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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人工挖土施工工艺标准5_物业经理人 建筑人工挖土施工工艺标准5 1人工挖土 2.1 主要机具:尖、平头铁锹、手锤、手推车、梯子、铁镐、撬棍、钢尺、坡度尺、小线或20号铅丝等。 2.2 作业条件: 2.2.1 土方开挖前,应摸清地下管线等障碍物,并应依据施工方案的要求,将施工区域内的地上、地下障碍物去除和处理完毕。 2.2.2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位置或场地的定位掌握线(桩),标准水平桩及基槽的灰线尺寸,必需经过检验合格,并办完预检手续。 2.2.3 场地外表要清理平坦,做好排水坡度,在施工区域内,要挖临时性排水沟。 2.2.4 夜间施工时,应合理安排工序,防止错挖或超挖。施工场地应依据需要安
2、装照明设施,在危急地段应设置明显标志。 2.2.5 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沟时,应依据当地工程地质资料,实行措施降低地下水位,一般要降至低于开挖底面的50cm,然后再开挖。 2.2.6 熟识图纸,做好技术交底。 3.1 工艺流程: 确定开挖的挨次和坡度 沿灰线切出槽边轮廓线 分层开挖 修整槽边 清底 3.2 坡度确实定: 3.2.1 在自然湿度的土中,开挖基坑(槽)和管沟时,当挖土深度不超过以下数值的规定,可不放坡,不加支撑。 3.2.1.1 密实、中密的砂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一1.0m; 3.2.1.2 硬塑、可塑的粘质粉土及粉质粘土一1.25m; 3.2.1.3 硬塑、可
3、塑的粘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粘性土)一1.5m; 3.2.1.4 坚硬的粘土一2.0m. 3.2.2 超过上述规定深度,在5m以内时,当土具有自然湿度,构造匀称,水文地质条件好,且无地下水,不加支撑的基坑(槽)和管沟,必需放坡。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1-1的规定。 3.3 依据根底和土质以及现场出土等条件,要合理确定开挖挨次,然后再分段分层平均开挖。 3.3.1 开挖各种浅根底,如不放坡时,应先沿灰线直边切出槽边的轮廓线。 3.3.2 开挖各种槽坑: 3.3.2.1 浅条形根底。一般粘性土可自上而下分层开挖,每层深度以60cm为宜,从开挖端都逆向倒退按踏步型挖掘。碎石类土先用镐翻松,正向挖掘,每
4、层深度,视翻土厚度而定,每层应清底和出土,然后逐步挖掘。 3.3.2.2 浅管沟。与浅的条形根底开挖根本一样,仅沟帮不切直修平。标高按龙门板上平往下返出沟底尺寸,当挖土接近设计标高时,再从两端龙门板下面的沟底标高上返50cm为基准点,拉小线用尺检查沟底标高,最终修整沟底。 3.3.2.3 开挖放坡的坑(槽)和管沟时,应先按施工方案规定的坡度,粗略开挖,再分层按坡度要求做出坡度线,每隔3rn左右做出一条,以此线为准进展铲坡。深管沟挖土时,应在沟帮中间留出宽度80cm左右的倒土台。 3.3.2.4 开挖大面积线基坑时,沿坑三面同时开挖,挖出的土方装入手推车或翻斗车,由未开挖的一面运至弃土地点。 3
5、.4 开挖基坑(槽)或管沟,当接近地下水位时,应先完成标高最低处的挖方,以便在该处集中排水。开挖后,在挖到距槽底50cm以内时,测量放线人员应协作抄出距槽底50cm平线;自每条槽端部20cm处每隔23m,在槽帮上钉水平标高小木橛。在挖至接近槽底标高时,用尺或事先量好的50cm标准尺杆,随时以小木橛上平,校核槽底标高。最终由两端轴线(中心线)引桩拉通线,检查距槽边尺寸,确定槽宽标准,据此修整槽帮,最终去除槽底土方,修底铲平。 3.5 基坑(槽)管沟的直立帮和坡度,在开挖过程和敞露期间应防止塌方,必要时应加以爱护。 在开挖槽边弃土时,应保证边坡和直立帮的稳定。当土质良好时,抛于槽边的土方(或材料)
6、应距槽(沟)边缘0.8m以外,高度不宜超过l.5m.在柱基四周、墙基或围墙一侧,不得堆土过高。 3.6 开挖基坑(槽)的土方,在场地有条件堆放时,肯定留足回填需用的好土,多余的土方应一次运至弃土处,避开二次搬运。 3.7 土方开挖一般不宜在雨季进展。否则工作面不宜过大。应分段、逐片的分期完成。 雨季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应留意边坡稳定。必要时可适当放缓边坡或设置支撑。同时应在坑(槽)外侧围以土堤或开挖水沟,防止地面水流入。施工时,应加强对边坡、支撑、土堤等的检查。 3.8 土方开挖不宜在冬期施工。如必需在冬期施工时,其施工方法应按冬施方案进展。 采纳防止冻结法开挖土方时,可在冻结前用保温材料
7、掩盖或将表层土翻耕耙松,其翻耕深度应依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一般不小于0.3m. 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必需防止根底下的基土患病冻结。如基坑(槽)开挖完毕后,有较长的停留时间,应在基底标高以上预留适当厚度的松土,或用其他保温材料掩盖,地基不得受冻。如遇开挖土方引起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地基和根底暴露时,应采纳防冻措施,以防产生冻结破坏。 4.1 保证工程: 4.1.1 柱基、基坑、基槽和管沟基底的土质必需符合设计要求,并严禁扰动。 4.2 允许偏差工程,见表1-2. 6.1 基底超挖:开挖基坑(槽)或管沟均不得超过基底标高。如个别地方超挖时,其处理方法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不得私自处理。 6.
8、2 软土地区桩基挖土应防止桩基位移:在密集群桩上开挖基坑时,应在打桩完成后,间隔一段时间,再对称挖土;在密集桩四周开挖基坑(槽)时,应事先确定防桩基位移的措施。 6.3 基底未爱护:基坑(槽)开挖后应尽量削减对基上的扰动。如根底不能准时施工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留出0.3m厚土层,待做根底时再挖掉。 6.4 施工挨次不合理;土方开挖宜先从低处进展,分层分段依次开挖,形成肯定坡度,以利排水。 6.5 开挖尺寸缺乏:基坑(槽)或管沟底部的开挖宽度,除构造宽度外,应依据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宽度。如排水设施、支撑构造所需的宽度,在开挖前均应考虑。 6.6 基坑(槽)或管沟边坡不直不平,基底不平:应加强检查,随挖随修,并要仔细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