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案例分析(select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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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定案例:一、北海大陆架案 案情:1966年,德国与荷兰和德国与丹麦在如何划定北海大陆架界线上发生争议:荷、丹主张等距离规则划定全部界线;德国认为这种划法不公平,因为德国的海岸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形成交叉,使德国得到的大陆架只是一个与其海岸长度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1967年2 月,德国与丹麦和德国与荷兰分别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该三国的北海大陆架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诉讼双方的理由:丹麦和荷兰认为:应该以等距离(中间线)规则划分三国北海大陆架,这是因为该规则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它们向法院陈述的主要论点是:

2、这样的划分是根据了1958年大陆架公约中规定的划界的“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德国未成为此公约缔约国,但由于该规则是大陆架法律概念中所固有的,已成为国际习惯法,对德国有拘束力;且德国的海岸地形还称不上“特殊情况”。因而,等距离规则应适用于划定三国的北海大陆架界线。德国向法院陈述的理由是:等距离无论作为协议规则或是习惯规则对本案都不能适用;它认为同一大陆架上国家之间划界应经协议决定,留给每个国家“公平合理的一份”,且北海东南部海岸外形应属于“特殊情况”,因而应公平划定这一地区各国大陆架的界线。国际法院的判决:驳回摊派理论;58年大陆架公约第6 条不适用;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基本理论固有的;法院不

3、否认等距离划界方法是一种非常便利的方法,并在很多情况下被采用。但这些因素本身还不足以使该方法成为一项法律规则,从而把接受使用该方法的结果看作是在所有情况下必须履行的义务。等距离方法不是习惯法的强制性规则。如果不顾现实情况,硬要把等距离方法用于某些地理环境,那就有可能导致不公平。等距离原则不是习惯国际法原则;该条款的有关部分几乎原封不动地采纳了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的草案,因此其在公约中的地位主要取决于导致委员会提出该条款的活动。审查表明国际法委员会是带着相当大的犹豫提出它的,某种程度上是以实验为基础的,充其量是根据拟议法,而完全不是根据现行法或习惯国际法正在形成的规则。此案应适用公平原则。依据:大陆

4、架是沿海国领土的自然延伸;德国仅仅签署了大陆架公约,没有批准;大陆架理论要求按公平原则协议划分;缔约国不多,时间短,难以证明 发展:海洋法公约第83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海岸相向国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在谈判过程中,各当事国应予考虑的因素包括:海岸的一般构造以及任何特殊或异常特征的存在;大陆架的自然和地质结构及其自然资源;依公平原则划归沿海国的大陆架区域的范围与依海岸线一般方向测算的海岸长度之间的合理比例。九、帕尔马斯岛案 案情 帕尔马斯岛是一个可以居住的小岛,位于菲律宾棉兰老岛与印度尼西亚纳努萨岛

5、之间。当时,纳努萨岛是荷兰的殖民地,菲律宾则是西班牙的殖民地。1898 年 12 月结束美西战争的巴黎和约规定,西班牙将菲律宾和帕尔马斯岛割让给美国。1899 年美国将此条约通知荷兰时,荷兰对割让没有表示反对。1906 年美国驻棉兰老岛司令视察帕尔马斯岛时发现岛上飘扬着荷兰国旗。美荷在进行外交接触后于 1925 年 1 月签订仲裁协议,将该岛主权归属问题交海牙常设仲裁法院解决。双方主张及理由美国认为,西班牙以发现取得该岛的主权,主权一经取得,根据国际法就不会失去,而不在乎有没有实际行使主权。因此,该岛以巴黎和约通过割让转移给了美国。美国以西班牙权利继承者的身份,取得了该岛的主权。荷兰则认为,西

6、班牙发现该岛的事实尚没有足够证据,也没有任何取得主权的形式。即使西班牙在某个时候对该岛有过权利,该权利早已消失。荷兰自 17 世纪以来就在该岛行使主权,在巴黎和约签订时,该岛是荷属东印度的一部分。裁决及其依据常设仲裁法院院长胡伯作为独任仲裁员于 1928 年 4 月 4 日作出裁决,裁定“帕尔马斯岛完全构成荷兰领土的一部分”。仲裁员认为,在对某块土地的主权发生争端时,考虑的关键是领土主权是否继续存在而且在争端发生时仍然存在。在当代国际法上,领土主权的取得构成主权的一个最重要因素是它的持续性,即持续和平稳地行使领土主权。国际法有关发现和取得无主地或只有土著居民的地区的权利的规则,到 19 世纪末

7、发生了变化。19世纪的国际法形成了这样的规则:占领必须是有效的,有效占领才能产生领土主权。发现不产生确定的主权,只产生一种不完全的权利。发现的这种权利必须在一个合理期间内通过对所发现土地的有效占领来完成。所谓有效占领就是能对在该地区上的该国及该国国民的权利给以最低限度保护的那种占领。仲裁员认为,西班牙虽然在 16 世纪首先发现了帕尔马斯岛,但它没有对该岛实行有效占领,也没有行使主权的愿望,后来该岛被荷兰占领。自 1677 年起,荷兰一直持续和平稳地对该岛行使国家权力。所谓持续,是就整个历史时期来说的,中间不可能没有间断。在 18 世纪末到 19 世纪初,荷兰在该岛上的国家行为比较少,但这不影响

