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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贷款种类与额度 第三章 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五章 贷款利率、计结息与收费 第六章 贷款流程 第七章 贷款核算 第八章 项目融资的特别规定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XX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 XX 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第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实
2、行分类管理,需要专项管理的固定资产贷款,应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专项产品管理制度,并同时执行本办法和专项产品管理制度.第四条 XX 银行不承担借款人信用风险的境外筹资转贷款和委托贷款,不执行本办法.第五条 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按小企业信贷管理流程办理,贷款发放和支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遵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和公平诚信原则。第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应符合 XX 银行有关区域、行业及产品品种限额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二章 贷款种类与额度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贷款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 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产品品种.第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
3、户的一般授信额度项下相应产品额度管理。第十条 在满足固定资产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串用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办理信用证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保函、开证项下的信托收据贷款、开证项下的海外代付等短期授信业务,短期授信业务在到期时可以用固定资产贷款偿还或解付。串用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的短期授信业务须用于与所占用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用途相同的项目,并按 XX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有效的贷款卡(证);(三)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
4、记录;(四)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五)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六)符合 XX 银行关于客户准入的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环保、土地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准入文件;(二)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符合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四)符合 XX 银行关于项目准入的相关标准。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应有明确对应的项目和合法的用途,并有明确、合法的还款来源。固定资产贷款应用于相应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
5、,可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可以用于归还项目的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但不得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金额应在符合 XX 银行关于项目资本金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应在测算借款人(或项目)现金流、投资回收期、偿债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超过十年的,应按照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备案等手续.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六条 XX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可采用信用、抵押、质押或 保证方式。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采用信用方式发放的,借款人及项目应符
6、合 XX 银行关于信用贷款的条件和要求。第十八条 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固定资产贷款,押品标准及抵质押率的确定等应符合 XX 银行押品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九条 XX 银行应当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控制保险赔款权益.第五章 贷款利率、计结息与收费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由贷款经营部门在授权范围内,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市场情况等因素与借款人谈判确定,其中人民币贷款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可以采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浮动利率,浮动利率原则上应
7、按年浮动。采用隐含期权方式确定利率、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采用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按短于一年期限浮动的,应按 XX 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计结息按现行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对应提未提的固定资产贷款,自合同约定的提款之日或 XX 银行实际承诺之日起,应按未提金额及实际未使用 天数收取贷款承诺费,承诺费可按按月或按季收取。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在提前还款日对提前归还金额收取提前还款补偿费。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利率水平以及承诺费、提前还款补偿费的收费标准及授权按照 XX 银行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贷款流程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照 XX 银
8、行的信贷业务流程办理,应按照 XX 银行信用评级和额度授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评级和授信。第二十七条 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经营部门、风险部门相关人员应按照 XX 银行关于大中型客户授信业务平行作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职责。第一节 受理与尽职调查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按中国 XX 银行信贷业务手册的要求提交以下资料:(一)贷款申请书;(二)借款人的相关资料;(三)贷款项目的相关材料;(四)贷款担保的相关材料;(五)XX 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九条 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按照平行作业的要求开展固定资产贷款尽职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借款人提交材料的真实、完整和有效性;(二
9、)借款人和项目是否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三)借款人额度授信条件的满足情况;(四)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资信和实力;(五)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第三十条 客户经理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完成 贷款申报书,由经营主责任人审核。尽职调查人员应当对尽职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二节 风险评价 第三十一条 风险评价应按照 XX 银行授信风险评价和项目评估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风险评价应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第三十三条 所有固定资产贷款均应进行风险评价。风险评
