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研发的管理制度范文产品研发管理流程(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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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产品研发的管理制度范文产品研发管理流程(五篇)新产品研发的治理制度范文(精)一 法定代表人:(简称乙方)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依据,经充分协商全都,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承包形式为:上交利润递增包干。 二、承包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共 年。 三、上交利润数额: 1.乙方上交利润包干基数为 元。 2.乙方自年起,按递增%的比例上缴利润。即年月交元;年月交元; 年 月交1 元; 年 月交 元; 年 月交 元。 四、上缴利润后余剩的利润,乙方应首先按规定归还国家贷款,其余留利安排如下表所列: 五、乙方在承包期问保证完成国家指令性生产规划。 六、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1

2、.乙方承包期闻,新增固定资产总额为元。其中年元;年元;年元;年元;年元。 2.新产品开发项,主要工程是一,新产品产值达元 3.承包期间技术改造投资总额为元,新增产值元 4.产品质量到达标准。 5.出口创汇指标。 6.人均上交利润 。 7.乙方保证年使承包企业到达_企业标准。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1.按承包合同规定,监视乙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治理好企业资产。 2.对乙方在时间内不能完成上交利润的%,或乙方严峻违法经营,甲方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可依法定程序解除承包合同。 3.甲方充分敬重乙方经营治理自主权,不干预乙方正常经营活动;并帮忙做好协调、效劳工作,解决下述问题: (二)乙方

3、 1.承包期间享有经营治理自主权,有权建立以经营者为首的经营治理系统。 2.有权对企业内部的人员进展适当安排,正确处理企业内部的安排关系 3.承包方对企业经营者的奖、惩规定: 八、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从上缴利润中扣除赔偿金额,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若不实行赔偿的方法,则实行延长承包期的方法,凡应赔偿元,则延长天。 2.甲方不按合同条规定为乙方解决问题,则的%交付违约金,违约金从上交利润中扣除。 3.乙方未按合同完成上交利润指标的,应支付违约金,其方法为: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工商行政

4、治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法院起诉。 十、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1. 2. 十一、本合同自起生效。 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甲、乙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份,分送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签章) 鉴(公)证机关(公章)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新产品研发的治理制度范文(精)二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互惠互利、诚恳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销售代理甲方_产品的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一、代_区域 1、乙方的代_区域为:_地区。 2、代_区域扩大或缩小的条件及方法:_ 二、代理产品 1、乙方代理

5、销售甲方的产品为:_ 2、代理商品种类增减的条件及方法:_ 3、商定新产品(是否)包括在内:_ 三、代理权限 1、甲方授权乙方为_地区的独家代理商,全面负责该地区的销售和经销商治理。 2、甲方不得在乙方代_区域内另设其他代理或经销商。如消失上述状况,甲方须退还乙方保证金,乙方有权马上终止代理合同及得到相应补偿。 3、乙方严禁跨区域窜货,对有跨区域窜货行为的乙方,甲方将取消其代理资格,本合同将自动终止。 4、乙方在代理经营甲方产品的同时,必需制止经营其他对甲方有竞争有冲击的同类产品。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对于乙方代理的销售区域,乙方可以依据实际状况制订销售政策,原则上甲方不予干预

6、,但乙方对于自己以及下属经销商的经销行为负无限连带责任。 四、代理期限 1、本合同的代理期限为,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月_日止。双方可依据本合同的商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2、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_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3、甲、乙双方商定,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满意以下条件可以续约: (1)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约行为; (2)已经向甲方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 (3)签署放弃可针对甲方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文件; (4)同意向甲方支付_元的续约费; (5)_。 五、最低代理销售额乙方承诺每月向甲方的订货量为_,乙方保证

