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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价值维度、现实困境与路径研究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角 郑浩生;陈钰玲;王娟【摘 要】建立现代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现代国家治理对法治、公平、民主和科学的价值追求正是建设现代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价值目标.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立法、资金结构、管理层级和民主决策渠道等方面与现代国家治理的价值要求仍有较大距离.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应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通过加强立法执法、优化资金分配结构、统一管理机构和健全民主表达机制等现实路径,推进法治化、公平性、科学化和民主化建设.【期刊名称】天津行政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20)003
2、【总页数】8 页(P64-71)【关键词】国家治理;治理现代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价值维度【作 者】郑浩生;陈钰玲;王娟【作者单位】华南农业大学,广州 510642;华东师范大学,上海 200241;华南农业大学,广州 510642【正文语种】中 文【中图分类】F812 引 言 国家治理问题是所有政治命题中最重要的命题之一。当今世界各国深受贫困、病毒、恐怖主义和阶层矛盾等社会问题的多重困扰,在复杂多样和不确定性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国家治理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
3、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1(p.15)。这意味着各项制度要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价值追求和发展目标。值得注意的是,决定还同时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1(p.15)。这是我国执政党首次从最高层面明确指出了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重要性。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科学的财税体制和制度至关重要,财政转移支付则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和关键环节,也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与制度保障。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新定位以来,学术界对国
4、家治理与财政制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探索:刘尚希讨论了财政制度建设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之间的内涵2;高培勇从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对财政基础理论建设进行了探讨3;周克清认为现代财政制度建设与现代国家治理在价值追求上具有同一性,而我国财政实践与现代国家治理水平还存在很大的差距4;郭小聪认为财政制度改革必须遵循国家治理转型的路径进行5;罗植认为要治理现代化,转移支付制度优化应实现公共服务的供需匹配、供给效率的最大化和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6。从近年研究文献看,学术界开始从传统的经济领域向国家治理的整体层面思考我国财政制度转型问题。然而,现有研究成果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和财政制度之间的耦合关系的
5、论证还很不充分,大多停留在理论层面的宏观分析,缺少对具体制度设计和政策路径的深入探讨。从跨学科视角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和协同实践进行深入研究,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和财政制度研究可能的拓展方向。据笔者了解,目前学界还较少专门从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进行系统的研究。鉴于此,本文将对国家治理现代化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价值维度、实践困境和优化路径作深入探讨(参见图 1),以期为健全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参考。图 1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价值维度与实现路径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价值维度透视 就理论层面而言,国
6、家治理现代化首先要进行价值重构。面向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总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否符合现代化要求,将是国家治理状况的重要影响因素。“现代化是现代性的展开与现实化,现代性是现代化的凝结与理念化;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导向,基于法治、民主与科学的治理品质要求,作出正确的价值选择”7。由此可见,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尺度应该包括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公平性、民主化和科学化四个核心价值。为实现这些价值目标,则需要借助具体的社会制度合理设计和安排来实现。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为国家层面的一项重要社会制度安排,在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调节政府间纵向和横向财政失衡等方面具有不可替
7、代作用,其推进理念及过程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价值追求具有高度一致性4,其制度建设和完善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证。因此,国家治理视阈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否实现了现代化,主要就看它是否具备四个最重要的“现代性”:治理手段是否符合法治化,治理目标是否实现公平性,治理过程是否遵循科学化,治理方式是否体现民主化。1.法治化维度。法治国家是现代国家的标志。“遵守法治原则是国家治理文明程度的最重要体现,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提出的价值诉求。”7具体到财政领域,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现代化在本体上和路径上就是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法治化。然而,当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法律建设相对滞
