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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全市政务信息资源治理工作,加快推动全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用,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升政务效劳水平和行政效能,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政发201*133号)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猎取的,以肯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治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
2、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方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本方法也适用其他依法经授权具有公共治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方法用于标准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政务部门间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供应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各镇(街道)、区(园)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行为及治理活动,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四条 *市才智城市(大数据)建立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视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大数据治理局),负责政务信息资源治理的组织实施,指导政务信息
3、资源名目编制及日常治理,负责并推动*市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建立、运行和维护,详细担当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各项任务和日常协调效劳工作。 各政务部门是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与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做好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的编目、采集、供应和更新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共享平台猎取并使用共享信息。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市信息资源治理中心负责共享平台建立和日常业务治理。 市信息化进展有限公司担当共享平台运维工作,为市信息资源治理中心供应技术支持。 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
4、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隐秘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统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供应部门(以下统称“供应部门”)应准时响应并无偿供应共享效劳。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立。根据国家、省和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标准标准进展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立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名目体系和数据共享交换体系。 (四)完善机制,保障安全。建立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治理机制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
5、、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治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六条 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利用政务信息资源,推动政务效劳、社会治理、商事效劳、宏观调控、安全保障、税收共治等领域的政府治理水平显著提升,促进交通运输、社会保障、环境爱护、医疗安康、教育、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立、食品药品等民生效劳普惠化。 其次章 政务信息资源名目 第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名目是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根底,是政务部门间信息共享的依据和索引。 政务信息资源名目分为部门信息资源名目、根底信息资源名目和主题信息资源名目。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大数据治理局)负责制订本市政务
6、信息资源名目编制指南,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是否社会公开等内容,汇总和编制*市政务信息资源名目。 各政务部门根据政务信息资源名目编制指南要求,负责本部门资源名目的编制和上报。 第九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供应给全部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供应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局部供应给全部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供应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名目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列入不
7、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需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心、国务院政策依据。 (二)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社会信用信息、数字门牌信息等根底信息资源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需通过整合共建在共享平台实现无条件共享。根底类信息资源名目由根底信息资源库牵头建立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三)围绕经济社会进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工程形成的主题类信息资源,如医疗安康、社会保障、安全生产、价格监管、信用体系、城乡建立、行政执法等,应通过共享平台予以共享。主题类信息资源名目由牵头建立部门负责编制和维护。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大数据治理局)负责建立名目更新机制。根
8、据“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各政务部门负责更新维护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名目,当名目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展更新,每半年至少进展一次全面维护。 第三章 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是治理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名目、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根底设施。 共享平台部署在市政务云计算中心,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实现与各级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的对接。 第十三条 共享平台应供应名目编制、信息提交、共享申请、信息监控等功能和统一的接口对接标准。 第十四条 各政务部门之间的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应当通过共享平台进展。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需通过共享
9、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共享平台。 第四章 采集供应 第十五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以数字化方式采集、记录和存储数据,同时将具备条件的数据进展构造化处理,并通过数据库进展治理。非数字化数据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数字化改造。 部署上级业务系统的单位应建立数据返回共享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属地存储和共享应用。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应当以统一的代码作为标识,其中自然人的代码为身份证号码,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信息为数字门牌地址。 各政务部门应当对文书类、证照类数据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标签或电子水印,以确保数据不行更改。 第十七条 无条件共享类信息供应部门应
10、根据政务信息资源名目要求,准时、标准地向共享平台报送;有条件共享类信息供应部门应明确信息的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统一通过共享平台供应。供应部门应在共享平台名目中注册和公布信息资源对应的文件、接口或库表。 第十八条 根据“谁主管,谁供应,谁负责”的原则,供应部门应准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精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供应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把握信息的全都性。 第五章 共享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部门应依据履行职责使用共享信息。 对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登记后直接猎取。 对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提出申请后,供应部门应5个工作日内答复,使
11、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数据。对不同意共享的,供应部门应说明理由。 对不予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供应部门不予共享的,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的确需要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供应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大数据治理局)协调解决,必要时由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各政务部门应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猎取的信息,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其次十条 根据“谁经手,谁使用,谁治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依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的治理。使用部门对从共享平台猎取的信息,只能根据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以
12、任何方式供应给第三方,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其次十一条 建立疑义、错误数据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猎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觉有明显错误的,应准时反应供应部门予以校核。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供应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六章 安全治理 其次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大数据治理局)会同网信、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全市政务信息共享的安全治理制度,指导催促各政务部门制订政务信息共享内部工作程序和信息安全治理规章制度。 其次十三条 市信息资源治理中心要建立共享平台安全治理制度,通过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掌握、日志跟踪、
13、灾备恢复等,确保数据和平台的安全。 其次十四条 使用共享信息的政务部门负责治理获得的信息,并对信息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集中等行为负责。 信息供应单位不对信息在其他政务部门的使用安全问题负责。 第七章 监视保障 其次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大数据治理局)负责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机制,每年对各政务部门名目编制状况、供应和使用共享数据等状况进展考核,其结果纳入机关年度绩效考核。 其次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大数据治理局)会同财政局、发改委制订政务信息化工程建立和运维经费协商机制,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信息化工程建立满意政务信息共享要求(共享数据、统一标准、预留接口)是立项、验收的前置条件
14、。凡不符合政务信息共享要求的,经领导小组同意,不予审批新建工程,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其次十七条 市信息资源治理中心会同常信公司参照国家、省和苏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标准,逐步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的名目分类、采集、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标准,形成完善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体系。 其次十八条 政务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大数据治理局)通知整改;情节严峻的,将有关状况报送领导小组: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名目; (二)未按规定向共享平台准时供应共享信息; (三)无故不受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申请; (四)向共享平台供应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把握信息不全都,未准时更新数据或供应的数据不符合有关标准、无法使用; (五)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 (六)可共享获得的数据仍重复采集,增加社会公众负担; (七)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涉及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泄露国家隐秘、商业隐秘和个人隐私,造成国家、法人、其他部门和个人损失的,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其次十九条 本方法由市政府办公室(大数据治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治理方法(暂行)的通知(*政发20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