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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校长在安全工作培训会上的讲话 校长在安全工作培训会上的讲话 (201*年10月30日) 教师们、同学们、家长们: 今日,我们召开教职工安全工作培训会,也盼望将这个培训会的内容通过微信公众号和校园网站传达给全体同学和家长们。讲以下几个内容: 一、安全工作是一项常规的永久性的工作 安全工作永久在路上,伴随着人的全部生命过程。重视安全,敬重生命,是教师、学生、家长共同的责任。在校靠教师,回家靠家长,共同作用于我们的未成年学生。守护好学生的生命安全,是对将来社会的奉献,是家庭和谐幸福的保障。作为学生,我们从小学一路走来,倾听过很多次的感恩教育,经受过一次因一次的获得而产生惊喜。试想,在我们得到的一切
2、礼物中,有什么是比生命更宝贵的礼物?!所以,在全部一切一切的感恩中,为生命感恩是最根本的感恩,珍惜生命就是珍惜父母给我们赠送的最珍贵的礼物。只有在这种大感恩的情怀下,生命的色调才会是光明的,生命的成长才会是安康的。 二、保障安全的根本规章 今年春季学期,我们重修修订印发了京信校201*15号和16号文件,15号文件中,对行政值班人员、综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班主任、全体教职工、校内安保人员(门卫)、宿舍治理员、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教师、司炉工、危化药品治理员等都做了规定。16号文件即京信友情中学学生行为安全治理规定,一共60条。现对第九局部中的八项制止规定再次予以强调:制止携带有损人身安全的
3、器具尤其是管制刀具入校。制止翻越栏杆、围墙、门窗、花池、爬树、爬车。制止从高空抛物(如宿舍向下抛物,用花池泥土砸人,用矿泉水瓶砸人等)。制止触摸电线,拆卸电灯开关,制止靠近变压器。制止进入施工工地。制止进入小操场的升旗台内和校园内的绿化场所。制止拉扯卷闸门和拉闸门。制止燃放烟花爆竹。 以上这些就是我们教育教学及学生安全行为治理的规定性要求,涉及教师个人的,我们都以责任状的形式签订后留给了教师们一份,京信友情中学学生行为安全治理规定每位班主任手中都有一份纸质文件,电子文稿挂在学校网站上,请全体师生员工仔细阅读,遵照执行。 三、学生擅自离校发生损害事故责任分析 由于我们地处城区,学生大局部为走读,
4、社情简单,尽管门卫忠于职守,监控有人查看,但擅自离校的状况不敢说肯定不行能发生。现就发生后的责任及惩罚作一个简洁的分析,供参考。 案例1:某中学初一两名男生,利用学校围墙下的废砖做支垫,翻围墙离开学校。两人在街上游玩时,被一名社会青年见讹诈。双方在争吵过程中打斗,一名学生被打成轻伤。报案后,由于天黑,两名学生无法描述社会青年的相貌,导致公安机关一时无法破案。受害学生家长为治疗学生的伤病,先后共花费医疗费18000多元。家长认为,学校在学生治理问题上存在过错,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各种损失共计27000多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在治理上存在过失,应担当补充责任,判决学校担当受害学生40%的费用
5、。 案例2:某小学规定学生午间不准擅自离校,8岁的A、B两学生午休时擅自离校,在大路上被一辆小车撞到。住院30多天后出院,花取医药费5000余元,鉴定为10级伤残。案发后,交警部门认定两学生违反交通法规,未走人行横道,负事故主要责任,驾驶员负次要责任。事后,两学生家长将驾驶员和学校一起告上法庭。法庭经调查认为,A、B两学生属于限制行为力量的人,被告学校负有肯定的治理和爱护不当的责任,对学生经济和精神损失应负肯定的赔偿责任。两学生经公安部门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员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学生受伤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自己应担当40%,驾驶员担当40%,被告学校担当20%. 案例3:原告李
6、某、刘某之子李建系某校八年级2班学生。一天下午,学校进行期末历史考试,李建在14:50左右交卷离开考场,与同班的三位同学相约到离学校一公里处的池塘游泳,因体力不支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学校曾多方组织人员进展抢救,事后又派人送去慰问金3200元。后李建父母以学校对学生治理不善,导致学生在考试期间私自离校从事有危急性的活动,致使其子死亡为由,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李建年满15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应当知道在无监护的状况下游泳的危急性。作为教育单位的学校,不是李建的监护人,但有教育治理的责任,其已制定了安全保卫制度,并与学生及家长签订了安全责任状,
7、故李建之死,不是学校教育、治理上的缘由造成的,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担当责任。 上述三个案例都是由于学生擅自离校引发的学生损害事故,损害事故的情形不一,法院的判决各不一样,这就需要对学生擅自离校发生损害事故的问题进展争论,以便引起教师们的重视。 1.学生擅自离校引发损害事故的责任分析 第一、学校是否担责的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治理、爱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患病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担当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了无论学生损害事故发生
8、在校内还是校外,只要未尽到教育、治理、爱护职责,学校都应担当过错责任。 因此,对于学校在学生擅自离校后发生损害事故是否担当责任,应适用解释第7条之规定。 其次、学校担当责任的要件 学校是否担当责任的要件,应依据学生损害事故处理方法来考察。学生损害事故处理方法第13条规定: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担当事故责任。 考察学校行为的当与不当,应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衡量:一是学生离校后,学校是否准时通知了家长。学生损害事故处理方法第9条规定: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觉或者知道,但未准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监护
9、人应当确保正常的通信工具畅通),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爱护而发生损害的,学校应当担当责任。二是是否有效阻挡学生擅自离校的治理措施,假如因学校治理不到位或设施缺陷,使学生很简单擅自离开学校,那么学校就存在着治理过错,应当担当责任。三是是否有激化学生擅自离校的起因,如因教师体罚学生、不当批判学生、威逼恫吓学生,或者发生学生冲突后教师未准时处理,而导致学生擅自离校,那么学校存在过错,也要担当过错责任。 第三、学校担当责任的方式 侵权责任法虽然不适用于学生擅自离校发生损害事故的情形,但该法第37和38条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学生应担当教育、治理职责,而非监护职责。学生损害事故处理方法第7条也明确规定:
10、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担当监护责任,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承受托付担当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因此,对于非寄宿制学校和托管制学生擅自离校发生损害事故,学校不担当监护责任,只担当教育、治理的过错责任,应由学生监护人担当主要责任,学校担当相应的过错责任。而对于寄宿制和托管制学生擅自离校发生损害事故,由于学校担当相应的监护责任,所以学校应担当未尽监护责任应担当的主要责任。 2.下一步的工作 加强门卫监管。门卫工作人员仔细履行岗位职责,未经班主任同意并履行请假手续的,不得放行。 充分利用监控设施,加强监控。 严防住读生夜晚外出。 家长要积极协作,对学生进展遵规守纪教育。 一旦发觉擅自离校的状况,返校后应进展急躁、细致且严厉的批判教育,并建立家校联系共教共管制度。 四、关于校内车辆治理 校内道路主要用于师生步行通行和消防安全紧急救援,全部车辆都必需遵循京信校202331号文件即关于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的治理规定的精神,这个文件已于201*年4月30日再次挂在学校网站上,请全部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车主机驾驶员仔细阅读并遵照执行,确保不因车辆出入、停放印发安全事故和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