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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关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一、劳动法关于辞退补偿标准: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
2、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遭辞退有补偿的状况如下: 依据劳动法规规定 1、在以下状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峻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峻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2、在以下状况下,用人单位要辞退员工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
3、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赐予相应的补偿。 (4)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赐予相应的补偿。 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篇2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3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
4、倍数额以内的局部,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局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如下: (1)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工程计征个人所得税。 (2)考虑到个人所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肯定期限内进展平均。详细平均为:以个人所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根据税法规定计算激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3)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4)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根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5)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