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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西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治理,预防火灾发生,削减火灾危害,爱护人身、财产安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方法,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以下场所: (一)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现厅; (二)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三)建筑总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消遣、游艺、放映场所; (四)床位数30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床位数15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五)单个
2、厂房建筑面积或者车间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而且同一时间用工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六)总储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气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总储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建筑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及可燃纤维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储存其他可燃物质的仓库、堆场; 制度大全网-,为您细心编辑整理本文,转载与引用请注明出处。 (七)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电信楼、财贸金融楼、播送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3、; (八)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城市地下轨道交通; (九)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模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发电厂; (十)采纳木构造或者砖木构造建筑的全国重点文物爱护单位。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讨论、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并在其场所或者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火灾高危单位标志。 第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决议; (二)定期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状况报告和消
4、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三)公众聚拢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每24小时至少开展1次防火巡查;全部火灾高危单位每月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演练; (四)消防掌握室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 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确定1名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治理人,帮助消防安全责任人主管消防安全治理工作。 消防安全治理人离职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消防安全治理人离职之日起10日内确定新的消防安全治理人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5、 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需要确定1至2名消防安全治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治理工作。消防安全治理人员可以由消防安全治理人兼任。 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以下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二)在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的厨房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三)根据规定设置雷电防护装置。 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置疏散逃命示意图、提示用语等方式公示本单位火灾危急性、安全出口位置以及自救逃命方法,并根据规定标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将以下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
6、安全标识,纳入单位视频监控范围: (一)商场、市场的营业区域; (二)宾馆、饭店的燃气、燃油用房,厨房操作间; (三)医院高压氧舱、供氧站; (四)可燃物品的仓库,易燃易爆危急化学品仓库、储罐或者生产车间、加工车间; (五)变配电室和计算机、空调机等集中用电设备用房; (六)消防掌握室、消防水泵房; (七)避难层(间); (八)依据火灾危急的性质、程度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第十条 公众聚拢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合理确定并公示每个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到达最大容纳人数时,实行警示、分流等措施; (二)配备急救箱,并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
7、装备。 第十一条 在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消遣场所、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等火灾高危单位3层以上的部位,应当配置必要的逃命帮助装置。 第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每年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其消防安全治理、火灾危急源、建(构)筑物防火性能、消防设施运行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养等消防安全状况进展评估,并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所列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规划,实行措施进展整改。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针对火灾高危单位的危急性特点,供应常常性的专业消防安全指导,科学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8、。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准时公布消防安全公共信息。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监视检查,准时查处火灾高危单位以及毗邻场所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规定权限,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每半年至少进展1次监视检查,对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每年至少进展1次监视检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未确定消防安全治理人和消防安全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未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或者在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的厨房未设
9、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的火灾高危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火灾高危单位,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公众聚拢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确定并公示每个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或者到达最大容纳人数时,未实行警示、分流等措施造成严峻后果; (二)未按规定配备急救箱,并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惩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10、九条 本规定自*年6日1月起施行。 篇2:学校消防安全制度 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安康进展和学校工作的有序进展,特制定以下安全治理制度。 一、门卫安全治理制度 1、 严守校门,严禁闲人自由进出校园,不得无故脱离岗位。 2、 留意观看进出校园人员状况,严禁学生课间出校门。 3、 准时关锁教学楼及大门,常常巡察校园,确保校内财产安全。 4、 如发觉安全隐患及发生意外状况,准时向学校领导反映和联系。 5、 节假日和放学后不准本校教师之外的一切人员进入校园。 二、路队安全制度 1、 每天上午、下午放学时,路队辅导员准时清点人数,整理路队。 2、 要放学补课,需得到家长的同意,谁补课谁负
11、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并整好放学路队。 3、 辅导员必需准时到岗,严禁擅自脱离岗位。 4、 教育学生遵守交通法规。 三、课堂教学制度 1、 每堂课的科任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2、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把学生赶出教室。 3、 标准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 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 5、 班主任如发觉学生无故不上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生家长。 四、设备设施检查制度 1、 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 学校值月、值日领导要每天检查设备设施状况。 3、 全体教职工要关注身边的安全隐患,准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4、 总务人员要准时修理、维护学校设施设备。 五、饮水安全
12、制度 1、 保证水源安全卫生。 2、 常常给饮水桶清洗、流毒。 3、 教育学生有秩序地饮水。 六、课间治理制度 1、 值日教师必需加强课间巡察工作。 2、 各班配备安全巡察员,监管同学的课间行为。 3、 教育学生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急性嬉戏等。 七、集体活动安全制度 1、 学校进行大型校内外活动,要有安全措施。 2、 班级进行校外教育教学活动,必需得到校长审批同意。 3、 开展大扫除、义务劳动等活动时,班主任必需在场参加,布置学生力所能及的工作。 4、 学校进行远距离或重大师生活动,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八、物品放置安全制度 1、 严禁学生携带锐器、危急器具
13、进校园,一经发觉马上没收。 2、 严禁学生携带如剪刀、小刀等锐器上体育课或活动课。 3、 学校综合试验等可能涉及的一些有毒药物留意保管和使用。 九、用电安全制度 1、 对学生进展用电安全常识教育,不准随便触摸电源和线头等。 2、 班内要指定专人开关电源。 3、 教师在使用电器前必需检查电源、线头等。 4、 电源总闸安装的办公室人员在到校和放学时,准时开关闸刀。 十、组织保障制度 1、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2、 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每学期要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 3、 每学期对安全工作有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4、 定期排查担心全隐患。 十一、突发灾难安全防护工作制度 1、 学校应在各类灾难发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猜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实行全员监控。 2、 在遭受不行预见的火灾、地震等灾难时,应有序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 3、 加强对学生进展防灾、抗灾的教育,传授遇灾后的自救、互救方法,培育学生的自救力量。 4、 要准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恳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救济,全力爱护学生的安全。 5、 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与救火、救灾等。 6、 实行全员参加安全工作制度,不得回避安全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