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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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全面归 集数据资源,挖掘数据资源价值,赋能数字经济发展,推动 “数字政府智慧华容”建设,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 平,根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政务信息 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政务信息 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县各级行政机关 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各类信息的总称,包括直接或者通过第 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 务信息系统形成的

2、信息资源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政务部门开展的非涉 密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汇聚、整合、治理、共享、 开放和应用等行为及其安全与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权利包括所有权、管理权、采集 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政务信息资源所有权归国家,属于国有资产管理范畴。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复核结果。第六章开发和应用第二十九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对政 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应用。县政务信息主管部门对全县政务部 门的数据开发应用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和评估指导;组织开展 跨部门数据开发应用工作,挖掘数据价值。第三十条 各政务部门、县大数据中心应当不断强化数 据创新应用,拓

3、展应用范围、适配多种场景,打造实用模型, 结合本单位和应用需求,提供方便快捷的数据服务。第三十一条 各政务部门要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和数据 产业建设,充分依托政务信息资源优势,为数字经济和数据 产业发展提供支撑。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政务 数据的开发应用,加强政务数据与社会数据的应用合作,通 过项目建设、合作研究等方式,挖掘政务数据价值。第七章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县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政务信息 资源共享、跨部门互联互通的网络安全工作,会同相关部门 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政务信息资 源共享网络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第三十三条县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建立政

4、务信息资源安全体系,编制县本级政务信息资 源安全规划,开展政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建立并实施政务信息资源分类、分级安全保护制 度;(二)建立并实施政务信息资源安全认证机制,防止数 据越权访问、使用和篡改;(三)建立有关接触政务信息资源的内部和外部人员岗 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并落实有关惩戒措施;(四)制定并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安全检查制度;(五)定期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及相关重要应用系统的安 全等级测评、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六)协调处理重大政务信息资源安全事件;(七)切实履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数据安全管理 职责。其他各政务部门按照全县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整体 部署做好相关

5、工作。第八章考核和监督第三十四条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纳入全县综合绩 效考核。第三十五条 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或者 擅自变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类型的;(-)未按照规定采集、整理、更新政务信息资源,落 实疑义、错误信息校核制度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系统整合,联通共享平台的;(四)未按照规定共享、使用政务信息资源和共享平台 的;(五)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六

6、)擅自改变政务信息资源用途和使用范围的;(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 中央、省属、市属驻县单位,供水、供电、 供气、交通等公共服务企业涉及政务信息资源管理的,参照 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政府授权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使政务信息资源统筹管理 权。各政务部门依据其法定职能拥有对相关政务信息资源 的管理权、采集权和使用权。经县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授权,有关企业和单位可以 获得相关政务信息的使用权,享有政务信息资源再利用的收 益权。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标准先行、 动态管理、持续完善、共享开放、精准服务、有效应用、确 保安全”的原则。第

7、六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是政务信息资源的主管部 门,负责全县政务信息资源的统筹管理规划、授权开发、利 用增值、协调推进、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价等工作。县大数据中心负责全县政务信息资源的平台建设、归集 整合、目录管理、治理提质、共享开放、开发应用、安全保 障等具体实施工作。各政务部门根据本单位在政务信息资源管理责任体系 中的职责定位,依法开展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汇聚、 整合、治理、共享、开放和应用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政务部门应当加强本乡镇、本部门 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应当明确一名“首席数据官”负责 协调解决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是政府工作

8、的重要组 成部分,应当纳入政府整体工作规划。县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政务信 息资源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制定本县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 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政务部门应当根据县级规划,制 定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方案,配合全县整体规划的 组织实施。第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县政务信息 资源主管部门在岳阳市政务信息资源总目录(以下简称 “总目录”)整体框架下,建立华容县政务信息资源 分目录(以下简称“分目录”)。县大数据中心负责依据岳阳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 指南制定华容县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以下简 称“编目指南”),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类别、责任方、 格式、属

9、性、更新周期、共享类型、共享方式、开放类型、 开放方式、使用要求和业务解读等内容;负责分目录的 管理、维护和技术保障等工作。县级政务部门负责依据编目指南梳理本单位数据, 制定共享和开放清单,报县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 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下简称“部门目录”), 在大数据管理平台发布和维护,并结合实际及时更新。第九条 县大数据中心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务信息 资源相关技术规范,制定全县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技术 标准规范,包括政务信息的数据元、代码、信息分类、接口 等规范。各政务部门应当遵守各技术规范,确保互联互通。第十条 大数据管理平台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数据开 放平台和数据应