10、价应根据科学、客观、公正、审慎、全面的原则进行,并对与贷款偿还紧密相关的要素进行重点评估,充分揭示项目风险。第三十四条 风险经理根据风险评价情况完成 项目评估报告,并按相关规定上报审核.第三节 审批与签约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按照 XX 银行审批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授权方案执行。贷款申报书 和 项目评估报告作为申报要件提交审批。第三十六条 审批通过后,经办行应按照 XX 银行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相关合同应约定以下内容:(一)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承诺费、提前还款补偿费标准;(二)贷款发放与还款账户,并明确是否约定
11、专门账户以及对账户的监控措施;(三)贷款资金支付接受 XX 银行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包括贷款发放与支付方式、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标准、贷款发放与支付申请时应提供的资料等;(四)提款条件,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五)借款人应承诺,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 XX 银行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XX 银行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 XX 银行,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 XX 银行同意等。(六)借款人违约事项,包括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
12、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七)借款人的违约责任以及 XX 银行在借款人违约时可采取的措施。(八)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第四节 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八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应通过约定的账户办理,必要时应通过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办理,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可以是一般账户或专用账户。经办行应根据是否能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的原则,与借款人协商是否采用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第三十九条 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 XX 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
13、 款人交易对手.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 XX 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第四十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 5或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第四十一条 贷款用于归还项目负债性资金的,贷款资金应该支付给原债权人,归还其他银行借款的,可以支付给借款人在原贷款银行开立的同名存款账户,借款人应在还款后提供相应的还款凭证。贷款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的,贷款资金可以转入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但借款人应提交其前期投入的证明文件。第四十二条 贷款发放前,应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审批设定及
14、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还应审核拟发放贷款对应的支付事项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建立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登记簿(附件 1)和相关审核资料档案.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工作应由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首次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应经客户经理及经营主管初审后,由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及其主管进行审核;非首次贷款发放与支付的审核可经客户经理初审后,由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审核;对于金额较大的非首次贷款发放与支付,可比照首次的审核要求办理,具体金额由一级分行根据所辖机构内控管理水平的 差异自主确定。第四十三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应要求借款人提交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已签章的贷款转存凭证;(二
15、)提交借款人已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如电汇、信汇凭证、银行汇(本)票申请书、已签章支票等;(三)本笔支付对应的交易资料,如商务合同、拟归还贷款的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等;(四)资本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的证明,如注册资本证明、存放资本金账户的流水、使用资本金的发票或付款凭证等;(五)XX 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四十四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审核内容及要求如下:(一)项目合规性情况: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项目用地批复、项目环评批复等。(二)担保落实情况:办妥抵质押登记或收妥质押物等。(三)资本金到位情况: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经到位或已使用于项目.(四)支付事项合规情况:支付事项符合约定
16、的贷款用途、支付对象与交易资料中的交易对手一致等。(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经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向会计核算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审核人员签字的放款通知单和支付通知书(附件 2),内容包括:同意放款的借款人名称、金额、期限及利率;同意支付的收款人名称与账号、支付方式、金额、时间等;(二)借款人及经营部门签章的贷款转存凭证;(三)借款人已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第四十六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会计核算部门根据贷款发放与支付通知书及支付结算凭证的各项要素,按照以下要求办理贷款的发放与支付:(一)汇兑及主动付款支票 办理贷款发放
17、手续,并及时对外支付至指定收款人。(二)银行汇(本)票 1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出票同时扣划资金至内部账;2在汇(本)票提示付款时,直接从内部账解付。(三)支票(提入)1核对票面要素与贷款发放与支付通知单内容一致后将支票交予借款人 2 支票提示付款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对外支付至收款人。第四十七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结算的,应按以下要求操作:(一)借款人提交第四十三条(三)、(四)、(五)所列资料以及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所需资料;(二)按照第四十四条的要求进行审核;(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四)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下,在银行承兑汇票到
18、期日,将借款人已签章的贷款转存凭证、贷款发放与支付通知单提交会计核算部门,会计核算部门:1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扣划资金至内部账;2 收到持票人开户行或贴现行发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按规定审查无误后直接从内部账解付。(五)信用证方式下,会计核算部门在收到持票人开户行或议付行的全套单据,按规定审单后发出付款确认书并通知经营部门和审核岗位;在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将借款人已签章的贷款转存凭证、贷款发放与支付通知单提交会计核算部门,会计核算部门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立即对外支付至收款人。第四十八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贷款支付后因客户原因导致退款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重新付款并审核;贷款支付后因非客户