7、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均不得低于_元。假如连续不能完成销售指标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六、代理商品价格 1、配送价格:甲方向乙方统一配送产品的价格,根据本钱价格加治理费的方法确定,但治理费最多不得超过本钱价格的_%。本钱价格由进项价格、进项税、包装费、运费及_构成。甲方除向乙方收取资格审查费和销售返利以外,不得向乙方收取其他费用或牟取任何利益。 2、销售价格: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产品(效劳)。乙方不得擅自调整规定的产品销售价格或以收取_费用等方式变相加价。假如甲方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不符合本地区市场状况,乙方需调整销售价格时,应当向甲方报告。甲方应当依据系统的统

8、一性要求和乙方所处地区的市场状况综合考虑,作出调整价格的打算。 七、佣金 1、乙方的佣金以每次售出并签字的协议产品为根底,其收佣百分比方下:_元按_%收佣;_元按_%收佣。 2、佣金以发票金额计算,任何附加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海关税或由进口国家征收的关税等应另开发票。 3、佣金按成交的货币来计算和支付。 4、甲方每季度应向乙方说明佣金数额和支付佣金的有关商务,甲方在收到货款后,应在30天内支付佣金。 5、乙方所介绍的询价或订单,如甲方不予承受则无佣金。若乙方所介绍的订单合约已中止,乙方无权索取佣金,若该合约的中止是由于甲方的责任,则不在此限。 八、商情报告 1、乙方有权承受客户对产品

9、的意见和申诉,并准时通知甲方,以关注甲方的切身利益为宜。 2、乙方应尽力向甲方供应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_个月需向甲方寄送工作报告。 3、甲方应向乙方供应包括销售状况、价目表、技术文件和广告资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甲方还应将产品价格、销售状况或付款方式的任何变化准时通知乙方。 九、推销、宣传与广告 1、乙方是_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争取客户,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 2、乙方有义务通过广告活动,宣传代理产品(效劳),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负担广告与宣传费用。 3、甲方通过制定总体广告规划及其他规定,实施产品的广告规划和公布广告;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在代_区域内公布促销广告,开展促销活动。

10、 4、乙方应当执行甲方对广告活动的要求,不得违反规定公布广告。 5、乙方可自行筹划并实施针对代_区域市场特点的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但必需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在甲方指导下进展。 十、购货与销售 1、乙方需货时,应向甲方发出书面订单,一般应在每月_日以前向甲方下达下_月度订单,并在提货前全额支付货款。 (1)甲方收到乙方全额货款后交付货物,交货地点为乙方所在地。 (2)甲方可代乙方发货,乙方担当铁路货运或汽运费,航空货运费等,发货方式由乙方确定。 (3)甲方将在发货后将货运单据传真或寄至乙方。货运时间以货运单据上标明的时间为准。 2、乙方须在收到货物后_日内对产品的质量进展检验,因产品质量

11、及包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或者产品的保质期已经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甲方予以换货或退货。十 一、监视、培训及售后效劳 1、甲方应当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展辅导、检查、监视和考核。乙方应当遵循甲方或其委派的督导员在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 2、乙方应当保持完整、精确的交易记录,在每月_日前向甲方递交上月的总营业收入的财务报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每年应对乙方或其指定担当治理职责的人员供应不少于_次的业务培训。培训费用由甲方负担,但参与培训人员的差旅费自负。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持续地对乙方供应开展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效劳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乙方供应必

12、要的帮助。 5、甲方为乙方供应的产品严格根据甲方供应的质保书和国家的相关规定进展质保效劳。 6、乙方在销售完成后,应按甲方要求填写客户登记表,并应于每月定期以传真或其他形式向甲方返回客户登记表,以便于日后的售后效劳和例行巡检工作。 7、当乙方发生售后效劳要求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效劳要求和内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的_小时内赐予答复,确认效劳内容和时间,同时,甲方向乙方供应_小时售后效劳热线联络效劳。十 二、学问产权 1、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拥有的商标(商号、标志)、专利、著作权、商业隐秘等,乙方在代_区域内享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一般许可)的权利。 2、甲方对许可乙方使用的商标(商号、标志)

