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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关于济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方法( ( 草案) ) 的说明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 年 4 月 17 日)为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有效爱护和利用城建档案,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城市实际改变,市住建局修订了济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方法的必要性 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干脆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像、
2、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城市建设档案也应与城市建设的发展须要相适应。(一)各类建设工程(含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安排方面的文件、科学探讨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各专业部门形成的等不同类别的城建档案应纳入城建档案部门的收集范围中。2008 年,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济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方法(济政发200827 号),弥补了我市在城市城市建设设施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空白,强化了城市建设档案在
3、规划、建设、管理和档案信息管理措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有序,利用馆藏档案取得了非常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依法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接着修订方法非常紧迫和必要: (一)我市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需接着规范 假如没有法律约束,各有关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单位就会缺乏统筹观念和全局意识,特殊是公用设施档案难以收集,大型的公共设施、重点工程项目往往是先开工,后补手续,管理人员也是临时组建指挥部,工程项目竣工了,指挥部也解散了,造成建设工程档案散失的现象。通过方法的制定,将城建档案纳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并明确城建档案应当遵守的原则,有利于解决档案散失现状,有利于档案收集统一管理,提高城市建
4、设管理水平。 (二)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亟需接着规范随着城市的高速发展,城市建设档案资料在经济建设、突发事务应急处理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这也给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快再次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建立城建档案管理系统,并服务我市的经济建设非常必要。在这方面,市城建档案馆已做了大量的工作,打下了肯定的基础。济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方法颁布几年来,我市城建档案快速发展,城建档案馆藏量日益增加,档案查阅利用率也越来越高,建立了济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系统,获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完善城市公共应急预案,加快数字济宁、才智城市建设起到了特别重要的作用。我市的城市
5、建设档案资料因建设、施工、管理等各个环节的不规范、资料不齐或不精确的情形得到了有效遏制,亟需接着明确规定城建档案管理单位按时上交精确、齐全的档案资料,以便档案为城市建设服务。因此,法规的修订将有力推动这些工作的开展,确保城市建设管理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利用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二、制定方法的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四)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三、起草过程依据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管理的实际状况和规范城市建设、运营等的现实须要,同时借鉴外市的立法阅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原有的 济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
6、 理方法修订了方法(草案)。我们就该草案书面 征求了各相关部门的看法,在广泛征求看法的基础上,对方法(草案)做出了修改,并进行了网上公示。 四、关于方法的体例 方法原来分四十四条,现在拟修订二十六条。分别为: 城建档案的定义和作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各个行政区建设 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职责、城建档案部门职责、 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测量等单位职责、 城建档案的形成、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城建档案部门接收范围 、档案与信息管理、法律责任。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修订了方法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 为了适应我市经济及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有些行政主管部门的名
7、称有变更和增加了行政区。方法中第一页行政主管部门,北湖度假去掉换成太白湖新区、增加了经开区;方法中第一条中建设部改为住建部;第五条县(市)增加 兖州 区 ;原来市中区改为任城区,济宁北湖度假区改为济宁太白湖新区;(二)第六条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去掉只保留城建档案管理处(馆)应当组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三)第七条。建设单位应设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修改为建设单位应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根据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编制、保管、报送等工作。 (四)原来第八条去掉 (五)原来的第九条修改为第八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 管理 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建设工程
8、(含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1 1 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2 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3 3 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4 4 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5 5 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6 6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7 7; 城市防洪、抗震、环境爱护、人防、工业管道工程档案;8 8 军事工程 档案。(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安排方面的文件、科学探讨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六)原来的第十条修改为第九条对本方法第八条第一款所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
9、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与城建档案馆签订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责任书)。规划行政修改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申请时,应查验建设单位与城建档案馆签订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责 任书),并将其作为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依据之一。(七)原来第十二条修改为 第十条城建档案馆应当对建设单位城建档案形成、编制、整理、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八)原来第十三条去掉 (九)第十四条修改为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测量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及电子文件整理立卷后移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负责汇总全套建设工程档案,并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实行多套分存,参建各方应当根据建设
10、工程文件归档规范( GB/T50328 )标准编制 、 收集、整理、保管本单位应当保存的建设工程档案。(十)第 十八条修改为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根据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CJJ61 )进行竣工测量,并将 测量成果 和竣工档案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十一)为 原来第十五条修改为 第十三条凡列入本方法第八条第一款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经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馆出具山东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看法书。为 原来第十六条修改为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将工
11、程竣工档案报送至城建档 案馆。城建档案馆对符合报送要求的工程档案出具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未取得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看法书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取得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十二)为 原来第十七条修改为 第十五条本方法第八条其次款用 规定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其所在单位保管运用 1 1 至 至 5 5年后,应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十三)去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其次十条原来的其次十一条修改为 第十六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修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 理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
12、构和平面布置等变更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根据本方法规定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停建、缓建工程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馆移交。(十四)去掉其次十二条、其次十三条、其次十四条、其次十五条、其次十六条、其次十七条其次十八条修改为 第十七条建设系统各行业、专业管理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在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纸质档案时,应同时报送一套与纸质档案内容相一样的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应符合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 CJJ/T117 )要求。(十五)其次十九条第三十条合并修改为第十八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刚好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
13、档案的保管、爱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刚好抢救。特殊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实行有效措施,确保其平安无损。城建档案馆应当主动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供应服务。(十六)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第十九条城建档案馆应完善城建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纸质档案数字化和声像档案数字化技术,建立以全文和多媒体技术为主体的全方位、多层次档案信息管理模式。(十七 )去掉第三十二条(十八)原来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其次十条城建档案馆供应的档案复印件,经加盖城建档案馆档案证明专用章后,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 )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合并修改为 其次十一条公民、
14、法人和其他组织持介绍信或身份证等合法证件,根据有关规定可以查阅利用城建档案。国外组织和个人查阅利用城建档案,应当根据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其次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剪裁、勾画、抽取、涂改、伪造。(二十)第三十八条修改为 其次 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根据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 建设行政主管部 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责令改正,处 处 1 1 万元以上 0 10 万元 以下罚款 ; 对单位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 处单位罚款额 数额 5 5 % 以上 10 % 以下罚款。(二十一)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15、条、第四十一条去掉(二十二)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为 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其次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故 延期或者不根据规定归档、报送的;(二)涂改、伪造档案的;(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二十三)第四十二条修改为 其次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惩罚确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惩罚确定的,作出惩罚确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方法其次十四条、其次十五条规定了城建档案相关单位、部门违反方法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利于保障方法得到严格遵守。 以上说明及方法,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