19、原因导致退款的,会计核算部门应根据错账处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再次支付。第四十九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应积极争取客户的上下游客户等交易对手在 XX 银行开户,以加强贷款支付审核的实际效果、提高支付效率。第五十条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借款人除应提交第四十三条(一)、(四)、(五)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交该笔提款项下的支付计划清单(附件 3),内容包括该款项计划支付的用途和 金额.第五十一条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应按照第四十四条(一)、(二)、(三)、(五)的要求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用款条件,并审核借款人提交的计划支付事项清单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第五十二条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经贷款发放与支
20、付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向会计核算部门提交放款通知单、借款人及经营部门签章的贷款转存凭证,会计核算部门按要求办理贷款发放.第五十三条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贷款发放后应要求借款人定期将自主支付情况汇总报告,提交实际支付清单(附件3),必要时还应提供与实际支付事项相关的交易资料,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情况,具体包括:(一)借款人实际支付清单与计划支付清单的一致性,不一致的,应分析原因;(二)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超过约定的借款人自主支付的金额标准;(三)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四)借款人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情形;(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五十
21、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发放与支付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经办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一)信用状况下降;(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贷款资金使用进度;(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第五节 贷后管理 第五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后管理应按照 XX 银行贷后管理、押品管理、风险分类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 经办行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
22、。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第五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期间,贷后管理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进度、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工程建设质量等事项重点关注。第五十八条 在项目经营期间,贷后管理应对项目的生产经营、项目资产的维护、项目产品市场的变化、新政策的不利影响等事项重点关注,并通过对借款人经营现金流的分析判断其实际经营情况。第五十九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借款人申请追加贷款的,应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XX 银行应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是否追加贷款。第六十条 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后管理还应检查借款人进入
23、专门账户的收入现金流比例以及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是否符合约定.第六十一条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第六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应移交资产保全部门进行专门管理,资产保全部门应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第六十三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第七章 贷款核算 第六十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通过“1270 基本建设贷款”、“1271 技术改造贷款、“1273 房地产开发贷款”等相关产品核算码核算。第六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承诺费等相关收费按照 XX 银行贷款承诺费等相应
24、账务核算的有关规定核算。第六十六条 提前还款补偿费作为贷款利息收入纳入相应 贷款利息收入科目核算。第八章 项目融资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特定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特定条件包括:(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第六十八条 对于融资结构复杂、采用新型技术的项目融资,在项目评估
25、和执行过程中,可以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提供专业意见或服务。第六十九条 项目融资的风险评价,应当符合以下原则要求:(一)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 相关风险。(二)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第七十条 项目融资应要求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
26、或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资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风险:(一)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二)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第七十一条 对于期限较长、不确定性因素较大的项目融资,XX 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将持有的项目法人股权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确定股权质押率时应充分考虑股权的可变现性、项目建成风险等因素.当股权质押与项目资产抵押共存时,原则上不应计入股权的担保
27、价值。第七十二条 同一笔项目融资可以根据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按照风险收益匹配原则设定不同的贷款利率方式和利率水平。第七十三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时,XX 银行认为有必 要准确掌握项目实际造价、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等相关情况并将其作为贷款支付条件的,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独立中介机构可以是监理公司、造价咨询机构、资产评估公司、质量监督机构等,XX 银行造价咨询中心具有独立中介咨询机构职能、且有能力监督项目建造(建设)情况的,在与借款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应优先选择 XX 银行造价咨询
28、中心.第七十四条 同一项目融资由多家金融机构参与贷款的,XX银行原则上应当以银团贷款的方式参与。第七十五条 项目融资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账户内资金只能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贷后管理时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贷后管理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第七十六条 对文化创意、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发放的符合项目融资特征的贷款,参照项目融资的相关要求执行.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七条 出现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借款人发放固定资
29、产贷款的;(二)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违法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四)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发放贷款的;(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七)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八)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九)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 XX 银行总行负责解释。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