13、、专利、著作权、商业隐秘等的权利作出以下限制和保存: (1)仅限于销售代理经营的目的; (2)甲方许可的第三人在代_区域内以_方式使用商业隐秘; (3)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或商业隐秘许可使用协议或专利实施许可协议或_作出的其他限制与保存。 3、乙方应常常视察市场,如发觉第三方侵害甲方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甲方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乙方应据实向甲方报告。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并根据甲方的指示,帮忙甲方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甲方将担当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此类费用。 4、乙方不应与甲方或帮忙他人与甲方竞争,乙方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销的产品,也不应从与甲方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乙方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

14、品一样或类似的(不管是新的或旧的)任何产品。 5、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的内,乙方不能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予以竞争,本合同终止后的内,乙方也不能代理其他类似产品,予以竞争。 6、全部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甲方全部,乙方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甲方。十 三、合同转让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当独立自主地经营代理业务,制止以承包、租赁、合作、托付或其他任何方式将代理销售业务全部或局部转移给第三人经营治理。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 (1)乙方要求转让本合同时,应当将转让的理由及转让条件、受让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制作的信息披露文件等状况报告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同意转让的打算。 (2)乙方转让本合

15、同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优先受让的通知后,乙方不得撤销转让或变更转让价格与转让条件,否则,乙方在内不得进展转让。 (3)乙方转让本合同,受让人应当与甲方重新签订代理销售合同。十 四、合同变更 1、为适_市场竞争的需要,甲方有权对本合同进展适当变更,但变更必需是善意与合理的,且不得与主合同及合同附件中的附属协议的内容相抵触。 2、甲方应当将合同变更的缘由、可行性及有关事项,在规定的变更时间前_天通知乙方。 3、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规定在代_区域内实行变更,并准时将实施的状况报告甲方 新产品研发的治理制度范文(精)三 1.定义 本合同以下术语应解释为:

16、a.“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包括全部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全部文件。 b.“合同价”系指依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c.“货物”系指卖方依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供应的一切设备、机械和域其材料。 d.“效劳”系指依据合同规定卖方担当与供货有关的帮助效劳,比方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的伴随效劳,比方安装、调试、供应技术救济、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担当的其他义务。 e.“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条款。 f.“买方”买方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g.“卖方”卖方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h.“工程现场”本工程现场名

17、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i.“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局部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来源地 3.1本合同项下所供应的货物及效劳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和地区。 3.2本条所述的“来源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供应效劳的源地。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根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分的产品。 3.3货物和效劳的来源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标准 4.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假如没有提

18、及适用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需是有关机构公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纳公制。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供应的有关合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规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供应给卖方雇佣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员供应,也应留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需的范围。 5.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第5.1条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5.1条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假如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

19、件(全部拷贝)还给买方。 6.专利权 6.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局部,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害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7.履约保证金 7.1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告书后三十(30)天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条款资料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7.2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应能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3履约保证金应用本合同货币,或买方可以承受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货采纳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a.由买方承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或买方可承受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用招标文件供应的格式,或其他以买方承受的格式提交的

20、银行保函或不行撤销的信用证;或银行本票或保付汇票。 7.4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行保证金退还卖方。 8.检验和测试 8.1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能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担当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展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展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准时以书面形式把进展检验和/测试的代表的身份状况通知卖方。 8.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域货物的最终的地进展。假如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展,检察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帮助,买方不应担当费用。 8.3假如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

21、不能满意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展必要的修改以满意规格的要求。 8.4买方在货物到达买方国家后对货物进展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承受物的权力将不会由于货物在从来源国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8.5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厂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等进展具体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给议付行的文件的一个组成局部,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家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8.6货物低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买方应向中华

