒真实状况(保持沉默者,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次条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置、使用商品或者承受效劳,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6、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10、不符合商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供给商品或者效劳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担当损害赔偿责任。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供给商品或者效劳有欺诈行为的,应当依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承受效劳的费用的一倍。8、欺诈消费者行为惩罚方法第六条 经营者供给商品或者效劳有欺诈行为的,应依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置商品的价款或
11、者承受效劳的费用的一倍。9、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价款, 应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10、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其他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其次十八条,销售者在出售某种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或用户作出说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商定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的商定担当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依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
12、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担当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削减价款或者酬劳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实行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欺诈行为是指有意欺罔他人,使其陷于错误推断,并基于错误推断而为的意思表示之行为。构成欺诈行为必需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欺诈人有欺诈的有意,即明知自己的陈述存有虚假,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生疏,而期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二是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即欺诈人有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有意隐瞒真实状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生疏的行为;三是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推断;四是被欺诈人基于错误推断而为的意思表示。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依据商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恳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帮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的,应当担当连续履行、实行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卖人应当依据商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供给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代理人:鲁宏2023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