8、后,与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尚存在相当的距离:一方面是缺失法制保证,使得制度无法实现应有的功能和价值;另一方面是执行过程行政化严重以及“人治”意识浓厚,常见“部门利益”和“权力意志”超越并游离于法律之外,使制度成为秩序混乱、权力泛滥的“人治型制度”。立足于法治原则,应以宪法作为保障、以完备的法律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调整和规范。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科学、高效、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2.公平性维度。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8(p.303)。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价值目标,是推动国家治理一切变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基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
9、为一项国家层面的重要财政平衡制度,发挥其对财政收入的二次分配职能、弥补政府间纵向和横向财政失衡以及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政策作用,正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追求。然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资金结构不科学、资金分配方式不合理等问题严重抑制了其应发挥公平效应和均衡效应的重要作用。从国家治理的视角看,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必须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当作首要价值目标,以“公平为主、兼顾效率”为制度设计原则,成为我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3.科学化维度。科学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制度科学化要求在体制机制的建构中遵循科学规律、规范程序和完善架构。然而,
10、由于当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管理的主体尚不明确,在“委托代理”关系下缺乏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各级政府更多考虑私利而常常偏离“公共理性”,背离了国家治理现代化对其科学发展的本质要求。从治理现代化的视角看,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在科学规范的制度框架下对政府间财政收支行为进行有效约束,以现代契约精神提升制度的科学化水平,从而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4.民主化维度。俞可平认为,民主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特征,是区别于传统国家治理体系的根本所在9。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要求更多的社会公共事务的主体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管理机构和管理者要最大限度地协调公民与政府之间、各种公民之间的利益
11、和矛盾,以便使公共政策以及公共管理活动取得公民最大限度的同意和认可。然而,民主表达机制缺乏和民主决策渠道不畅阻碍了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民主化进程。从国家治理的视角看,民主化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则具体表现为治理主体的参与性、治理对象的完整性、治理过程的互动性和治理评价的反馈性。通过树立民主财政意识,将公众参与纳入财政转移支付全过程,建立公民对决策、运行和监督的全面财政民主参与模式,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就能成为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二、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实困境 国家治理要实现现代化,需要充分条件支撑,尤其是制度的支撑和引领。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特殊国情的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
12、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需要坚守已有有效的制度指导原则和政策措施,还要着力破解体制有效运行的各种现实障碍10。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我国 1994 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产物,在区域平衡发展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历史性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安排及其在运行中的负面问题逐渐凸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随着形势发展变化,现行财税体制已经不完全适应完善国家治理的客观要求,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也与财税体制不健全有关1(p.17)。由此可见,作为我国财政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已迫在
13、眉睫。(一)立法缺失和执法失范减缓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法治化进展 1.立法缺失制约财政转移支付民主法治化。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经之路,只有以宪法作为保障,以完备的法律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调整和规范,才能形成更加科学、高效、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这是财政法治的基本要求。我国的财政立法机构较为健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等在财政立法的不同阶段发挥作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在财政法律的起草中发挥作用11(p.17)。从这一层面看,我国已经具备了一些财政民主立法的基本条件,但财政法律的现状并不成熟,财政转移支付法律作为其中的一个部分,亦然如此。我国
