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济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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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济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年济宁市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方法,供大家参考。 2023年济宁市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各县(市)依照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本方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立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撤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

2、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属地治理、条块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动建筑垃圾精细化、才智化治理工作。 市城市治理局是我市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建筑垃圾处置治理的组织、协调、监视和检查工作。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治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落实属地治理主体责任,详细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治理工作。 当前隐蔽内容免费查看 第四条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治理工作。 (一)行政审批效劳部门负责依法审查并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批准书、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营业执照;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

3、门负责协作建筑垃圾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的专项规划,落有用地,做到与城市建立需要相适应; (三)住房城乡建立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工地现场治理和监视; (四)公安机关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秩序的治理,依法查处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超载超限和擅自改装运输车辆、大路上及大路用地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的监视和依法惩罚; (六)城乡水务部门负责河道、湖泊治理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渣土的监视和依法惩罚; (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督导检查、重污染天气信息公布、车辆尾气达标检测和环境质量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综

4、合利用和谁产生、谁担当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舞和引导社会资本参加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综合利用工程,提倡利用现代技术引进设备,加快推动建筑垃圾的综合开发和再生资源利用。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工地的属地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全部落实工地监管员职责,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工地内的车行道进展硬化,设置封闭围挡,配备使用车辆冲洗设施,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安排专人负责工地内的保洁作业。 第七条建立工程施工或房屋撤除施工,必需实行隔离、洒水等降尘措施,不得凌空抛掷,避开扬尘污染环境。 第八条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猎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准时组织清运,不能准时清运的应当妥当堆放,并实行掩盖、固化或防尘等措施。 第九条房

5、屋建筑、市政公用、房屋拆迁、园林绿化等工程开工前,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向行政审批效劳部门提出申请,猎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进展处置。 第十条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向行政审批效劳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纸质原件1份(附承诺书纸质原件1份); (二)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纸质复印件1份。 行政审批效劳部门予以核准的,颁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批准书;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内容和要求,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 第十二条制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批准书。 第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

6、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 在限制、制止的区域或者路段运输建筑垃圾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办理车辆通行手续,并根据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 第十五条运输企业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运输车辆驶离施工现场前,自觉承受冲洗,防止车轮带泥上路; (二)遵守道路通行规定,不得超载、超限运输,不得超速行驶; (三)密闭运输,防止建筑垃圾抛撒遗漏; (四)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件,自觉承受监视检查;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第十六条居民进展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根据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

7、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担当清运费用。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准时托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将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运送到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 第十七条城市治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工作实际,可以合理调整建筑垃圾运输路线和时间。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建筑垃圾倾倒场(所)的规划建立治理,遵循属地治理、市区共用、就地消纳的原则。各区负责规划建立满意需要的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场地,并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选址、建立、日常运行与治理工作。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停顿使用前,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单位应按

8、城乡规划要求进展处理。 其次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规定其次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急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其次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其次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规定其次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处50

9、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实行掩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垃圾未准时清运,或者未采纳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其次十三条违反本方法规定,建立单位未对临时不能开工的建立用地的暴露地面进展掩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立用地的暴露地面进展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

10、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其次十四条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规定其次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五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规定其次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六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规定其次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七条任何单位

11、和个人随便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规定其次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八条违反本方法规定,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实行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2023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其次十九条违反规定,拒不执行停顿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撤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其次款的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规定,在大路上及大路用

12、地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顿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在河道、湖泊治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其次项的规定,责令停顿违法行为,排解阻碍或者实行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阻碍行政机关治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法规定进展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建筑垃圾处置治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方法自2023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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