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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干部民主办法 干部民主推举方法 第一条 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个别提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民主推举工作。 对非领导职务转任同职级领导职务,或者同职级转任重要岗位的,参照个别提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推举程序进展。可从实际状况动身,对详细程序作适当调整。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需经过民主推举。民主推举包括会议推举和个别谈话推举,推举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四条 民主推举一般根据以下程序进展: (一)制定民主推举工作方案。民主推举工作方案可与考察工作方案一并制定,一般包括民主推举的职位、条件、程序、参与
2、人员,以及考察程序、方法等内容。工作方案应同拟实施民主推举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沟通,征求其意见。 (二)进展个别谈话推举。个别谈话推举要向谈话对象介绍推举职位、任职条件、推举范围,提出推举要求。 (三)进展会议推举。公布推举职位、任职条件、推举范围,供应干部名册,提出推举要求,组织填写推举表。 会议一般由本级党委(党组)主持,由上级组织(人事) 部门组织实施。召开推举会时,到会人数至少要到达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四)综合分析。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个别谈话推举和会议推举状况进展汇总,可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举票分类统计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党组)汇报民主推举状况。上级组织(人事
3、)部门依据民主推举结果和综合分析状况,结合动议方案,提出初步意见,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报告。 第五条 个别谈话推举和会议推举的先后挨次,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商拟实施民主推举单位党委(党组)确定。 先进展个别谈话推举的,应依据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反应的个别谈话状况,由本级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结合一贯表现、班子功能构造需要等状况充分酝酿、集体讨论,等额或者差额提出初步名单,再进展会议推举。会议推举时,应当留意充分发扬民主,不得事先指定推举人选。 第六条 参与民主推举人员的范围应当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惯例,充分考虑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等因素,合理
4、确定。个别谈话推举范围参照会议推举范围确定,可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推举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推举一般由以下人员参与: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与的人员。 推举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与。 第八条 推举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会议推举一般由以下人员参与: (一)本部门领导成员; (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三)其他需要参与的人员。 本部门编制人数 50 人以下的,可由全体人员参与。依据实际状况还可汲取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与。 民主推举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面所列范围确定。 第九条 民主推举必需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方法 (试行)等规定的各项纪律。对在民主推举中拉票或者帮忙他人拉票的,严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方法由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法不全都的,以本方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