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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其次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治理。 第三条(治理主体)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治理。 第四条(提取原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根据本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每年度均可以根据本规定提取肯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 其次章 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 第五条(住房消费提取情形)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以下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根据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置住房(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下同); (二)支付房租; (三)归
2、还购置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 (四)建筑、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费。 第六条(可提取时间段)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状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置住房的,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前款规定中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上次办理提取业务至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间的时段;未办理过提取业务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前的全部可提取月份。 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一)、(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
3、相隔在两年以内。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规定第五条第(二)、(三)、(五)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应当发生在职工根据暂行方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后。 第七条(购房提取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置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23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置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
4、建筑、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住房的,可提取额度根据前款规定执行。 职工在购房总价款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根据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根据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数量平均计算。 第八条(租房提取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前款规定中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的,每年申请提取不超过两次;职工通过公积金中心自
5、助效劳平台提取的,自2023年11月1日起,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第九条 (还贷提取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购置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且不超过实际还贷额;2023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置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应是前款规定中应归还贷款本息住房的权利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中职工选择按月还贷托付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未选择按月还贷托付提取的,每年度申请提取一
6、次,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条规定中的每月可提取额应依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供应的还贷数据,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后确定。 第十条 (其他住房消费提取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30%,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前款规定中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的,每年申请提取一次;职工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效劳平台提取的,自2023年11月1日起,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第三章 其他情形和提取额 第十一条(其他提取情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根据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退休; (二)完全丢失劳动力量
7、,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五)户籍迁出本市;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根本养老保险或者根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八)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第十二条(其他情形提取额度)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任一情形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根据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已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情形的,职工可以提
8、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中的自费局部。 第十三条(死亡提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程序和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审核时限)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打算,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托付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资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中;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缘由。第十六条(根本材料)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以下根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联
9、名卡; (二)身份证; (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家庭成员的住房消费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 职工托付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受托人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根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职工托付其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受托人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根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托付书。 第十七条(住房消费情形提取材料)职工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根本材料外,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购置商品
10、住房的,一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 (二)购置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本市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专用收据或者购房发票; (三)异地购置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无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提交经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 (四)归还购置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的,提交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证明;按月还贷托付提取的,需另行提交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按月还贷托付提取协议书; (五)建筑本市范围内的住房的,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报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置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六)翻建本市范围内的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置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七)大修本市范围内的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建立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购置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支付房租和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仅需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根本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