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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晋中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2023年)_物业经理人 (市政办发202337号)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晋中市农夫工参与根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妥当解决农夫工在我市城镇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险问题,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农夫工参与根本医疗保险的暂行方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凡我市境内的城镇全部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夫工,都要依照本方法参与根本医疗保险。 本方法所称的农夫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我市或者外市农
2、业户口,有劳动力量并与我市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3%。其中2.5%划入根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5%划入大额医疗保险补助资金。 第四条 农夫工参与根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农夫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可以实行按季度或半年为期限缴纳,在每季首月10日前,以现金或转帐方式足额缴纳。 第五条 农夫工不建立个人帐户,只建立统筹基金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农夫工不计缴费年限,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 第六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的农夫工,应当在招用农夫工30日内,到所在地的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第七条 对于工商注册地与生
3、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未在工商注册地为农夫工办理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可在生产经营地的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参保手续,为农夫工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为农夫工参与医疗保险需供应的材料如下: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证、开户银行证明; (二)农夫工工资发放表; (三)参保人员近期1寸照片2张; (四)填报晋中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农夫工个人参保登记表。经医保中心审核登记并缴费后,为参与医疗保险的农夫工发放医疗保险证、卡。 第九条 农夫工与用人单位脱离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准时到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夫工也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农夫工参与医疗保险后,可享受根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其住院费用符合根本医疗保险药品名目、诊疗工程以及医疗效劳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我市现行根本医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对农夫工门诊费用未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要赐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夫工办理根本医疗保险手续或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