14、财政法律法规层级较低,还没有法律层面的财政基本法和税收基本法。目前,以法律形式存在的财政法律仅有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政府采购法等,大量的财政行为只能由部门法规和行政法规等来规范。财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层级较低将制约财政活动的效率和规范性,进而也会影响财政活动的民主法治化程度。同时,财政基本法的缺失将制约政府间财政关系法、转移支付法等法律的制定。税收基本法的缺失也使得大量法规层面的税收实体法缺少根本和依据,制约税收领域法律的制定和发展。2.执法随意导致财政转移支付受人为因素干扰。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律执行层面,一直以来,我国缺乏制度化的央地分权机制。央地关系的协调
15、主要靠政治谈判,体现出较强的人治色彩,不符合法治化的要求。如国家审计署对17 个省的一项审计调查显示,这 17 个省 2002 年本级预算共编报中央补助收入 936 亿元,仅为实际补助 4149 亿元的 22.5%,这部分没有编入预算的中央补助资金,实际上脱离了地方人大的审查监督,是人为因素干扰导致的结果12(p.43)。从历史的角度看,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在发展中,逐渐从“人为”因素的制约中解放出来。世界各国的立法都在考虑如何将财政转移支付的问题尽可能地法治化,避免人治模式下的随意性和不公平性13,即以转移支付法的形式排除“人治”的影响。从法律制度建设的层面看,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制度运作
16、过程难以避免人治模式下的随意性和非公平性,而这与世界各国以法治方式排除对政府转移支付受“人治”影响的形式存在差距。我国由于转移支付相关立法尚不完善,政策发挥了较多的作用。一方面,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主要依据的是中央政府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通知”和“决定”,中央可以凭借财政资金的流向引导地方政府,以至于在诸多依法属于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地方也要跟随中央的思路,从而使得有关中央和地方关系的法律权威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本着地方利益的驱动,强调地方经济的发展,而现行的转移支付法律缺乏关于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的制度,缺乏应有的法律责任机制等14(p.22),使得转移支付的要
17、素、对象、数额、时间、方式、限定等均缺乏明确的规范,随意性较大,极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这都不符合财政法治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二)资金结构和分配方式不合理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难以实现公平性 1.资金结构不科学难以实现均等化功能。作为一项重要的财政平衡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具有对财政收入进行二次分配的职能,是弥补政府间纵向和横向财政失衡的国家制度安排,其基本目标是实现各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及关注社会公平。当前,我国的转移支付资金结构主要有税收返还、均衡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原体制补助与决算补助五种转移支付类型15。其中,专项转移支付、原体制补助与决算补助不具有均等化功能,而均衡性转移支付虽
18、然具有这一效果,但在整个转移支付中所占比例仍然较低。在转移支付体系中,1994 年财税改革过程中为了减少来自地方的改革阻力形成的中央与地方妥协的产物税收返还比重过高,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不利于全国财政均等化实现和落后地区发展。2.资金分配方式不科学难以发挥区域均衡效应。在转移支付的资金分配方式上,当前的分配方式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下的公平理念也有相悖的地方。如在2005 年中央财政分配的 239 项专项支付项目中,有 41 项存在内容交叉重复的问题,涉及资金15637 亿元12。在我国当前的转移支付模式下,唯有一般性转移支付能够按照各地标准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差额以及转移支付系
19、数加以计算,其他的转移支付方式都采用基数计算、增量返还等方式加以确定。在基数法、增量返还的分配方式下,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势必获得更高的税收返还额。这种分配方式并没有实质上改变地方政府财力的分配格局,尤其是在我国当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在整个转移支付结构中占比还偏少的现状下,这一举措不能达到弥补地区间财政不均衡的目的。因此,如何确定合理的影响财政转移支付计算的各项因素以及各因素与转移支付额度之间的公式还需继续考量。(三)管理层级过多和政出多门影响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科学化发展 1.管理层级过多进一步恶化“跑部钱进”现象。我国在1994 年财政分税制改革后出现的县乡级基层地方政府财政困难,是财政主体
20、层级过多的表现之一。我国在中央、省级、市级、县级和乡级的五级政府建制下,每一级政府都可以作为财政的主体,使得财政层级过多且不规范,中央政府下拨的财政资金在经过地方各级政府的层层盘扣后,到达基层政府已所剩无几,从而衍生出政府间的过度博弈行为。如果不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不均衡的转移支付,“跑部钱进”的现象就不止存在于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之间,在地方各层级政府间的财政资金分配中依旧如此。2.政出多门降低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当前,我国转移支付管理的主体尚不明确,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现象广泛地存在,缺乏协调使得部分转移支付项目交叉或重复,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地方政府的执行成本,进而影响地方政府资金的
