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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7 年美国制定的联邦宪法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通称美国联邦宪法或美国宪法(U.S.Constitution)。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1787 年美国制定的联邦宪法,希望大家喜欢!1787 年美国制定的联邦宪法 法律地位 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将其本身的地位表述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法官们通常将之理解为:当国会或者州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与美国宪法有所冲突的话,这些法律将被宣布无效。两个多世纪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众多判例不断地强化美国宪法的权威性。明确权力 美国宪法规定实行资产阶级性质的联邦制,肯定了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
2、分立,相互制衡为原则的资产阶级总统制民主共和政体。宪法原文由序言和 7 条正文组成。规定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并规定了国会的组成;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以及规定总统产生的办法;司法权属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规定最高法院的组成;各州的相互关系和义务;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联邦宪法和按照宪法制定的法律为全国最高法律;本宪法经 9 个州制宪会议批准后生效。这部宪法表明,美国在世界上第一次创造出既不同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民主共和制,也不同于议会内阁制的总统制,使美国成为一个具有全国统一的中央政权的联邦制国家。这种政治体制和国家结构形式后来为许多国家所仿效。美国宪法明确了由选举产生的政府具有唯一的合法性
3、。人民通过选举或者指定产生的政府官员和议员来行使权力。议员们也可以修改美国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甚至还可以重新起草新的宪法。根据产生方式的不同,各种政府官员在权力上有着不同的限制。通过选举产生的官员只有通过选举才能继续留任其职位。而由政府首长或部门指派的其他官员则根据指派人的意愿决定去留,而且随时可以被罢免。这一规则也存在例外: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法官在接受美国总统的任命之后,该项任命将终身有效。创立这一例外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因为其职位的变动,而受到行政权力的不当干涉和压力。在美国宪法生效后不久的 1803 年,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在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中,确立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
4、审查权,即法院有权判断国会的立法是否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从而可以宣布国会的立法合宪或者无效。这一判例也确立了法院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时,可以对宪法进行解释并运用到实际判决中。这样的判例往往会反映不同时期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变化,因此这也使得美国宪法可以在不进行修改条文的情况下,具有适应历史发展的柔软性。多年以来,从政府对广播电视的管理政策到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权利,一系列的著名案例对美国政治和社会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解释修正 除了直接对宪法条文进行的修正之外,美国司法机构也可以通过判例对宪法进行实质上的修正。美国在法律传统上属于普通法国家,因此法庭在判决案件时有义务遵循之前的判例。当最高法院
5、在判断美国宪法的部分条文与现存法律的关系时,事实上就是对宪法行使了解释权。根据美国宪法第 5 章所规定的程序,美国国会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此外,美国 2/3 以上的州可以联合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一旦修正案获得通过,将被视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其效力等同于美国宪法主文。部分学说认为,由于美国各州的人口差异很大,而各州在地位上保持平等,因此美国宪法规定的修正程序导致少数人可以否决大多数人的决定。在极端的情况下,拥有仅仅美国4%人口的州可以否决 90%以上的美国人的议案。但反对派认为这种极端情况并不会出现。但是,根据宪法规定,任何对于宪法修正程序的修改都需要通过新的修正案,这将会导致出现与第二十二条军
6、规一样的情况。1787 年制定的宪法没有把独立宣言和当时一些州宪法中所肯定的民主权利包括在内,遭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反对。后来在资产阶级民主派的压力下和 1789 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下,美国国会于 1789 年 9 月 25 日通过 10 条宪法修正案,作为美国宪法的补充条款,并于 1791 年 12 月 15 日得到当时 9 个州批准开始生效。这 10 条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生命或财产,以及司法程序上的一些民主权利等。
7、以后又陆续补充了 17 条宪法修正案,其中主要的有:南北战争后生效的废除奴隶制,保障黑人权利的第 1315 条修正案;1920 年生效的美国妇女享有选举权的第 19 条修正案;1964 年生效的关于选举时取消人头税限制的第 24 条修正案;1971 年生效的关于降低公民选举年龄的第 26 条修正案等。最终这 27 条修正案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200 多年来,美国宪法的内容除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加以改变外,更重要的是通过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对联邦宪法作出解释,以及通过政党、总统和国会的活动所形成的宪法惯例来改变宪法的内容,以适应社会不断变化的需要。1787 年美国制定的联邦宪法的制定背
8、景 在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13 个殖民地地区根据邦联条例,首次成立了以大陆会议为形式的松散的中央政府。在这种体制下,大陆会议没有征税权,同时由于缺乏全国性的行政和司法机构,国会只能依靠各个州的地方政府(各地政府之间往往缺乏协作)来实施其指定的法律。同时,国会对于各州之间的关税也无权介入。由于条例规定只有所有州的一致同意才能修改邦联条例,而且各州对于中央政府非常不重视,经常不派员参加中央会议,因此国会经常因为表决人数不足而被迫休会。1786 年 9 月,5 个州的行政长官在安那波利斯举行会议,讨论如何修改邦联条例以促进各州之间的通商往来。会后他们邀请各州的代表来到费城进一步讨论发展联邦政府的事宜
9、。在激烈的辩论之后,邦联国会在 1787 年 2 月 21 日批准了修订邦联条约的方案。除罗德岛州之外的 12 个州都接受了邀请,并派代表参加 1787 年 5 月在费城举行的会议。最初的决议案写明了这次会议的目的是起草邦联条例的修正案,但是会议最终决定重新起草一部宪法。费城制宪会议代表投票同意采用秘密会议的方式,并且同意新的法案需要获得 13 个州中的 9 个州的批准才能生效。有人批评说这是对会议权限和现行法律的逾越。但是对于邦联体制下的政府极度不满的会议代表全体一致同意将宪法草案交付各州表决。1787 年 9 月 17 日,该宪法草案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被
10、当时美国拥有的 13 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从此联邦体制取代了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的较为松散的邦联体制。直到 1789 年,独立战争胜利后的 6 年,法定建国日的 13 年后,美国宪法的前一部分才被通过、美国政府才开始工作。正是这一年,法国大革命爆发,法国人攻下了巴士底监狱。整个世界都为之震动,把法国革命看作是平等自由的先驱。而在当时人们都不屑一顾的北美大陆,一个民主的制度,一个自由的国家已经悄悄地建立起来了。即使两百多年后,我们以挑剔的眼光,去审视着这份美国宪法,都会被它所表现的人类智慧和理性所折服。该部宪法为日后许多国家的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