8、它的持续性。对于一个遥远和只有土著居民居住的小岛来说,不能要求经常的行使国家权力。主权的表示不必追溯到远古时期,看 1898 年的情形就足够了。因为这时候的主权表示,正证明了在争端发生时该岛仍然是荷兰的领土。在荷兰对该岛行使国家权力的整个过程中,西班牙或其他国家都没有提出过反对,这应认为是平稳的。因此,西班牙没有取得该岛的主权。在美西巴黎和约签订和生效时,或本争端发生时,该岛一直是荷兰的领土。西班牙无权把它所没有的权利割让给美国,美国作为西班牙权利的继承国也无权以该和约的割让而取得该岛的主权。荷兰对和约没有反应,这对真正的领土主权来说,不会产生什么影响,它不构成荷兰对此割让的默认。胡伯法官还否

9、决了地理连续性的主张,认为根据这种主张提出领土要求在国际法上没有根据。评析 本案是以和平方法解决领土争端的一个经典案例,其裁决所表达的许多观点现在仍为国家和学者所援引,对领土主权、发现、有效占领及占领的持续性等概念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对我国有关领土争端的解决具有借鉴意义。十、白岩岛岸(案例打印)十二、黑海案(罗马尼亚 VS.乌克兰)(案件打印)十六、领土争端案 事实 1990年8 月31日和9 月3 日,利比亚和乍得依两国间1989年8 月31日缔结的条约的规定(在两国间无法政治解决领土争端时,将该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分别向国际法院起诉。利比亚请求法院判定并宣布依据现行国际协定,在利比亚和乍得之

10、间的莫西西部不存在边界。利比亚和乍得对两国的边界线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判决 国际法院于1994年2 月3 日以16票对1 票作出了判决,判决两国间的边界由1955年8 月10日法国和利比亚间的和平友好睦邻条约确定,并说明了边界线的具体位置。法官阿戈在判决后附了一项声明,法官沙哈布丁和阿吉布拉附了个别意见,专案法官赛特卡马拉附了反对意见。对于利比亚和乍得间是否存在边界的问题,法院发现1955年利比亚和法国(乍得原是法国的殖民地,1960年独立)间的和平友好睦邻条约第3 条规定,缔约双方承认其边界是由一些国际文件规定的,在该条约附件一中列出了这些国际文件的名称。法院认为应按照国际习惯法和1969年维

11、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规定去解释,即条约应就其用语按照上下文并参照其目的和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的予以解释。在利法条约中,“承认”一词是指缔约双方“承担的一项法律义务”,承认一条边界在本质上就是“接受”该边界,即接受从边界的存在产生的法律后果,尊重该边界和放弃以后争夺他的权利。利比亚争辩说,1955年的立法条约之时确认已有的边界,但是在南部没有边界的情况下,该条约并不创造出一条边界。但是法院指出,该条约中所表达的“领土间的边界”是指利比亚和其相邻的法国为其负责的领土间的全部边界。在附件一中双方列出了所有有关他们领土分界的文件,没有有关的边界留下来未被确定,附件一中也没有列出多余的文件。如

12、果争辩说某边界尚未确定是剥夺了该条约第3 条及其附件一的通常意义。法院在判决中还指出,确定边界取决于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的意志。没有什么东西可以阻止当事方已相互统一的方式决定把某条线作为边界,无论该线以前的地位如何。如果该线已是领土的界限,就单纯的和简单的确认他。如果该线以前不是领土界限,当事方同意承认它是边界线就使他有了以前他所缺乏的法律效力。国际条约和判例法证明有很多方式可以表示这种承认。利比亚主张1955年利法条约第3 条所致的附件一中所列的文件是在利比亚成立之时有效的国际文件。利比亚认为在附件一中所列并且被乍得作为边界依据的文件于1951年12月24日失效,因此不能考虑该文件。法院认为不

13、能接受这一抗辩。法院指出,提出有关的文件单,同时又将这些文件是否有效的问题留待以后研究是毫无意义的。很清楚,双方同意所列的文件为条约第3 条的目的是有效的,否则他们就不会在附件中提到这些文件。缔约双方很小心的以共同同意的方式决定哪些是他们确定边界的有效文件。法院只考虑附件中列举的文件,无论这些文件在利比亚独立时是否有效。法院在判决中还指出,由条约确立的边界是永久的,而该条约本身不必是永久的。条约可以中止其效力,但对边界的继续无任何影响。在此问题上,当事国并没有选择中止其边界条约,但无论是否作出了选择,边界依然存在下去。这并不是说两国不能以共同同意来改变它们之间的边界,改变边界的结果完全可以用共

14、同同意来达到。但是当边解释条约的主体事项时,边界的继续存在不取决于规定双方所同意的边界的边界条约的继续有效。评述 本案主要涉及条约的解释和边界问题。条约的解释对条约的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本案中若对条约作不同的解释,就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法院强调应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解释条约的规则来解释,尤其应按条约用于的通常意义来解释条约,从而判定1955年利法条约附件一中所列的文件规定了利比亚和乍得间的全部领土边界。边界确定了国家领土的范围。每个国家的主权在其疆界内行使,到其边界为止,因此国际法很重视边界的明确性和稳定性。有很多规则都体现了国际社会保持国家边界稳定的意愿,如,在发生国家继承时,有关边界的条约都继承。很多条约可因情势变迁而单方解除条约,但情势变迁原则对边界条约不适用。本案判决中明确指出承认一条边界在本质上就是接受该边界存在产生的法律后果,尊重该边界和放弃以后争夺他的权利。判决中还将边界条约和以边界条约确立的边界作了区别。边界条约不必是永久的,而依边界条约确立的边界是永久的,它不以边界条约是否继续存在为条件。此外,双方国家一直对确定它们之间边界所起的作用得到肯定,当事双方的共同同意可以确认已有的边界,确立新边界和改变旧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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