21、实际使用效率。如包括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科技部、文化部、卫生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气象局、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等在内的十多个中央政府部门都负责着一部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和管理16,若不能有效地协调,重复管理和资金分配的不合理必然会发生。(四)民主参与机制和渠道缺失阻碍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民主化发展步伐 1.转移支付民主参与机制缺失。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要求更多的社会公共事务的主体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这在财政领域中体现为公众有充分的参与公共财政决策的渠道,且其意见能够得到尊重并反映到决策及监督的全过程,也即“财政民主化”。当前,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信息公开的透明
22、度及有效性远远落后于其他公共财政信息。例如,我国预算法明确规定省级及以下层级政府接受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必须明确列入本级政府的预算范畴,明确编入预算方案,但实际上并不能被有效地执行。“中国财政透明度评估项目组”调查结果显示:各省在转移支付项目上仅公开了不足 10%的信息,其余 90%多的信息均未公开17(p.97)。此外,尽管学者提出了许多支出评价的指标体系,希望建立对公共决策的约束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财政决策的效率问题一直是困扰着相关工作者的一大难题,尽管学者提出了许多支出评价的指标体系,希望建立对公共决策的约束机制,但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地方政府各种财政资金的浪费以及由此滋生的腐败不
23、仅没有因此而得到有效遏制,反而愈演愈烈。因此,如何建立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决策过程中的民主参与机制仍然任重道远。2.转移支付民主决策渠道不畅。财政分权是实现财政民主决策的必要条件,一旦财政民主决策无法真正落实,财政民主化便无从谈起。因此,转移支付制度的核心不在税权分配,也不在支出权限划分,而在于决策权的转移,即由中央政府决策转向地方民众决策。我国的财政体制自改革开放以来就呈现出由中央集权向地方分权转变的趋势,理论上讲,地方政府更了解本地民众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偏好,然而,现阶段地方政府尚未树立民主财政意识,地方财政决策权仍然掌握在地方相关管理部门,公众参与财政决策的渠道不畅通,这直接影响了上级转
24、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三、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优化路径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建立现代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深化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也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与制度保障。在我国加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当务之急应立足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从立法执法、管理机构、表达机制和资金分配结构等方面逐步推进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一)加强立法执法,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法治化建设 1.健全法律体系,使政府间行为有法可依。完善我国的转移支付法律,需要制定特定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健全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体系,从基础性、本源性的法律原则出发,结合财政预算等其他
25、财政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则的制定。结合财政转移支付权力法定、权利义务法定与责任法定三者,对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原则、目标、形式、资金分配方式和拨付流程等加以明确,同时对地方政府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用途、方式、监督形式、处罚规则以及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等进行规范。通过这一举措,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可以在规范的法律框架内运行,使地方政府间的转移支付行为有法可依、依法而治。同时,财政基本法、税收基本法、预算法等配套的法律制度也应尽快建立和完善起来。2.强化法治思维和方式,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能否按照法治的原则推进制度建设和创新,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尺度标准。具体到财政转移支付实践中,要明确其法治化目标,将
26、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原则和法治方法贯穿到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在现行的转移支付法律中,规范对转移支付主体及其权力、义务的规定,建立一套严格的申请、审核、批准和救济程序,完善关于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的制度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机制等,使得转移支付的要素、对象、数额、时间、方式、限定等形成规范,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通过科学分析,按法定程序及时调整,避免人治模式下的随意性和不公平性,即严格按照转移支付法的形式排除人治的影响。(二)调整资金结构和分配方式,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公平性建设 1.优化转移支付资金结构,建立高效合理的制度框架。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的目标应该是建立一套以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
27、支付并重的转移支付格局。一般性转移支付在转移支付结构中的重要性是由其弥补地区间横向财力差距、加强财政均等化的功能和性质决定的,而我国目前地区间经济社会差距明显、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公共服务水平亟待提高、财政的辖区间外溢效应等需要大量的专项转移支付加以调整。同时,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和结算补助是在过去的财政改革过程中遗留的问题,不利于转移支付目标的实现,应逐步加以取代和消减,税收返还的规模应该逐步收缩,体制补助与结算补助应该进行整合和简化,将其转化为一般性转移支付或专项转移支付,并且使用科学的分配标准测量方法加以计算,最终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并重、功能明确、互不交叉并且高效运行的财
