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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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溪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 本溪市测绘地理信息治理方法已经本溪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高宏彬 2023年11月14日 本溪市测绘地理信息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治理,标准、利用测绘地理信息为经济社会进展效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治理条例、辽宁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主要包括:大地测量、

2、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限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效劳以及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供应、使用等。 本方法所称地理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信息及重要属性信息。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我市测绘地理信息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监视治理,其所属的地理信息治理机构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日常治理工作。 各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承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和业务指导。 规划建立、进展改革、财政、工商、公安、林业、房产、水务、交通、保密等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测绘

3、地理信息治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及年度规划。根底测绘、应急测绘等公益性测绘和测绘根底设施维护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市、县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鼓舞测绘科学技术讨论,采纳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和有关的科学技术讨论、测量标志爱护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嘉奖。 第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测绘地理信息活动进展监视检查,被监视检查者应当供应有关资料和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阻止测绘人员依法进展测绘地理信息活动。 第七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

4、活动应当采纳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标准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遵守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实行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安全。 其次章 根底测绘和地理信息 第八条 市、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立、进展改革、财政、水务、交通、房产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根底测绘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所属部门编制专业规划涉及测绘地理信息业务的,应当征求本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 市、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

5、施本行政区域内以下根底测绘事项: (一)全市(县)统一的平面掌握网、高程掌握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维护; (二)本级财政负担的1:500、1:1000、1:2023根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三)本级财政负担的测绘根底设施建立、更新和维护及航空摄影与遥感测绘; (四)本级根底地理底图与地图集(册)的编制; (五)地理市(县)情普查监测; (六)测绘应急保障; (七)本级根底地理信息平台建立、维护(含天地图本溪);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根底测绘事项。 第十条 根底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实行定期更新与实时更新相结合的制度,并根据以下规定进展更新: (一)平面掌握网、高程

6、掌握网和空间定位网应当每5年维护、更新一次; (二)1:500和1:1000比例尺地形图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 (三)经济建立、社会进展和城市规划建立及重大工程急需的根底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当准时更新。 第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实行共享机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在履行公共治理和公共效劳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地理信息成果,应当准时、无偿地与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展交换和共享。 第十二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根底地理信息平台。政府部门或者财政投资建立的涉及地理信息的相关专业信息系统应当以本市根底地理信息平台为根底平台,立项前应经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

7、立。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应当采纳本市统一的根底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根底地理信息为依托,准时收集有关交通、水系、地名、土地掩盖、境地等地理信息变化状况,定期更新数据库,为政府决策、国土资源治理、生态环境爱护、突发大事应对、城乡规划建立等供应地理市情综合效劳。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 条 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 (一)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脱密处理的根底地理信息数据和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二)未对敏感信息进展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五条 根底地理信息

8、数据为国家隐秘信息,通过部署在涉密网上(文件交换)的公共平台供应给政府部门共享使用,在使用过程中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 政府各部门需要使用根底地理信息数据的,必需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遵守国家涉密根底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供应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测量标志属于国家全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移动、损毁、侵占、破坏测量标志的,有权制止和举报。 工程建立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确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因工程导致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办理测量标志批准迁建手续。所需费用由工程建

9、立单位担当。 第三章 测绘资质和市场治理 第十七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在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测绘工程组织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展测绘地理信息活动。 申请办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向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初审合格后报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并只能受聘于一个有测绘资质的单位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测绘单位应当依法与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注册测绘师的治理和聘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测

10、绘单位和测绘人员进展测绘地理信息活动时,应当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测绘作业证。 第十九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范围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视检查,监视检查状况及处理意见记录经检查人员签字后告知被检查单位。日常监视检查的处理意见作为测绘单位参与年度注册的依据。 测绘单位应当承受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视检查,并照实供应与测绘资质监视检查有关的状况和材料。 测绘单位隐瞒有关状况、供应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检查和供应反映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状况真实材料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 其次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

11、体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测绘单位以下信息: (一)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二)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状况; (三)测绘人员职业资格状况;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 其次十一条 在本市担当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测绘单位,在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实施前,应当按规定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登记手续。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经国家批准来本市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应当向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国家和省有关批准文件,在批准的区域和范围内进展测绘,并承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 其次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需要进展招标投标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

12、隐秘的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根底测绘除外。 第四章地理信息成果治理与应用 其次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当按年度向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托付的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成果名目或者副本。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资料。 担当根底测绘地理信息工程或者担当市、县财政投资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应当汇交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副本;担当其他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应当汇交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名目。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名目和副本实行无偿汇交。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编制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名目,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隐秘的除外。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其次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生产、使用和保管单位应当建立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及资料档案治理制度,保障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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