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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章 程二一二年七月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份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公司章程章目程录第一章 总那么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2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份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二节 董事会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第二节 监事会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三节
2、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第一节 通知第二节 公告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公司章程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份公司章程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十二章 附那么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标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份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于 2007
3、 年 12 月 7 日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2021第 352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 万股,并于 2021 年 2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公司英文名称:Masterwork Machinery Co.,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工业园。邮政编码:300400。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000 万元。4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份公司
4、章程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标准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5、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那么指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靠德才兼备的专业人才和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谋求资本和资源的优化组合,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效劳,使企业稳定高速的开展,将公司创立为国际化、专业化、规模化的一流企业,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努力使全体股东获得良好的收益。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印刷设备、包装设备、检测设备、精密模具的研制、生产、销售;本企业生产产品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第三章 股份5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
6、公司章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第十八条公司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的股份数额及持股比例见下表:发起人名称李莉天津名轩投资赵俊伟陈诗宇合计持股数股51,000,00022,500,0001,155,000345,00075,00
7、0,000持股比例%68.0030.001.540.46100.00出资时间2007 年 11 月 15 日2007 年 11 月 15 日2007 年 11 月 15 日2007 年 11 月 15 日2007 年 11 月 15 日出资方式净资产折股净资产折股净资产折股净资产折股净资产折股2021 年 3 月 1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2021第 352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40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置或者拟购置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8、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6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份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开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
9、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7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份公司章程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10、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
11、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8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份公司章程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12、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
13、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9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份公司章程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14、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15、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份公司章程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16、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17、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到达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书面通知本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股票。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到达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所持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 个工作日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的股票。11天
18、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份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
19、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交易;十三审议批准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担保事项;12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份公司章程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鼓励方案;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20、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一 购置或出售资产;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三 提供财务资助;四 提供担保;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九 研究与开发工程的转移;十 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置、出售的资产不含购置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置、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到达以下标准之一
21、的,应当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13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份公司章程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22、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到达以下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23、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第四十五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置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所述交易涉
24、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14、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份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到达第四十三条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第四十三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对于到达第四十三条规定标准的交易,假设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假设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
25、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对于未到达第四十三条规定标准的交易,假设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审计或评估。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购置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到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第四十七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按照?公司法
26、?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第五十条公司发生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到达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标准的,适用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按照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15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份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
27、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8、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那么适用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已按照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五十三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16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
29、份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一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二 购置原材料、燃料、动力;三 销售产品、商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五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第五十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0、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那么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五十七条 公司与第五十六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五十六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五十八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第五十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17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31、 股份公司章程三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那么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第五十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十六条或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十六条或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六十条公
32、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六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第六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第六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33、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六十七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18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份公司章程第六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管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六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到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或第六十三条标准的,适用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4、或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已按照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或第六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六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那么适用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或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或第六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六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35、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或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19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份公司章程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六十一条、第
36、六十二条或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或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或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重新
37、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第六十八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那么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第六十七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第六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第七十条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章程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第七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
38、免予按照本章程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20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份公司章程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七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缺乏?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39、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指明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将根据所审议案,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提供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40、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21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份公司章程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七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响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七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41、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响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响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七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42、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响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响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22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份公司章程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43、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七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持股及其它证明材料。第八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八十一条 监事
44、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八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23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份公司章程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
45、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八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和方式;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号码。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
46、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第八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24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份公司章程第八十九
47、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工作经历,特别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三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四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九十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
48、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九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九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说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49、书。25天 津 长 荣 印 刷 设 备 股份公司章程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九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九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50、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九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九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九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