30、为准。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下发之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固定资产贷款,按原规定和合同执行。附件:1.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登记簿 2。支付通知书(贷款人受托支付)3.支付清单(借款人自主支付)4.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5。项目融资贷款合同 附件 1: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登记簿 贷款基本信息 客户名称 客户编号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万元 币种 起止日期 审核汇总情况 编号 支付方式 发放金额 审核日期 发放日期 审核人 1 2 3 4 5 6 7 8 9 10 总计发放金额:万元 贷款人受托支付审核情况 第 次放款 放款金额 万元 审核日期 放款日期 收款人 支付金额 结算方式 用途 编号 名称 账号 1
31、 2 第 次放款 放款金额 万元 审核日期 放款日期 收款人 支付金额 结算方式 用途 编号 名称 账号 1 2 第 次放款 放款金额 万元 审核日期 放款日期 收款人 支付金额 结算方式 用途 编号 名称 账号 1 2 借款人自主支付审核情况 第 次放款 放款金额 万元 审核日期 放款日期 该笔放款项下的计划支付清单已审核。第 次放款 放款金额 万元 审核日期 放款日期 该笔放款项下的计划支付清单已审核。第 次放款 放款金额 万元 审核日期 放款日期 该笔放款项下的计划支付清单已审核。附件 2:支付通知书(贷款人受托支付)币种:收款人 支付金额 结算方式 编号 名称 账号 1 2 3 总计
32、万元(大写:)日期:年 月 日 审核人员(签字):附件 3:计划支付清单(借款人自主支付)对应合同项下第 次放款 放款日期 编号 计划用途 预计支付金额 币种 备注 1 2 3 4 5 总计 万元(大写:)借款人盖章:实际支付清单(借款人自主支付)提交日期 编号 实际用途 币种 金额 证明材料 是否计划事项 1 2 3 4 5 总计 万元(大写:)审核结论 审核人员(签字):审核人员(签字):附件 4: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借款人(甲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传真:电话:贷款人(乙方):中国 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住所:邮政编码:负责人:传真:电话:鉴于 ,甲方向
33、乙方申请借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金额大写)。第二条 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 甲方应将借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借款所投资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项目”)及借款具体用途、还款来源等情况,见附件1“项目及借款基本情况”。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下同)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贷款转存凭证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应调
34、整。贷款转存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 种:(一)固定利率,即 ,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二)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 (选填“上浮”或“下浮”)%,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三)浮动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 (选填“上浮或“下浮”)%,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 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以及上述上浮/下浮比例调整一次。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四)1。;2.;3。二、
35、罚息利率(一)甲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二)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三)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三、本条中的起息日是指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的贷款转存到本合同第六条所约定的贷款发放账户(以下简称“贷款发放账户”)之日。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贷款时,基准利率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此后,贷款利
36、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四、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贷款发放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五、结息(一)实行固定利率的贷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贷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二)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
37、下第 种方式结息: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 20 日;2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 20 日;3其他方式 。第五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付 一、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1.甲方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3.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的账户;4。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5。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6。与拟发放借
38、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7。甲方的重要财务指标持续符合附件 2“财务指标约束条款”的要求;8。单笔支付(支用)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甲方应在借款发放前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1)单笔支付(支用)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 5%(即 万元人民币);(2)单笔支付(支用)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3);(4)。上述任一情形下,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包括:(1);(2);(3);(4)乙方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9.单笔支付(支用)金额不符合本款第 8 项所列任一情形的,甲方应在借款发放前向乙方提供与拟发放借款相对应的使用计划以及乙方要求的其他资料。10。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
39、应符合以下要求:(1)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2);(3);(4)乙方提出的其他要求。11。其他条件:;。二、用款计划 用款计划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一)用款计划如下:1 年 月 日 金额 ;2 年 月 日 金额 ;3 年 月 日 金额 ;4 年 月 日 金额 ;5 年 月 日 金额 ;6 年 月 日 金额 .(二)用款计划如下: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间 金额 ;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间 金额 ;3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间 金额 ;4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间 金额 ;5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间 金额 ;6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间 金额 ;(三)
40、按项目实际需求,随时申请用款。(四)。三、甲方应按第二款约定用款计划用款,除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推迟、拆分或取消用款。甲方应按如下约定向乙方支付贷款承诺费:贷款承诺费计算公式为:。贷款承诺费按 【以下两项任选其一:(1)月(2)季度】支付,甲方最迟应当于每 【以下两项任选其一:(1)月(2)季度】初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上 【以下两项任选其一:(1)月(2)季度】贷款承诺费。四、甲方分次用款的,借款期限的到期日仍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确定.五、乙方受托支付 1.只要单笔支付符合本条第一款第8 项所列任一情形,甲方必须委托乙方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甲方交易对手。甲方不得将上述借款资金自行支
