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2023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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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2023最新)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运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 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管理主体)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第四条(提取原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根据本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每年度均可以根据本规定提

2、取肯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其次章 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第五条(住房消费提取情形)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根据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住房(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下同);(二)支付房租;(三)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四)建立、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的住房;(五)其他住房消费。第六条(可提取时间段)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状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的,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前款规定中的同一

3、时间段是指职工上次办理提取业务至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间的时段;未办理过提取业务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前的全部可提取月份。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一)、(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时间计算。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规定第五条第(二)、(三)、(五)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应当发生在职工根据暂行方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后。第七条(购房提取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

4、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XX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建立、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住房的,可提取额度根据前款规定执行。职工在购房总价款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根据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根据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数量平均计算。第八条(租房提取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职工本人及其家

5、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前款规定中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的,每年申请提取不超过两次;职工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提取的,自XX年11月1日起,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第九条 (还贷提取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且不超过实际还贷额;XX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

6、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应是前款规定中应偿还贷款本息住房的权利人。本条第一款规定中职工选择按月还贷托付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未选择按月还贷托付提取的,每年度申请提取一次,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条规定中的每月可提取额应依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供应的还贷数据,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后确定。第十条 (其他住房消费提取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30%,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前款规定中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的,每年申请提取一次;职工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

7、服务平台提取的,自XX年11月1日起,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第三章 其他情形和提取额第十一条(其他提取情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根据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退休;(二)完全丢失劳动实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五)户籍迁出本市;(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八)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第十二条(其他情形提取额度)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任一情形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

8、户余额;根据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已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情形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第十三条(死亡提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四章 提取程序和证明材料第十四条(预约机制)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申报并预约。第十五条(审核时限)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

9、予提取的确定,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托付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资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中;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缘由。第十六条(基本材料)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二)身份证;(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家庭成员的住房消费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职工托付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受托人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职工托付其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受托人除提交本

10、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托付书。第十七条(住房消费情形提取材料)职工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一)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二)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本市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专用收据或者购房发票;(三)异地购买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无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提交经房地产

11、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四)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的,提交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证明;按月还贷托付提取的,需另行提交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按月还贷托付提取协议书;(五)建立本市范围内的住房的,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报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六)翻建本市范围内的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七)大修本市范围内的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建设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平安鉴定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

12、施工费用的发票。支付房租和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仅需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第十八条(其他情形提取材料)职工根据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一)退休的,提交退休证明;不能提交退休证明的,男性年龄应满6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应满55周岁;(二)完全丢失劳动实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完全丢失劳动实力鉴定证明或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证;(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的,提交本市失业职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确定书或者

13、失业人员登记证明;(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五)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口迁移证明;(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职工本人应当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和申请接续手续;职工不能办理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和接续手续的,自申请提取之月起本市社会保险停止缴费时间满3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受理该提取申请;(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八)因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收费收据或

14、者本市社保票据),凭证开具时间与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患者是职工家庭成员的,应当另行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第十九条(死亡提取材料)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应当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其次依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另行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有效法律文书。其次十条(无民事行为实力提取材料)职工为无民事行为实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

15、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实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其次十一条(业务表格、协议)职工根据本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职工根据本规定提交的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明文件或者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或者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其次十二条(材料补充机制)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须要,对本规定中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拟订补充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16、委员会备案。第五章 附 则其次十三条 (动态调整机制)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状况以及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就本规定中提取情形或者额度标准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其次十四条(违规处理)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根据本规定照实申报信息和提交证明材料。未照实申报信息或者提交证明材料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信息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并将记录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单位未按

17、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者执法后单位补缴违规期间住房公积金的,在职工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成前,单位为职工补缴的该部分住房公积金不予提取。其次十五条(非户籍农村职工宅基地建房)非本市户籍且属于农业户口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在户籍所在地的宅基地建立住房的,由公积金中心另行拟订详细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其次十六条(存量提取)职工根据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提取可以适用本规定施行之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详细规定。其次十七条(概念说明)本规定中所称家庭

18、成员包括职工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本规定中所称住房套数根据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数量统计。本规定中所称其他住房消费包括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住房装修费、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其他未纳入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本规定中所称按月还贷托付提取是指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还贷托付提取协议书,托付公积金中心依据职工还贷数据逐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一种还贷提取方式。本规定中所称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本规定中所称自助服务平台包括公积金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以及其他由公积金中心供应办理自助业务的服务平台。本规定所称当月应缴存额是指根据职工提出提取申请时所在月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计算的缴存额;职工账户已经封存或者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申请时所在月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根据职工最终缴存月的标准计算。其次十八条(条文说明)本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说明。其次十九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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