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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结算业务代理方法银发2023176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标准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银行之间支付结算业务代理行为,畅通汇路,改进效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依据支付结算方法,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支付结算业务代理,是指银行双方之间,一方托付另一方办理其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托付方为被代理行,受托付方为代理行。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银行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第四条 银行办理银行汇票、汇兑、托付收款、托收承付等支付结算业务,均可以实行代理。第五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支
2、付结算业务的银行,方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单位,不得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第六条 实行支付结算业务代理的,被代理行和代理行必需签订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协议。本方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应遵循公平自愿、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第八条 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从事不正值竞争,不得损害支付结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的代理业务有权进展指导、协调和治理,调解代理业务纠纷。其次章 银行汇票业务的代理第十条 银行汇票业务代理,是指代理签发银行汇票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行为。第十一条
3、 银行汇票业务代理实行以下方式:一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并托付他行代理兑付;二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并由他行兑付。代理行是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或代理兑付他行银行汇票的银行。被代理行是托付他行代理本行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或托付他行代理兑付本行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第十二条 代理签发银行汇票和托付他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 应实行全额移存汇票资金的方式。银行汇票移存资金不计付利息。第十三条 具有签发银行汇票资格的银行,可以实行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并托付他行代理兑付的方式。不具有签发银行汇票资格的银行,可以实行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并由他行兑付的方式。第十四条 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的银行,必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内部
4、治理完善,内掌握度健全;二经营状况较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三信誉良好,在人民银行存有充分的预备金,能保证准时移存签发银行汇票的资金。第十五条 银行汇票业务的代理行与被代理行必需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 银行汇票业务代理协议的签订。一承受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并托付他行代理兑付方式的,由被代理行总行与代理行总行签订代理协议,或者与代理行总行授权的分支行签订代理协议并报代理行总行备案。城市商业银行总部、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可以与代理行当地分支行签订代理协议,并报代理行总行或其授权的分支行批准生 效。二实行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方式的,城市商业银行总部、
5、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与被代理行当地分支行签订代理协议,并报被代理行总行或其授权的分支行批准生效。第十七条 代理行与被代理行签订的代理协议必需报人民银行备案。实行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并托付他行代理兑付方式签订的代理协议,代理行总行应向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实行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方式签订的代理协议,被代理行分支行应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第十八条 银行汇票业务代理协议应订明以下主要条款:一银行汇票业务的代理方式;二代理行与被代理行的权利和义务;三银行汇票资金移存的方式;四代理业务手续费标准和付费方式;五违约责任。第十九条 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并托付他行代理兑付的银行,应履行以下
6、职责:一依据支付结算制度规定签发银行汇票,并在签发的银行汇票凭证上加盖“请划付银行行号”戳记;二依据协议的规定将签发的银行汇票资金于当日至迟次日上午向代理行移存;三依据协议的规定将本行银行汇票票样、汇票专用章印模供给应代理行,并向代理行购置编押机具;四依据规定的费率和商定的付费方式向代理行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五将行名、行号、营业地址、邮政编码、电报挂号等变更事项准时通知代理行;六与代理行商定的其他事项。其次十条 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的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据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签发银行汇票;二向被代理行购置被代理行的银行汇票凭证、银行汇票专用章、编押机具,并依据支付结算制度和被代理行的要求,
7、实行严格的安全治理;三依据协议的规定将签发的银行汇票资金于当日至迟次日上午向被代理行移存;四依据规定的费率和商定的付费方式向被代理行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五将行名、行号、营业地址、邮政编码、电报挂号等变更事项准时通知被代理行;六与被代理行商定的其他事项。其次十一条 代理兑付他行银行汇票的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被代理行签发的银行汇票,依据支付结算制度规定审核, 准时兑付和清算;二对被代理行签发银行汇票的资金移存状况进展检查,并准时与被代理行进展账务核对;三与被代理行商定的其他事项。其次十二条 托付他行签发本行银行汇票的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向代理行配售银行汇票凭证、汇票专用章和编押机具,并对
