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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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3.24 【字 号】明政文201467 号 【施行日期】2014.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明政文201467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现将三明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4 年 3 月 24 日 三明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为巩固和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

2、动计划(国发201337 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20141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持之以恒推进生态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建设,巩固拓展生态优势,围绕“确保体制改革有突破,确保主要指标全面完成,确保环境短板有提升,确保民生环境问题有改善”要求,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力争到 2017 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得到巩固和提升,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 2012 年下降 6%以上。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

3、间,使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的天数比例明显提高。推动加快创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努力实现“百姓富、生态美”有机统一。二、重点工作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1.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城市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建设。到2017 年,除必要保留外,各县(市、区)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 10 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淘汰分散型工业燃煤炉窑。在化工、印染、造纸、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或实施清洁燃

4、料替代工程,逐步淘汰分散燃煤炉窑。到2015 年,基本淘汰燃煤炉窑集中区和工业园区内燃煤炉窑,确实无法淘汰的,必须按规范建设投运除尘、脱硫和脱硝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新建建筑陶瓷业项目原则上使用天然气。尤溪、大田合成革集控区“煤改气”工程 2015 年全面完成。深化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加强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脱硫设施运行管理。采用循环流化床炉内脱硫的,应加快实施炉外脱硫技改;公用燃煤电厂综合脱硫效率应达到95%以上,其他采用湿法脱硫的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综合脱硫效率应达到85%以上;钢铁烧结机、球团竖炉应全部建成投运脱硫设施或实施提效技改,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

5、上;玻璃生产线、有色冶炼窑炉应进一步规范脱硫设施运行,综合脱硫效率达到 80%以上。持续开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已投运脱硝设施的燃煤电厂应进一步提高脱硝效率和投运率,综合脱硝效率达到 70%以上,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尚未全部建成脱硝设施的,要按规定时限建成投运。循环流化床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必须确保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无法稳定达标的,必须实施低氮燃烧改造或建设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应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其中 4000 吨/日规模及以上的,综合脱硝效率应达到 60%以上;4000 吨/日规模以下的,综合脱硝效率应达到

6、 50%以上。玻璃企业生产线应规范运行管理,综合脱硝效率达到 70%以上,氮氧化物排放确保达到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要求。强化工业烟粉尘治理。燃煤发电机组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配套高效除尘设施;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水泥企业破碎机、磨机、包装机、烘干机、烘干磨、煤磨机、冷却机、水泥仓及其他通风设备、现役烧结(球团)设备机头、燃煤工业锅炉、工业炉窑均应安装高效除尘设备,确保颗粒物达标排放。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在包装印刷、表面涂装、有机化工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

7、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2.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并不断扩大控制区范围,严厉打击垃圾露天焚烧行为。强化施工扬尘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并采取防止扬尘措施,施工现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应进行地面硬化。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污染。各地渣土运输车辆 2014 年底前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

8、化清扫率,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降低道路积尘负荷。推进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加强煤堆、料堆监督管理,所有露天堆放的煤堆、料堆场 2015 年底前全部采取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等防风抑尘设施,电厂的煤堆、料堆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平台联网。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各地应结合城市发展和工业布局,加大城市及周边绿化建设力度,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严格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综合整治,督促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全面禁止秸秆焚烧,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加强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

9、,严禁城市及周边地区废弃物露天焚烧。推广不炼山造林技术,逐步取消炼山造林。3.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倡导和鼓励绿色出行。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综合采用政策、经济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提升燃油品质。2014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供应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5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 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工商、质

10、监等部门要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的车用油品的行为。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并加强路面巡查。2015 年全面淘汰 2005 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 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经贸、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要联合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环保不达标车辆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全面实行机动车环保标

11、志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并逐步扩大非“绿标车”限行范围。到 2015 年底,三明市区至少 20%的主城区不得通行非“绿标车”。严格机动车转入限制,对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排放标准或在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轻型车、重型柴油车及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不得转入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登记手续。经贸、环保等部门要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出租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公安、财政等部门应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

12、购买、使用。(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21 号),严控“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格执行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禁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在我市开展加工贸易业务。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经贸部门应牵头制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全面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4 年淘汰 3 家涉及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水泥产能 8 万吨、煤炭产能 5 万吨、电石产能 6 万吨,争取 2015 年底前超额完成

13、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市、区),暂停办理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经贸部门应牵头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3.压缩过剩产能。环保、经贸、安监部门要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金融机构应进一步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4.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发改、经贸等部门

