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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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家口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政字2023155号 二九年十月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规定(建立部令第139号)和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十一届省人大第11号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方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立单位、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撤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

2、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市建立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治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治理的组织协调和监视检查工作,并详细负责中心城区(桥东区、桥西区、高新区)建筑垃圾的处置治理工作。 各县,宣化区、下花园区和察北、塞北治理区市容环境卫生治理部门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处置治理工作。 桥东区、桥西区、高新区市容环境卫生治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无主建筑垃圾的清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规划、房管、交通、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作做好建筑垃圾的治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来自:)、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治理,集中处置。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

3、的设置应纳入城区进展规划。 第六条 各级建筑垃圾治理部门依据本区域内的工程施工状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合理安排各类建立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15日内向建筑垃圾治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处置手续,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方可处置。 拆迁单位应携带拆迁治理部门出具的拆迁许可证向建筑垃圾治理部门提出处置建筑垃圾申请,获准许可后,方可处置。 建筑垃圾治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打算。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发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打算,将不予核准状况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施工现场所产生

4、的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置,尚未开工的建立用地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建立单位负责处置。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建筑垃圾运至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九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按有关程序完成前期审批手续后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使证; (三)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施工图纸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五)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治理制

5、度。 第十条 制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急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准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加强施工现场周边和出入口环境卫生治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物业公司或居委会指定地点堆放,物业公司或居委会负责清理,并托付有清运资格和力量的运输单位有偿清运。 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产生的建筑垃圾,

6、由施工单位根据本方法规定负责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间,由各级建筑垃圾治理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确定,并由公安交警 部门签发通行证。 第十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和公安交警部门签发的通行证,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八条 运输车辆应按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运输途中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便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其次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作业,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质量标准。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有防撒落

7、、飘扬、滴漏的措施,实行密闭苫盖,不得带泥上路。 其次十一条 工程竣工或房屋撤除后,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十五日内将建筑垃圾全部去除,占道施工的应在工程完工后,同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并报建筑垃圾治理部门交验。 其次十二条 各类建筑工程、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有关单位应向建筑垃圾治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应申报回填的工程及数量,由建筑垃圾治理部门统一安排调度。 其次十三条 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实行收费制度。详细收费标准根据市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各级建筑垃圾治理部门收取的建筑垃圾处置费用于消纳场地的建立、垃圾的处置、设备更新、车辆使用和治理工作中的经费支出、零散建筑垃圾的清理及相关治理

8、工作费用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专款专用。收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其次十四条 各级建筑垃圾治理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订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其次十五条 各级建筑垃圾治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9、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治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如下惩罚: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将危急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七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治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八条 施

10、工单位未准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治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置建筑垃圾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治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九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治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治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治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立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便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治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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