8、代理行有关人员进展业务培训辅导;二对代理行签发的银行汇票,依据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审核兑付,并准时与代理行进展资金清算和账务核对;三依据支付结算制度和协议的规定,对代理行签发银行汇票、资金移存以及印、押、证安全治理状况进展检查;四与代理行商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其他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其次十三条 其他支付结算业务的代理,是指被代理行托付代理行办理汇兑、托付收款、托收承付结算的行为。其次十四条 其他支付结算业务代理的方式,分为规定代理和商定代理。规定代理是指银行之间依据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商定代理是指银行之间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而产生的代理。其次十五条 建立行内异地联行系统的银行之间应实行
9、规定代理。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与建立行内异地联行系统的银行实行商定代理。其次十六条 实行规定代理的,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不需签订代理协议。实行商定代理的,应依据本方法的规定签订代理协议。其次十七条 银行之间的代理协议,可以由被代理行与代理行当地分支行签订。其次十八条 代理协议应订明以下主要条款:一代理业务种类;二代理行与被代理行的权利和义务;三资金清算方式;四代理业务手续费标准和付费方式;五违约责任。其次十九条 汇兑业务的代理是指被代理行托付代理行办理款项汇出和汇入的行为。托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的代理是指被代理行托付代理行将其托收的款项划
10、回本行的行为。第三十条 汇兑、托付收款、托收承付代理业务的被代理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在人民银行开立预备金存款账户或在代理行开立同业往来账户,并存有足够资金保证清算;二依据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审核支付结算凭证和填制有关凭证;三依据规定费率和商定的付费方式支付代理费用。第三十一条 汇兑业务的代理行,应依据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于受理当日至迟次日上午将款项汇出,并准时将款项收入汇兑凭证记载的收款人账户。第三十二条 托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的代理行,应依据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审核,将付款人支付的款项划回并收入被代理行的账户,同时将有关结算凭证转交被代理行。第四章 代理协议的解除第三十三条 因机构迁址、撤并或其
11、他缘由,代理行与被代理行需要解除代理协议的,应比照本方法规定的签订协议的程序办理。第三十四条 代理签发银行汇票的代理行与被代理行解除代理协议的,代理行应即时将空白银行汇票凭证、汇票专用章、编押机具交还被代理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代理行与被代理行解除代理协议的,代理行应将被代理行的银行汇票票样、汇票专用章印模准时销毁;被代理行应将代理行的编押机具交还代理行。第三十五条 代理协议双方应对移存的资金进展核对相符后,办理结清手续。第三十六条 代理协议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反协议的商定,需要解除代理协议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 代理行与被代理行解除代理协议的,应向原备案行备案
12、。第五章 代理费用第三十八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实行有偿代理。代理费用的标准应依据代理业务的本钱、风险以及支付给有关部门的费用确定。第三十九条 代理费用依据以下标准支付和收取:一承受托付他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方式的,被代理行应按实际兑付金额的 0203向代理行支付手续费。每笔缺乏 2 元的, 按 2 元支付。二承受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方式的,代理行应按签发金额的 0305向被代理行支付手续费,每笔缺乏 3 元的,按 3 元支付,并按支付结算制度规定的凭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向被代理行支付凭证工本费。三托付他行代理汇兑、托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实行规定代理的,被代理行暂按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向代理行支付
13、 50的手续费和 100的邮电费。四托付他行代理汇兑、托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实行商定代理的,被代理行应按支付结算制度规定的相应手续费和邮电费收费标准,向代理行支付 200的手续费和 100的邮电费。第四十条 代理费用可以实行定期支付或逐笔支付的方式,具体方式由代理行与被代理行协商确定。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第四十一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的当事人,不得擅自毁约、随便变更代理协议条款和拒绝履行义务,不得随便压票、无理退票和截留、挪用他行结算资金,不得随便提高、降低或变相转变收费标准和无故拖延支付代理手续费。第四十二条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一方未经双方协商同意,擅自毁约、变更代理协议条款和拒绝履行义务,给对
14、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担当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代理兑付他行银行汇票、代理他行办理汇兑、托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发生压票、无理退票,以及被代理行对代理行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发生无理退票的,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贷款利率以及压票、退票金额和天数向对方负责赔偿。第四十四条 代理行或被代理行在代理业务中,截留、挪用他行结算资金的,除负责订正外,应依据银行同业往来利率以及截留、挪用的金额和天数向对方负责赔偿。第四十五条 代理行或被代理行随便提高或降低代理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除必需订正外,应将多收的费用返还,少收的费用应予追回。第四十六条 代理行或被代理行未按规定移存汇票资金的,应按未移存金额和延误天数支付万分之七违约金;未按规定支付手续费的,应按延付手续费金额和延误天数支付万分之五违约金。第四十七条 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的银行,违反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和代理协议的条款而发生印、押、证丧失,造成被代理行资金损失的,应向被代理行负责赔偿。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方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四十九条 本方法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