14、要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1.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科技部门应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力度,重点支持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等技术及其成套设备研发,支持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研发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创新产学研合作研发机制,推动重大节能减排技术联合攻关。2.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环保部门负责强制性清洁生产,经贸部门负责自愿性清洁生产,两部门应按各自职责积极推进钢铁、化工、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

15、薄弱环节,督促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 2017 年,力争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 2012 年下降 30%以上。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钢铁、水泥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积极推进 28 个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园区)的改造升级,实施产业链链接延伸、物料闭路循环、能源梯级利用、水的循环利用等项目建设,逐步将一批有条件的省级园区打造提

16、升为国家级循环经济园区。4.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 号),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 2015 年,完成省政府制定的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下降目标。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 30 万千瓦以上的,应向国家申请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2.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供应与利用,

17、加快海西天然气管网三明境内段一期工程建设;开工建设西气东输三线龙岩-三明-南平支干线工程;开工建设新疆煤制天然气外输管道工程(三明)建设。各县(市、区)要积极推进新增天然气加气站工作。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发展核电,稳步推进三明快堆核电站(280 万千瓦)的前期工作。继续推进陆上风电规模化开发和管理,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促进天然气、光伏等分布式能源系统的推广应用。3.推进煤炭清洁利用。经贸部门

18、应研究落实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措施,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 2017 年,原煤入选率达到 70%以上。有条件地区可应用先进的水煤浆替代燃煤技术。各县(市、区)政府应逐步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4.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制度,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到 2015年,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 2010 年下降 16%。大力发展绿色建筑,2014 年起,全市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10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

19、小区及市财政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装备。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推进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重点改造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屋顶、外窗。(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调整产业布局。各地应统筹考虑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大气环流特征、资源禀赋,结合主体功能区划、城乡规划、城市产业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2.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准入门槛,有条件的地区应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严格实施

20、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全市新建钢铁、火电、水泥、有色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三明市建城区新建化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企业要根据国家标准要求按时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对未通过能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备案,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

21、位不得供电、供水。3.优化空间布局。各地应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强化城镇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乡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化工、冶金等产业应选择大气扩散条件好、远离城镇发展区、生态环境敏感度不高、排水条件较理想的地区布局。钢铁、建材等行业以调整结构、技术升级为主,逐步引导产业向条件较好的地区集中发展。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到 2017 年基本完成。三、保障措施 (一)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1.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财政、税

22、务、经贸、环保等部门应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环保部门应牵头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2.完善价格税收政策。物价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政策;逐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成品油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研究制定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政策。根据国家和省上规定,对明确重点治理的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适时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23、经贸部门要选择在重点用能行业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能效、质量、效益、环保、综合利用、管理等方面的对标,根据综合对标考评情况实行奖优罚劣的综合对标差别电价。环保部门要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两高”行业产品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配合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3.拓宽投融资渠道。各地要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积极推动节能环保行业企业通过上市

24、或进入银行间市场发债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探索排污权、专利权等抵(质)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推动节能环保产业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发展。各地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重点治理项目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二)健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监督 1.提高环境监管能力。按照福建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

25、2013-2015 年)(闽政201341 号),加强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推进各级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做好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环保部门应全面加强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按期完成年度新增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联网任务,并实现各级监控中心联网。2.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环保部门应牵头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严厉查处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超总量排污、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

26、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3.实行环境信息公开。环保部门要在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严格执行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三)建立协作机制,统筹环境治理 1.分解目标任务。市人民政府下达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将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

27、体系。每年初由市环保局牵头对各县(市、区)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 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 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2.加强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市环保局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县(市、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四)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各地要加快重污染

28、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增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制度,加强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并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2.制定完善应急预案。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建立大气污染源清单的基础上,参照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 号),于 2014 年 3 月底前完成本级应急预案编制,重点强调组织协调和联防联动内容,并与辖区内各城市应急预案统筹衔接。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包括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扬尘控制、气象干预、停办大型户外活动及中小

29、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方案。企事业单位要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相关内容纳入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收集、研判相关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增加和强化相关措施;组织对专项实施方案中各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增加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预警信息发布频次,方便公众了解污染现状和采取应急措施。县(市、区)环保局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将辖区重污染天气出现原因、污染程度、污染方位、已采取的措施等内容书面报送市环保局。(五)明确各方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1.明确政府统领责任。各级

30、人民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我市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保障措施,并向社会公开。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合力。环保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相关工作。3.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力争“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4.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切实落实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确保如期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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