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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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延安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政办发202371号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夫工的合法权益,妥当解决农夫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夫工参与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23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营组织、中省驻延单位、外地驻县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所雇用的具有农村户籍、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人

2、员。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农夫工根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农夫工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视治理等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处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农夫工根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承办市属单位和中、省驻延单位(含驻县区分支机构)农夫工根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证卡发放、待遇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 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区农夫工根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治理工作。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县区属用人单位农夫工根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证卡发放、待遇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 第四条 外地驻县区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工商注册地为雇用的农夫工办理医疗保险(来自:)。未在注册地给农夫工办理医疗保险的

3、,应在工作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农夫工办理参与医疗保险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已在注册地为农夫工办理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应当向生产经营地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在注册地参与医疗保险的相关材料。 第五条 农夫工根本医疗保险的原则是:低费率、保住院、保当期,只建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 其次章 医保基金的筹集、缴费标准、缴费方法 第六条 农夫工医疗保险基金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筹集范围为: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医保费; (二)财政补助资金;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四)社会资助基金; (五)其它收入。 第七条 农夫工参与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按

4、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缴纳医保费。农夫工个人不缴费。 第八条 农夫工参与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参续保手续,医保费可按季度、半年、年缴纳。工期短的可按工期一次性缴纳。 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农夫工参保缴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停顿缴费的 ,自停顿缴费之日起停顿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农夫工医疗保险的药品名目、诊疗工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医审批程序、结算方式等根据我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农夫工在一个参保年度内住院医疗费按医院等级实行个人起付标准、按规定比例报销和最高支付限额掌握。起付标准、基金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按以下标准执行:

5、个人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医院等级 个人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三级 700 60% 二级 500 70% 一级 400 80% 社区卫生效劳机构 200 85%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夫工办理参与医疗保险手续的,其务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暂行方法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 第四章 医疗效劳治理及费用结算 第十三条 参保农夫工因病应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先垫付。出院后持医保证卡、身份证、住院票据、费用明细单、病历复印件等资料到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十四条 参保农夫工因急诊可以在就近的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但家属或用人单位应凭急诊住院证明及

6、相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内报告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经办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 参保农夫工因病情需要转入上一级医院或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应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参保农夫工回乡或外出期间发生急诊,可以在就近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但需在5日内报告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院后带所需资料到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未告知所属经办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同时参与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夫工根本医疗保险的农夫工,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先按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然后由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单位出据证明并在报销的住院医疗票据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到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本方法的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农夫工医疗保险基金治理、定点医疗机构的监视治理、住院、转院审批程序,社会监视及奖惩根据延安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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