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秘书个人年终工作总结简短(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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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关于行政秘书个人年终工作总结简短(3篇) 总结是指对某一阶段的工作、学习或思想中的经验或情况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书面材料,它可以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方向,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提高工作效益,因此,让我们写一份总结吧。写总结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工作总结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行政秘书个人年终工作总结简短一 学校办公室秘书办工作:学校办公室文件和公文的收发、传递工作;学院文件的上报工作。节假日值班排班和上报工作。 学校校庆工作办公室工作:上报学院周年校庆拟邀请嘉宾信息、大型活动与会议计划表信息,参加学校周年校庆培

2、训会议,并做好校庆嘉宾的邀约工作。 学校车队协调工作:负责联系学院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比赛、慰问职工等派车工作,与车队调度员和外出教师协调确定乘车人数、出发、/返程的乘车时间和地点等信息;负责参赛教师的司机师傅餐饮安排事宜。 教职工考勤工作:负责学院考勤工作。负责每周例会签到工作、登记每月请假教职工信息、每月x号上报考勤册和考勤月报表、专兼职教师公寓申请材料上报工作。 教师招聘工作:负责学院专兼职教师岗位招聘信息上报,教师岗位分类确认核对与上报工作等工作。安排学院专兼职教师时间和地点,通知并组织专兼职教师招聘试讲和面试工作。 教师进修培训与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学院教师职称评审通知下发与材料收集、

3、组织学院评审小组会议、收缴论文评审费等。负责教师国内(外)进修培训工作、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工作、教师职业能力培养工作、教师资格证报名通知和材料报送工作。 人力资源处综合办公室工作:负责学院优秀教职工评选工作、教职工学期工作计划清单收集与上报、行政岗和教师岗绩效上报工作、西亚斯杰出贡献奖申报工作、河南省民办教育人才库成员申报工作等其他各类工作。 学年绩效核算工作:负责学院教职工学年绩效通知下发、绩效分数上报、统计教职工学年公益活动情况、绩效工资核算与上报工作。 财务报账和预算工作:负责学院预算编制工作和日常公务费用的借款和报账工作。编制完成学年专项及日常预算编制工作;做好学院办公用品、设备物资、宣

4、传条幅、设计装修、专家接待等的报账工作;做好学院教职工外出参赛、外出进修、外出参加会议等各项费用的报账工作。负责学院行政人员等人的通讯费报账工作。 资产管理和采购(兼职资产管理员)工作:负责院内物品采购和资产统计、清查、保管、报废和维修工作。负责学院采购工作,询价和比价,及时购买办公用品和学院物资。(对外对接各类卖家、如淘宝和京东卖家、led显示屏制作公司、设计公司、条幅和院旗制作公司、花店等)。 勤工学生招聘与管理工作:负责学院勤工学生招聘、日常管理与工资信息上报工作。 后勤管理工作:做好学院档案室线路改造报修、宣传条幅悬挂申请、各教研室等办公用品转移联系工作、墙面粉刷工作、办公环境改善和维

5、修工作。 学院会议筹备和服务工作:负责学院日常会务服务工作,协助做好学院各类会议、教师招聘会议的场地联系与借用、归还手续办理、借还投影仪、电脑等设备、会场布置、会议摄影工作及撰写、发布会议新闻稿等工作。 其他学院日常工作:如接听电话,做好信息记录和上传下达;做好学院行政印章、院长印章的使用与管理工作,并做好用印的登记备案工作。 负责学院讲座专家对外接待工作;负责学院专兼职教师宿舍申请手续办理、学院教职工校园停车手续的办理; 与采购中心和设计公司协调沟通,协助做好学院装修的实地勘察、设计、装修施工等协调沟通工作。 关于行政秘书个人年终工作总结简短二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汕金人社监字20x

6、x第014号 被处理单位(个人): 罗志文(个体户) 地 址(住所): 岐山街道沟湖中街三巷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清兰、罗志文(实际经营者) 电话: (案由) 曾继真等四人于20xx年7月15日起向我局投诉罗志文拖欠工资共23000元 (认定的事实) 罗志文拖欠曾继真等四人从20xx年11月至20xx年7月份工资共23000元。 上述事实有:1、 实际经营者罗志文确认的工资欠条; 2、投诉人的投诉书内容 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 规定。 根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七条 的 规定 , 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 责令实际经营者罗志文支付曾继真等四人的工资

7、共23000元。 你单位(个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代扣个人所得税。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或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xx 年 1月 8 日 (局公章) 关于行政秘书个人年终工作总结简短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监察机关正确、及时地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的严肃性,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 第四条 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复审复核终结制。 第五条 向监察机关提出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申诉期间不停止原行政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章 申诉案件的管辖 第六条 监察部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 (一)不服监察部行政处分决定的; (二)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和监察部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 (三)不服国务院各

9、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 (四)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 (一)不服本厅(局)行政处分决定的; (二)不服下一级监察机关和本厅(局)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 (三)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 (四)不服自治州、设区的市、直辖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 第八条 自治州、设区的市的监察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 (一)不服本局行政处分决定的; (二)不服下一级监察机关和本局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 (三)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 (四)不服县、自治县

10、、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 第九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监察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 (一)不服本局行政处分决定的; (二)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 (三)不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 第十条 监察机关受理由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行政处分 的申诉案件和认为需要由本机关办理的其他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的派出监察机构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 (一)不服本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决定的; (二)不服与派驻部门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下级行政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 (三)不服与派驻部门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下级行政部门的监察

11、机构的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 第十二条 对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的管辖有争议的,由涉及的监察机关协商确定,或者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监察机关指定。 第三章 申诉的提起和受理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其主管部门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复审决定的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监察部作出的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提起不服行政处分

12、的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应当由受到行政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提起;受处分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起; (二)有明确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管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诉人向监察机关提出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书,并附原行政处分决定书、复审决定书复制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二)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的机关名称; (三)申诉的请求和理由; (四

1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六条 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工作秩序、社会秩序,违者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二)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的申诉案件,移送有权处理的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单位,并告知申诉人; (三)申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四)申诉书未载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内容之一的,应当 把申诉书发还申诉人,限期补正。 第四章 复审和复核 第十八条 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由监察机关处理申诉案件的专门机构负责办理;由审理部

14、门负责办理的,应当指定原承办本案以外的人员办理。复审或者复核申诉案件,由二人承办;复审或者复核重要、复杂的申诉案件,由二人以上承办。 第十九条 对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复审申请,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对不服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复核申请,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逾期未能办结的,应当向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说明理由;对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申诉案件逾期未能办结的,本级监察机关应当向上级监察机关申明原因。因特殊原因经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办案期限可延长二个月。 第二十条 复审或者复核申诉案件,必须调阅原案的全部材料,对原案进行全面审查,不受申诉内容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复审或者复核申诉案件,应当查清以下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人员是否遗漏,申诉人是否代人受过;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行政处分是否恰当; (五)是否符合规定的办案程序。 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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