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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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 1 章 总则条 1 条 (立法目的)(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质量和水平,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条 2 条 (适用范(适用范围围) ) 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适用本办法。条 3 条 (地方(地方标标准范准范围围) )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需要统一的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条 4 条 (制定原(制定原则则) ) 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

2、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条 5 条 ( (职责职责分工)分工)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以上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指导、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和组织实施地方标准。条 6 条 ( (设设区的市地方区的市地方标标准)准)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 2 -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标准化主管部门)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批准的范围和要求制定本行政区

3、域内的地方标准。条 7 条 (区域(区域协协同地方同地方标标准)准) 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区域合作发展需要,联合制定地方标准。条 8 条 (技(技术术委委员员会)会) 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可以组建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工作。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非法人技术组织。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由相关方组成,具有广泛代表性。条 9 条 ( (奖奖励机制)励机制) 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第 2 章 地方标准的制定条 10 条( (项项目建目建议议) ) 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市级以上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

4、标准立项建议。条 11 条(立(立项项申申请请) )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实际需求,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条 12 条(立(立项项) ) 市级以上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完成时限等。- 3 -市级以上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方标准立项论证,必要时征求公众意见。市级以上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建立地方标准快速立项工作机制,满足急需标准立项需求。条 13 条(起草)(起草)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立项计划完成地方标准起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起草

5、地方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经过综合分析、实验、验证;(二)充分协调各相关方意见,实现各方利益一致;(三)技术要求能够检测、验证或者评价,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四)符合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相关要求。条 14 条(征求意(征求意见见) )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条 15 条(送(送审审) )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经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条 16

6、 条( (审查审查) ) 市级以上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成立专家组,召开标准审查会,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专家审查意见。专家组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一般由相关领域的技术专- 4 -家及相关方的代表组成。条 17 条( (报报批)批)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经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条 18 条(批准(批准发发布)布) 市级以上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标准的批准、编号、发布。地方标准的发布实行公告制度。条 19 条( (编编号号规则规则) )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

7、代号三部分组成。示例:DBXX/T XXX-XXXX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字组成。设区的市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该市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数字组成。示例:浙江省推荐性地方标准编号:DB33/T XXX-XXXX;杭州市推荐性地方标准编号:DB3301/T XXX-XXXX。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顺序号年代号- 5 -条 20 条( (计计划划变变更)更) 市级以上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或者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实施情况,变更或者终止项目计划。 。条 21 条( (备备案)案) 地方标准发布后,省级标

8、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地方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条 22 条(公开)(公开) 市级以上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和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地方标准目录和文本,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第 3 章 地方标准的实施和复审条 23 条( (组织实组织实施)施) 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条 24 条( (实实施信息反施信息反馈馈与与评评估)估) 市级以上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条 25 条(复(复审审条件和建条件和建议议) )市级以上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组

9、织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通过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地方标准:(一)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生变化的;(二)相关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的;- 6 -(四)涉及的关键技术、使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其他需要及时复审的情形。复审建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建议包括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条 26 条(复(复审结论审结论) ) 市级以上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复审建议,确定地方标准复审结论,并向社会公告。复审结论为需要修订的,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地方标准立项

10、计划。第 4 章 监督管理条 27 条( (监监督督检查检查 1) ) 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情形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废止相关标准;由相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情形的,所在地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市级标准化主管部门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公告废止相关标准;由相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条 28 条( (监

11、监督督检查检查 2) ) 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号或者备案的,国务院标准化- 7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或者公告废止未备案标准;由相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复审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条 29 条( (监监督督检查检查 3) ) 市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号或者备案的,所在地省

12、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或者公告废止未备案标准;由相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复审的,所在地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条 30 条(监监督督检查检查 4) 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标准化法及本办法规定,擅自发布地方标准的,由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公告废止;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13、员依法给予处分。- 8 -第 5 章 附则条 31 条(例外管理)(例外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地方标准制定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地方标准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布。条 32 条(用(用语说语说明)明) 本办法所称地方标准备案,是指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将辖区内发布的地方标准相关材料提交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存档、备查的告知性活动。条 33 条(解(解释权释权) )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条 34 条(生效(生效时间时间) ) 本办法自 2019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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