41、付给交易对手.2.在乙方受托支付模式下,乙方将借款资金转存至贷款发放账户,然后将借款资金由贷款发放账户直接支付至甲方交易对手的账户.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账、支用)处分借款资金。3.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对支付金额、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及经办账户进行形式性审查.乙方完成对上述支付要素的形式性审查认为符合乙方要求后,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甲方交易对手。4.乙方对上述支付要素的形式性审查并不意味着乙方对交易的真实性及合法合规性进行确认,也不意味着乙方介入甲方与其交易对手或第三方的纠纷或需要承担甲方的责任和义务。乙方因受托支付行为所遭受的一切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5。在乙方受托支付模式
42、下,如果由于甲方提供信息错误等原因导致借款资金未能成功支付至甲方交易对手账户,应按以下约定处理:;;。6。非因乙方过错导致的借款资金支付失败、错误、延误等风险、责任及损失,均 由甲方承担。乙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六、借款资金进入贷款发放账户后发生的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等风险、责任及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乙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第六条 账户使用与监管 1.贷款发放账户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账户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1)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且第一次贷款发放之前,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的发放和支付.(2)甲方在
43、乙方开立的其他账户(账号:).2.还款准备金账户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在乙方开立还款准备金账户或将已在乙方开立的现有账户(账号:)作为还款准备金账户。还款准备金账户应满足以下要求:(1)项目或甲方的收入现金流(包括但不限于 ),应按照以下比例进入该账户:.(2)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应符合以下要求:;。(3);。(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账、支用)处分还款准备金账户内的资金.3.乙方有权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以下账户进行监控:(1)账号:;(2)账号:;(3)账号:.乙方的监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2);(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
44、但不限于转账、支用)处分上述任一账户内的资金.第七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还款按照下列原则偿还: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但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贷款,甲方的还款在偿还上述费用后应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二、付息 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三、还本计划 还本计划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一)还本计划如下:1
45、年 月 日 金额 ;2 年 月 日 金额 ;3 年 月 日 金额 ;4 年 月 日 金额 ;5 年 月 日 金额 ;6 年 月 日 金额 。(二)。四、还款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还款准备金账户或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乙方也有权从该账户上划款还贷),或者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五、提前还款 甲方提前还本时,须提前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甲方提前还本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本的,有权向甲方收取补偿金,补偿金金额按以下第 种标准确定:1 补偿金
46、金额=提前还本额提前还款月数 ,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2 。甲方分次还款的,如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应按还款计划相反顺序还款。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一)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二)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三)在符合乙方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乙方提出借款展期的申请;(四)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五)有权拒绝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索取贿赂,对于上述行为或者乙方违反国家有关信贷利率、服务收费等法律
47、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二、甲方的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二)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生产经营状况资料等各种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截止上季度末的损益表(事业单位为收入支出表),并于年度终了及时提供当年现金流量表,并确保所提供资料的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不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三)甲方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或其他危及乙方债权情形的,或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
48、应当在发生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四)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挤占、挪用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应配合并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利用关联交易,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不得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五)甲方如利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进行生产制造、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六)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七)甲方如为集团客
49、户,应向乙方及时报告甲方净资产 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1)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2)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3)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4)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八)甲方应保证拟建项目取得政府有关机关的批准且不发生任何违法违规情形,资本金或其他应筹措资金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比例足额到位;应确保与借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借款配套使用;保证按计划完成项目进度;(九)甲方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应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但乙方的书面同意,并不影响日后乙方认为上述行为 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时行使本合同所约定救济措施的
50、权利;(十)甲方应以 【以下两项任选其一:(1)月(2)季度】为周期,定期向乙方汇总报告借款支付情况。甲方最迟应当于每 【以下两项任选其一:(1)月(2)季度】初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汇总报告上 【以下两项任选其一:(1)月(2)季度】借款支付情况。(十一)甲方应协调并配合乙方对项目发起人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的检查、监督,并要求项目发起人对乙方的上述检查、监督予以配合.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有权对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甲方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甲方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