22、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称为检验检疫局)申请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展检验,并出具交货后检验证书。假如检验检疫局发觉规格或数量或两者有不全都的地方,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九十(90)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 8.7假如在合同条款第15条规定的保证期内,依据检验检疫局检验的结果发觉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明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适宜的材料,买方应准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8.8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无论如何也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9.包装 9.1卖方应供应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

23、应足以承受但不限于承受转运过程中的野蛮装卸,暴露于恶劣气温,盐分大和降雨环境,以及露天存放。包装箱的尺寸及重量应考虑货物最终目的地的偏远程度以及在全部转运地点缺乏重型装卸设施的状况。 10.装运标记 10.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周用不行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英语字样做出以下标记:_。 10.2假如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英语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依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晰地标注“当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枯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的标记。 11.装运条件

24、 11.1假如是与外国卖方签订的到岸价(cif)/“运费和保险付至_”价(ip)的合同: a.卖方应负责安排订舱位、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根据合同规定的交货交货。 b.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c.除非另行同意,货物不能放在甲板上运输,也不能转运。 d.承运的船只应来自合格来源国。 e.目的港/工程现场在专用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 11.2假如是与国内卖方签订出厂价(exw)合同: a.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但由买方支付运费。 b.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的日期应视为交货日期。 11.3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买方对超运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担

25、当责任。 12.装运通知 12.1假如是与外国卖方签订的到岸价(cif)/“运费和保险付至_”价(ip)的合同 a.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三十天(30)天或空运前十(14)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和在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具体的货物清单一式5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别要求和留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b.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完成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

26、形式合同号、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假如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发票金额、或体积到达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急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12.2假如是与国内卖方签订出厂价(exw)合同: a.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铁路/大路/水远装运日期之前三十(30)天内或空运运日期之前十四(14)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或用m32表示)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应用挂号信把具体的货物清单一式五份,包括

27、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别要求和留意事项等通知买。 b.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假如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到达或超过长1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给买方,易燃品或危急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c.在出厂价合同项下,假如是由于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上述内容通知买

28、方,使买方不能准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13.交货和单据 13.1卖方应根据“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供应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有详细规定。 13.2本合同下的“出厂价(exw)”、“离岸价(fob)”、“货交承运人价(fa)”、“到岸价(cif)”、“运费、保险付至_价(cip)”及其他用于说明各方任的贸易术语应根据巴黎国际商会出版的目前版本的国际贸易惯例术语解释通则(icotems)来解释。 13.3对从国外供给的货物: a.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电报或电传的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

29、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等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卖方应将以下单据寄给买方,并拷贝一份给保险公司: (1)标有“运费已付”的已装船清洁提单3份正本,2份副本; (2)说明货物品名、数量、单价和总价的卖方发票一式5份; (3)标明每箱内容的装箱单一式5份; (4)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以发票价格百分之一十(10%)投保一切险的保险单1正本,4份副本; (5)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5份; (6)以买方为抬头开给买方银行的已交货的合同货款的即期汇票一式2份; (7)卖方出具的证明运输工具名称和国籍的证明书一式5份; (8)卖方有关机构出具的来源国证书一式5份。 b.对从国内供给的货物: (1)

30、说明货物品名、数量、单价和总价的卖方发票一式5份; (2)买方出具的证明已收到相应货物的证书一式5份; (3)具体的装箱单一式5份; (4)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5份; (5)以买方为抬头开给买方银行的已交货价格的即期汇票一式2份; (6)交货收据/铁路收据/货车收据一式5份; (7)货物来源地证书一式5份。 14.保险 14.1本合同下供应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丧失或损坏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方式,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进展全面保险。 14.2假如买方要求按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_价(cip)交货,其货物保险将由卖方办理、支付,并以买方为受益人。假如按离

31、岸价(fob)或货交承人价(fca)交货,则保险是买方的责任。 14.3假如是出厂价(exw)合同,装货后的保险应由买方办理。假如是到岸(cif)/“运费、保险付至_”价(cip)合同,卖方应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办理以发票金额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一切险。 15.运输 15.1假如合同要求卖方以离岸价(fob)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直至包括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船港装上船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假如合同要求卖方以货交承运人(fca)价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在买方指定点或其他同意的地点交由承运方保管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2假如合同要求卖方以