10、用开发平台等组成,县大数据中心负责建设。 各乡镇和县级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重复建设同类型平台。各政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大数据管理平台建设,提供所 需数据,编制和维护部门目录,公布数据开放目录,提 供数据请求服务,确保数据应用安全。第十一条各政务部门新建或改造的业务系统,须同步 规划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业务系统建成后应将系统数据 资源纳入大数据管理平台。对新建业务系统应按照大数据管理平台的标准接口规 范预留数据共享和开放接口、编制对接文档,不再为数据共 享和开放对接另行安排费用。如无正当理由,各政务部门新建或改造不支持数据共享 和开放的业务系统,不得纳入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 及安排财政预算

11、资金;已落实资金的,相关职能部门不予项 目审批。第三章采集和治理第十二条 各政务部门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的 责任主体。数据采集可通过本部门工作人员直接采集、委托 第三方采集或建立工作机制、提供采集工具由社会力量自行 采集上传等方式进行。第十三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采 集政务信息资源,并对政务信息资源的规范性、完整性、准 确性、一致性、时效性和可访问性负责。要依法确定面向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集政务信息资源的边界和范围,保护 被采集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可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 台获得的信息资源,不再重复采集。第十四条 县级政务部门应当先归集本部门及其归口 管理单位的政务

12、信息资源,形成本部门数据资源库;要按要 求将相关政务信息资源归集到大数据管理平台。县大数据中心应当依托大数据管理平台,对各政务部门 提供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并形成人口、法人、自然资 源和空间地理、信用信息、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和若干主 题数据库。第十五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数据标准,结合应用实 际,不断优化数据内容和结构;要配合县大数据中心完善业 务和优化系统,提高数据质量。第四章数据共享第十六条 各政务部门之间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 外,无偿共享政务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规 定执行。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分为无条件共享类、有条件共 享类和不予共享类三种类型。跨部门并联审批等

13、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包括人口信息、 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 社会信用信息等基础政务信息资源,在大数据管理平台集中 建设,实行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和实时共享,列为无条件共 享类。与协同管理相关、信息内容敏感、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 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为有条件共享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的政 务信息资源,列为不予共享类。第十八条各政务部门应抓紧推进本部门业务信息系 统向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涉密信 息共享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供方式包括系统对接、 数据下发接口和电子表单三类。(一)原则上提供部

14、门应依托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本部 门业务系统对接方式实现共享。(二)业务系统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供部门应积极与 上级主管部门衔接,由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数据下发接口;在 未实现与上级主管部门数据对接前,提供部门应将相关数据 下载到本地,并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提供和更新。(三)没有业务系统的,提供部门应通过电子表单的方 式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更新信息。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使用方式包括验证服务、 查询服务和数据推送三种类型。第二十一条各政务部门使用无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 资源时,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选取即时获取;使用有条件 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时,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提供部门 提出申请。提供

15、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 的,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审核不通过的,应说明理 由。如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意见不一致,由县政务信息资源 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如各政务部门对全县分目录中的不予共享类政务信 息资源确有使用需求的,向县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县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部门论证和审核并报市政 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经论证和审核,对可以共享的信 息由提供部门将信息属性变更为共享类信息。第二十二条政务信息资源提供部门按照“谁主管、谁 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维护和更新数据,保障数据的 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政务信息资源使用部门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

16、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使用共享数据,加强共享数据使 用管理。第二十三条 各政务部门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得 的加盖电子印章文书类、证照类政务信息资源,与纸质文书 具有同等效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 县大数据中心应当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疑 义、信息校核纠正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 或者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反馈给提供部门;提供部门应 当及时校核,并在修正疑义和错误信息后,应当及时告知使 用部门。第五章数据开放第二十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分为无条件开放类、有条件 开放类和不予开放类三种类型。属于无条件开放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 接从开放平台获取;属于有条件开放

17、类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数据开放平台申请,说明使用范围和使用 用途,经政务信息资源提供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开放平台 获取。第二十六条除下列情形外,政务信息资源应当逐步纳 入开放范围:(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二)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 和社会稳定的;(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开放会对第三方合 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四)因协议或者知识产权限制而无法开放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开放或者应当通过其 他途径获取的。前款所述的除外情形中,经过依法脱敏、脱密等技术处 理可以开放的,或者该数据权利人同意开放的政务数据,应 当纳入开放范围。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务部门可通过下列方式开放政务 信息资源:(一)提供数据下载;(二)提供数据调用接口;(三)通过数据开放平台提供数据;(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八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 开放动态调整机制,对开放范围外的政务数据进行定期评估 审查。因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开放的,应当及时纳入开放范围。分目录中被公众申请频次高但尚未列入开放范围的 数据,经提供部门审核后,符合开放标准的,应及时列入开 放范围;不符合开放标准的,提供部门需说明理由。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数据提供方的答复有异议时,可以向县 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县政务信息资源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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