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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为全面加强我县基层残疾人工作,造就一支热爱残疾人事业、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热心为残疾人服务的残疾人专(兼)职委员队伍,根据*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乡镇(街道)、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工作的意见*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解决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续聘问题的意见*市财政局 *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省残联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本办法中所指残疾人专职委员是镇(街道办)通过推选产生的专职或相
2、对专职,协助县残联开展残疾人工作的残疾人专职委员。第二章 人员推选第二条残疾人专职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残疾人事业,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作风正派,在残疾人中有较高威信。(二)熟悉残疾人工作业务知识,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表达沟通能力,能够独立履行岗位职责。(三)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具有本地常住户口,且长期居住于本辖区内的轻度肢体、视力残疾人,精神、智力残疾人的直系亲属可适当考虑。(四)镇(街道办)残疾人专职委员一般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三条残疾人专职委员实行公开推选,就近就地,择优选用的原则。推选程序应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
3、四条各镇(街道办)制定残疾人专职委员推选办法并组织实施推选工作,采取一年一选。第五条各镇(街道办)按照每镇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推选,街道办可适当放宽人数。第六条对辖区内无合适的残疾人选,可由镇(街道办)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兼任残疾人专职委员。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工作内容第七条残疾人专职委员负责辖区内的残疾人工作,接受镇(街道办)的领导,承担县残联、镇(街道办)安排的工作任务,同时接受县残联的监督、检查与指导。第八条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基本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密切联系残疾人,详细掌握残疾人基本情况,代表残疾人利益,
4、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二)通过直接、协调或转介等方式做好各项残疾人工作,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个性化服务。(三)倡导“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团结带领残疾人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九条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作内容是:(一)承担本镇(街道办)残疾人组织的日常工作。(二)走访联系残疾人家庭,了解残疾人需求,反映残疾人的困难和呼声。(三)建立健全镇(街道办)残疾人基础档案、需求档案和业务工作档案。(四)按照县残联要求,开展残疾人康复、就业、社会保障、特殊教育、信访、法律维权、无障碍监督等各项工作。(五)兼任残疾人联络员、康复协调员,做好相关工作。(六)开展残疾人素质教育和文化体育
5、活动,提高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能力。(七)做好残疾人思想工作,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镇(街道办)、村(社区)、单位、居民开展扶残助残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八)完成县残联、镇(街道办)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章 考核管理第十条镇(街道办)负责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日常管理,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第十一条建立残疾人专职委员教育培训制度,县残联负责组织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培训工作,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第十二条各镇(街道办)本着科学合理、简便规范的原则,制定残疾人专职委员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残疾人专职委员考核采取绩效考评和残疾人评价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完善的激励、淘汰等考核机制,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化管理。第十三条残疾人专职委员主动提出辞职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镇(街道办)批准后,报县残联备案。第五章 补贴待遇及经费来源第十四条按照不低于人社部门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落实专职委员的公益性岗位待遇和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所需资金除就业再就业资金和省、市补贴外,不足部分在县统筹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如残疾人专职委员由政府工作人员兼任的,其待遇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全县村残疾人专职委员推选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