28、政转移支付制度框架。2.调整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式,促进资金分配方式更加公平。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与基数法相比的优势在于,能够有效降低测算转移支付标准和额度的人为因素影响,有利于实现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平性。如今使用因素法代替基数法已经成为转移支付分配方式改进的共识,但在我国原有转移支付利益分配格局一定、财政转移支付总体发展尚不全面的现实下,因素法还难以全面引入,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启用基数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向因素法过渡。在因素的选择上,应遵循全面、客观的原则,用税制、人口、自然环境、经济实力、社会发展和特殊因素等确定各地的需求水平18,形成科学、高效、公平的转移支付资
29、金分配标准和方法。(三)强化统一管理,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科学化建设 1.建立全国统一管理机构,规范转移支付管理主体行为。一个完善、成熟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需要专门的转移支付管理机构来进行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调整,对转移支付的整个过程进行科学、系统的管理。当前,转移支付的专业化管理是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成立一个专门机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委员会或在财政部下设立一个相对独立的转移支付局,进行财政转移支付的管理,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这个机构应该负责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法的设计、分配方向的确定,以及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跟踪和评估,对最终效果进行调查、监督和考评等,以此不断促进财政
30、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实现更加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建设。2.减少财政管理层级,推行扁平化管理。扁平化管理模式旨在解决政府的科层制弊端,具有敏捷、灵活、快速、高效等优点,减少管理层次,形成一条自上而下最短的指挥链,节省管理成本,同时利用分权管理优势提升管理效率19。推行财政领域的扁平化管理既符合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要求,也符合其追求管理效率的要求。在坚持 1994 年改革的基本制度成果的基础上,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应推行减少财政层级的扁平化改革,以实行“乡财县管”和财政领域的“省直管县”为重点,在此基础上,方能形成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安排,进而规范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拨款行为,减少中央政府
31、与地方政府之间转移支付的规模,最终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化、合理化。(四)构建民主参与机制和渠道,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民主化建设 1.提高财政透明度,保障公民财政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转移支付的透明度,不仅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民主化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民主化建设的要求。这不仅有利于促进转移支付制度本身的规范化、提高财政的总体透明度和规范地方政府财政行为等,同时也有利于公民参加财政决策以及加强对财政转移支付的民主监督。财政转移支付主体可以通过公开转移支付分配标准、分配方法、分配结果的相关数据和信息,以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等方式增加财政转移支付的公开性、透明度,保障公民的
32、知情权和财政民主监督权。2.落实预决算制度,建立健全财政民主表达机制。当前,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不规范,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成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化建设和民主化建设的重要方面,而预算制度民主作为财政民主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民主的重要发展方向之一。我国的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地方政府要将接受的转移支付资金编入预算,但实际上“预算编报不完整”的问题大量存在。因此,当前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以及预算改革都应该将转移支付资金纳入预决算管理的范围,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控;同时加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预决算的审查力度,确保各级政府预算的公开性和民主性,使政府预算透明化,逐渐完
33、善并最终形成有效的预算监督和征询机制,为公民进行财政民主表达提供保障。这既是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化的要求,也是其民主化的要求。参考文献: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2刘尚希.基于国家治理的新一轮财政改革J.当代经济管理,2013,(12).3高培勇.论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建设J.中国社会科学,2014,(12).4周克清.马骁.现代国家治理与财政制度建设的价值追求与实现路径J.经济学家,2014,(10).5郭小聪.财政改革:国家治理转型的重点J.人民论坛,2010,(2).6罗植.基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转移支付优化体系框架J.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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