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规]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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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开展的需要,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小城镇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村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集镇、独立工矿区和村庄。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管理,?城市规划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那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2、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根本农田保护区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开展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开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开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林地; 四合理安排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缩并零散的自然村落,逐步建成相对集中、设施配

3、套的现代化村落,引导乡镇工业向工业区集中,并适当留有开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六条 村镇规划包括乡镇域规划,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乡镇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镇行政区域内村镇布点,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开展方向,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村镇根底设施以及其他各项生产和生活效劳设施的配置。 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建制镇、集镇的性质和开展方向,人口和建设用地开展规模,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街道中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对建设工程或者重点地段的具体安排

4、和规划设计编制详细规划。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以乡镇域规划为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开展规模,建设用地范围,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布局,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第七条 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有关村庄建设规划,还应领先由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村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如确需修改或者变更的,必须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八条 在村镇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拖延规划的实施。因实施规划给村居民或者单位造成损

5、失的,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牙应补偿。 第十条 所有村镇工程建设工程必须安排在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严禁在根本农田保护区内兴建厂房、住宅以及从事工业开发区等建设。但经省级以上行政机关批准的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等国家根底设施工程建设除外。 第十一条 村民建住宅,应领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经村同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需要使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并按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范围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

6、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范围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各类企业,建设单位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经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三条 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

7、门申请用地。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在村镇范围内,需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持建设工程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经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五条 凡在村镇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批准文件、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证件、建设工程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其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村镇工程许可证。 村居民个人建住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 在村镇主要

8、街道装饰房屋门面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村镇工程建设证后,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现场放样、验线、方可正式施工。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后6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此证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应当对规划的实施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挠。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四章 村镇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村镇的各种房屋建筑单层个人住宅除外和各类根底设施等建设工程,必须由

9、取得相应的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设计。严禁列证设计和无设计施工。 第十九条 在村镇进行各类施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匠,必须持资质证书等有关文件到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领取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规定的范围进行施工。严禁无证施工和越级施工。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和个体工匠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村镇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10、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村镇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对建设中形成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新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报送工程资料。 第二十三条 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必须服从村镇规划,配套进行各类根底设施和生活效劳设施的建设。 凡进行村镇建设综合开发的单位,必须到开发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按规定缴纳开发管理费。严禁无证开发和越级开发。 第二十四条 村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

11、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房屋产权证件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房屋拆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村镇房屋的拆迁,应当根据规划,有方案地进行。在规划确定要搬迁的村庄内,不得进行房屋翻建、扩建、改建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建制镇、集镇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根底设施配套费。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室、民政福利事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减免根底设施配套费。 根底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村镇根底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建制镇、集镇城市维护税的使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使用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

12、维护和建设,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镇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保护村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到达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条 负责村镇建设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提高素质,搞好效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批准单位和用地单位的直接

13、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撤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对单位的罚款幅度为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对个人的罚款幅度为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或者开发,限期

14、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设计、施工或者开发收入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格证书承当设计任务单层个人住宅除外或者未按设计资格规定的范围承当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证书或者未按施工资质规定的范围承当施工任务的; 三未取得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五未取得开发资质证书或者未按资质规定的范围承当开发任务的。 第三十四条 取得设计、施工、开发资格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格质证书的,由工程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待证单位的全部非法所得。 情节严

15、重的,除按前款规定进行处分外,由原发证机关撤消设计、施工、开发资格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撤除,并处以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的规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在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房屋产权证件时,只准收取工本费。 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分通知书之

16、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分决定的,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那么 第三十九条 未设镇建制的国有农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有农林场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执行,并服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决定将?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批准单位和用地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一文由中国搜课网搜集整理,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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