32、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_价(cip)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或本合同中指定的其他目的地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3假如合同要求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目的地一工程现场,卖方应负责办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4假如合同要求卖方以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_价(cip)交货,所选择承运人事先应获买方同意。假如合同要求卖方(a)以离岸价(fob)或货交承运人价(fca)交货,和(b)替买方和由买方担当费用使用指定的船只或挂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只来安排国际运输,而指定的

33、船只或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只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用于运输货物,卖方应用别的船只安排运输。 16.伴随效劳 16.1卖方可能被要求供应以下效劳中的任一或全部效劳,包括“合同条款资料表”与技术规格规定的附加效劳,(假如有的话): a.实施或监视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启动; b.供应货物组装和/或修理所需的工具; c.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供应具体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d.在双方商定的肯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视或维护或修理,但提条件是该效劳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担当的义务;和 e.在卖方厂家和/或在工程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启动,运行、维护和/修理对买方人员进展培训。

34、16.2假如卖方供应的伴随效劳的费用没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到达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供应类似效劳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16.3卖方应供应“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全部效劳。为履要求的伴随效劳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7.备件 17.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供应以下任一和全部卖方制造或安排的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a.买方从卖方选购的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期内所担当的义务;和 b.在备件停顿生产的状况下: (1)事先将要停顿生产的规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选购所需的备件和 (2)在停顿生产后,

35、假如买方要求,免费向买方供应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 17.2卖方应根据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的规定供应所需的备件。 18.保证 18.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和全部最新改良。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供应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买方的规格要求设计和/或材料的状况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动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8.2本保证在货物或其中任一局部(适用时)交运到合同指明的最终目的地并验收后的十二(12)个月内有效,或在货物从货源国装

36、运口岸或地点启运日期后十八(18)个月内有效,哪一种状况早发生就以哪一种状况为准。 18.3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期内所产生的索赔。 18.4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或进口港地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费由买方担当。 18.5假如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实行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担当,买方依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9.索赔 19.1假如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8条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规定

37、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根据买方同意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a.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担当由此发生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爱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b.依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患病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c.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局部和/或修补缺陷局部,卖方应担当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

38、量保证期。 19.2假如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承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根据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20.付款 20.1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 21.价格 21.1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效劳收取的价格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给出。 22.变更指令 22.1依据合同条款第35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对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a.本合同项

39、下供应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b.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c.交货地点;和/或 d.卖方供应的效劳。 22.2假如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削减,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将进展公正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依据本条进展调整的要求必需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 23.合同修改 23.1除了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24.转让 24.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局部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5.分包 25.1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局部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

40、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5.2分包合同必需符合合同条款第3条的规定。 26.卖方履约延误 26.1卖方应根据“货物需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供应效劳。 26.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假如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阻碍按时交货和供应效劳的状况时,应准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缘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状况进展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6.3除了合同条款第25条阶状况外,除非延期是依据合同条款第26.2条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

41、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7.误期赔偿费 27.1除合同条款第29条规定的状况外,假如卖方没有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供应效劳,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状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供应效劳的效劳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供应效劳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一旦到达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依据合同条款第28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8.违约终止合同 28.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实行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状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局部或全部合同: a.假如卖方未能在合同

42、规定的限期或买方依据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同意长的限期内供应局部或全部货物; b.假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c.假如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供应、赐予、承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公官员在选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选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款人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各投标价丢失竞争性,剥夺借款人(或业主)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28.2假如买方依据上述第28.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局部合同,买方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置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置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局部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连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局部。 29.不行抗力 29.1尽管有合同条款第26条、27条和28条的规定,假如卖方因不行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在不行抗力影响的范围内不应当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当担当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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