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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效劳机构治理方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效劳中心根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效劳站根本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社区卫生效劳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市及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和社区卫生效劳站。 第三条 社区卫生效劳机构以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为效劳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效劳重点,开展安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规划生育技术效劳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效劳,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 市、
2、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效劳机构的监视治理。 其次章 效劳职能 第五条 社区卫生效劳机构供应以下公共卫生效劳: (一)卫生信息治理。依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标准治理居民安康档案,开展合同式家庭医疗保健效劳;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良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并供应技术指导。 (二)安康教育。建立安康教育网络,广泛开展以提高群众安康学问知晓率和安康行为形成率为目的的安康教育与安康促进工作,帮忙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安康的生活、行为方式。 (三)疾病预防与掌握。负责传染病、地方病和寄生虫病的疫(病)情报告和监测,帮助开展结
3、核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的预防与掌握;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对高危人群实施社区安康干预,对重点慢性病实施病例的标准化治理;按规定开展预防接种;协作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和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 (四)妇幼保健与老年保健效劳。供应婚前保健询问、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询问与指导,开展或帮助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筛查以及其他生殖安康效劳;开展新生儿及儿童各期保健效劳;帮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展卫生保健指导;指导老年人进展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展家庭访视,供应针对性的安康指导。 (五)规划生育技术效劳。开展规划生育宣传教育,为育龄人群供应节育技术指导与询问效劳。 (六)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公共
4、卫生任务。 第六条 社区卫生效劳机构供应以下医疗效劳: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护理。 (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和护理。 (三)社区现场应急抢救。 (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效劳。 (五)康复医疗效劳。 (六)由一、二级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效劳中心,有条件的经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开展口腔科诊疗、助产技术和规划生育技术等效劳工程以及江苏省手术分级治理标准(试行)规定的丙、丁类手术。 (七)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相宜医疗效劳。 第七条 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应准时供应转诊效劳,不得截留病人,贻误治疗。除现场应急抢救外,应将以下患者上转医院进展诊疗: (一)各种急性损伤
5、伤情严峻者。 (二)各类急性中毒缘由不明或病症严峻者。 (三)各种缘由致大出血者。 (四)急、慢性疾病病情危、重者。 (五)三次诊断不明确或常规治疗一周无效的病例,疑难简单病例。 (六)江苏省手术分级治理标准(试行)规定的甲、乙类手术病例。 (七)急性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 (八)患恶性肿瘤需要放、化疗者。 (九)由于其他缘由不能处理的病例。 第八条 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应依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供应与上述公共卫生和根本医疗效劳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效劳。 第三章 规划与审批 第九条 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1个,以政府举办为主。在人口较多、效劳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效劳中心难以掩盖的
6、社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效劳站。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应增设社区卫生效劳中心。 第十条 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效劳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社区卫生效劳机构设置规划须经同级政府批准,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应立足于调整卫生资源配置,加强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建立,完善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布局。政府举办的区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以及有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气构,都应通过构造和功能改造,转型为社区卫生效劳机构。 第十二条 新设置的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原则上由政府举办。新设置社区卫生效劳站可由
7、政府设立,也可根据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区卫生效劳机构举办者。鼓舞社会力气举办社区卫生效劳机构。 第十三条 设置社区卫生效劳机构,须根据社区卫生效劳机构设置规划,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治理条例方法、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效劳中心设置标准、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效劳站设置标准进展设置审批。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效劳中心设置标准、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效劳站设置标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设置审批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应征询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第四章 登 记 第十五条 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和非独立
8、法人的社区卫生效劳站执业登记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同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以独立法人申请登记的社区卫生效劳站,执业登记由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报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一般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康复医学科、中医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一、二级医院转型的,因居民医疗需求,除以上诊疗科目外,可登记妇产科、外科、口腔科、临终关心科。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确需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的,须经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效劳站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条件的可登记中医科,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
9、十七条 社区卫生效劳中心至少设5张日间观看床,以康复护理为主要功能的病床数量一般不超过50张。对局部由二级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效劳中心,依据当地居民医疗需求,经过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保存局部住院床位。社区卫生效劳站一般设置3张日间观看床,不设住院病床。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效劳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进展独立运作,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效劳站实行一体化治理。 第十九条 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社区卫生效劳站是专出名称,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社区卫生效劳站命名。社区卫生效劳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效劳中心或社区卫生效劳站进展执业登记,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
10、上名称。 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的命名原则是:所在区名(可选)+所在街道办事处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社区卫生效劳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街道办事处名(可选)+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效劳站。 其次十条 在全国社区卫生效劳机构统一标识公布前,社区卫生效劳机构使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统一专用标识。 第五章人员与执业 其次十一条 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应依据效劳功能、效劳人口、居民的效劳需要,根据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相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依据需要配置少量临床专科执业医师、口腔科执业医师以及影像、检验、药剂等其他卫生
11、技术人员。 其次十二条 社区卫生效劳机构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其次十三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以及社区预防保健。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可在社区卫生效劳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工作。临床类别、口腔类别执业医师按专业特长注册相应类别的专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的,从事相应专科疾病的临床诊疗。 其次十四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效劳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
12、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参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标准化培训。 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其次十五条 依据社区卫生效劳的需要,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气构卫生技术人员(含符合条件的退休卫生技术人员),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经社区卫生效劳机构所在地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到社区卫生效劳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和预防保健效劳。 其次十六条 社区卫生技术人员需依照国家规定承受医学连续教育等职业培训。社区卫生效劳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与学术活
13、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社区卫生效劳机构要积极制造条件,逐步开展在职医学本科毕业生的全科医师标准化培训。 其次十七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效劳机构要实行定编定岗、公开聘请,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岗位治理、绩效考核、解聘辞聘等项制度。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实行自主用人制度。 其次十八条 社区卫生效劳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六章行政治理 其次十九条 社区卫生效劳机构执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治理,预防效劳过失和事故,确保效劳安全。 第三十条 社区卫生效劳机构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
14、)人员职业道德标准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人员聘用、培训、治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技术效劳标准与工作制度。 (五)效劳过失及事故防范制度。 (六)效劳质量治理制度。 (七)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治理制度。 (八)医疗废弃物治理制度。 (九)社区协作与民主监视制度。 (十)其他有关制度。 第三十一条 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应妥当保管居民安康档案,爱护居民个人隐私。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在关闭、停业、变更机构类别等状况下,须将居民安康档案交原审批机关妥当处理。 第三十二条 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应严格把握家庭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效劳的适应证,切实标准家庭医疗效劳行为。 第三十三
15、条 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信息平台,为社区卫生效劳机构供应本地有关大中型医疗机构专科设置、联系方式等转诊信息,支持社区卫生效劳机构与大中型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关系。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应准时转诊到相应医疗机构诊治。对医院转诊病人,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应依据医院建议与病人要求,供应必要的随访、病例治理、康复等效劳。 第三十四条 社区卫生效劳机构供应中医药效劳,应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药品,遵守相应的中医诊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标准。 第三十五条 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效劳、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标准价格
16、行为。 第三十六条 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应配备与其效劳功能和执业范围相适应的根本药品。社区卫生效劳机构使用药品,须严格执行药品治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购入。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的药品。 第三十七条 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实施日常监视与治理,建立健全监视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应主动承受疾病预防与掌握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等预防保健机构对公共卫生效劳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 第三十九条 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社会民主监视制度,定期收集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承受效劳居民的满足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 第四十条 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社区卫生效劳机构评审制度,加强社区卫生效劳机构的标准化建立和标准化治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进一步标准社区卫生效劳机构的执业行为。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农村社区卫生效劳机构治理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方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