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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 | 权威 | 精品知识共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识别和获取管理制度温馨提示:欢迎光临小店,本店致力于全行业精品知识共享,所有内容均为Word格式,可自由修改编辑,如果对您生活或工作有所帮助,欢迎下载!第一章总则第 一 条 为 建 立 获 取 环 境 、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及 其 他 要 求 的 渠 道 , 及 时 识 别 和 获 取 本 企 业 活 动 、 服 务 过 程 中 所 适 用 的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及 其 他 要 求 并 保 持 更 新 , 根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 公 司 安 健 环
2、 管 理 办 法 制 定 本 制 度 。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厂站、项目。第二章职责分工第 三 条 承 担 项 目 管 理 任 务 的 各 厂 站 、 项 目 、 各 部 门 负 责 识 别 和 获 取 环 保 、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及 其 他 要 求 。 第四条承担项目管理任务的厂站、项目、部门、项目部负责组织对本部人员进行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行为。第五条项目部及其他涉及相关方的管理部门负责将适用的安健环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工程承包商),传达方式包括纳入合同或制作成宣
3、传资料及其他方式。第 三 章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的 获 取 第六条获取的内容(一)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 二 ) 法 规 : 国 务 院 和 省 级 人 大 颁 布 的 法 规 ; (三)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制度;(四)标准: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标准;( 五 ) 其 他 要 求 : 各 级 政 府 有 关 规 范 性 的 文 件 ,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 地 方 和 行 业 有 关 的 要 求 , 非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通 知 、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等 。 第七条获取渠道(一)各级人大、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条
4、例、办法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渠道是全国人大公报、国务院公报、国务院各部、委、局及其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二 ) 国 家 和 行 业 标 准 规 范 获 取 渠 道 是 国 务 院 各 部 、 委 或 标 准 化 组 织 等 ; (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获取渠道是各上级主管部门;(四)还可以通过咨询机构等部门联系;( 五 ) 通 过 报 刊 、 书 店 、 互 联 网 等 渠 道 。 第八条获取方式和时机(一)各单位通过前述渠道以网络、电话、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二 ) 各 单 位 通 过 阅 读 和 整 理 有 关 报 刊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5、 范 及 其 他 要 求 , 对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及 其 他 要 求 进 行 适 用 性 判 定 , 报 单 位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后 , 建 立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清 单 列 入 适 用 清 单 。 (三)各厂站、项目、安全监察部应及时整理更新本单位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保持所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处于最新状态。第四章适用性识别、传达和更新第 九 条 适 用 性 识 别 判 定 依 据 : (一)工程建设活动、服务要求;(二)所属行业要求;( 三 )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 (四)相关方有关要求。第十条各单位对获取的法律
6、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登记形成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纸质版目录清单正式文件形式下发,附件一般可以电子版形式共享或由相关单位自行网络下载或购买。第 十 一 条 传 达 (一)各单位将审批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或电子版)传递到各职能部门、各项目部。(二)安及时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及有关内容予以印制(或发送电子版),然后按照文件管理程序要求发放到有关部门。( 三 ) 各 厂 站 、 项 目 、 各 职 能 部 门 、 各 项 目 部 将 适 用 于 本 单 位 的 法
7、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及 其 他 要 求 进 行 宣 贯 传 达 , 力 求 职 工 知 晓 现 行 有 效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和 其 他 要 求 , 以 便 具 体 使 用 时 查 阅 。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随时掌握与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最新信息,如有换版、更改等情况及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传递。第十三条为使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保持最新状态,各单位每年确认、登记获取的最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填写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提供给各项目管理部门,由项目部按职责分工发放给相关单位。第 十 四 条 各 单 位 对 作 废 的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及 其 他 要 求 及 时 标 识 , 对 新 颁 的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及 其 他 要 求 及 时 补 充 。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文已阅读完毕,欢迎下载、点赞关注-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