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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标准科学数据治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支撑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进展,依据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学数据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17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根底讨论、应用讨论、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讨论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治理使用等活动。 第四条科
2、学数据治理遵循分级治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力量建立,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治理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其次章职责 第六条我市科学数据治理工作由市科技局统筹,各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第七条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全市科学数据的治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全省科学数据治理政策,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讨论制定全市科学数据治理政策和标准标准; (二)协调推动全市科学数据标准治理、开放共享及评价考核工作; (三)统筹推动甘肃省科学数据嘉峪关分中心(以下简
3、称“科学数据分中心”)建立与进展。 第八条科学数据分中心是促进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的重要载体。由市科技局托付有关单位建立甘肃省科学数据嘉峪关分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科学数据汇交相关标准标准,供应全市科学数据汇交、宣传、培训、询问与技术支持的保障效劳工作; (二)审核全市相关单位科学数据汇交规划,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负责全市科学数据的分级分类、加工整理和分析挖掘; 对已根据相关要求汇交并审核通过的科学数据出具工程数据汇交证明; (四)建立科学数据安全治理制度,负责全市科学数据的保管,保障科学数据安全; (五)建立科学数据网络治理系统,依法依规开展全市科学数据的开放共享,为政府部门和社
4、会供应信息效劳; (六)面对政府决策开展相关数据分析工作; (七)加强国内外科学数据方面沟通与合作。 第九条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贯彻落实科学数据治理政策; 建立本部门单位科学数据治理制度,指导所属法人单位加强和标准科学数据治理;建立完善有效的鼓励机制,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第十条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以下统称“法人单位”)是科学数据治理的责任主体,在科学数据治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科学数据治理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科学数据相关治理制度; (二)根据有关标准标准进展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和长期保存,确保数据质量; (三)根据有关规定做好科学数据保密和安全治理工作
5、; (四)建立本单位科学数据治理系统,公布科学数据开放名目并准时更新,积极开展科学数据共享效劳; (五)负责科学数据治理运行所需软硬件设施等条件、资金和人员保障。 第三章采集、汇交与保存 第十一条法人单位及科学数据生产者要根据相关标准标准组织开展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和加工整理,形成便于使用的数据库或数据集。法人单位应建立科学数据质量掌握体系,保证数据的精确性和可用性。 第十二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科学数据汇交制度,科学数据在科学数据分中心的相关平台上开展科学数据汇交工作。 第十三条政府预算资金资助的各级科技规划(专项、基金等)工程所形成的科学数据,应由工程牵头单位汇交到科学数据分中心。各级科技规划
6、(专项、基金等)治理部门应建立先汇交科学数据、再验收科技规划(专项、基金等)工程的机制; 工程、课题验收后产生的科学数据也应进展汇交。 第十四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国内外学术论文数据汇交的治理制度。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撰写并在国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时需对外提交相应科学数据的,论文应在论文发表前将科学数据上交至所在单位统一治理。 第十五条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涉及国家隐秘、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科学数据必需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汇交。鼓舞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其他科学数据向科学数据分中心汇交。 第十六条法人单位应建立科学数据保存制度,配备数据存储、治理、效劳和安全等必要设施,保障科
7、学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法人单位应加强科学数据人才队伍建立,在岗位设置、绩效收入、职称评定等方面建立鼓励机制。 第四章共享与利用 第十八条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应当根据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科学数据资源名目,有关名目和数据应准时接入科学数据分中心,面对社会和相关部门开放共享。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法人单位要对科学数据进展分级分类,明确科学数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开放条件、开放对象和审核程序等,按要求公布科学数据开放名目,通过在线下载、离线共享或定制效劳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共享。 其次十条法人单位应依据需求,对科学数据进展分析挖掘,形成有价值的
8、科学数据产品,开展增值效劳。鼓舞社会组织和企业开展市场化增值效劳。 其次十一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法人单位应积极推动科学数据出版和传播工作,支持科研人员整理发表产权清楚、精确完整、共享价值高的科学数据。 其次十二条科学数据使用者应遵守学问产权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所使用和参考引用的科学数据。 其次十三条对于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立、环境爱护、防灾减灾、公益性科学讨论等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法人单位应当无偿供应; 确需收费的,应根据规定程序和非营利原则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承受监视。 对于因经营性活动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效劳合同,明确双
9、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第五章保密与安全 其次十四条涉及国家隐秘、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隐秘和个人隐私的科学数据,不得对外开放共享; 确需对外开放的,要对利用目的、用户资质、保密条件等进展审查,并严格掌握知悉范围。 其次十五条涉及国家隐秘的科学数据的采集生产、加工整理、治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应建立健全涉及国家隐秘的科学数据治理与使用制度,对制作、审核、登记、拷贝、传输、销毁等环节进展严格治理。 其次十六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加强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治理,制定科学数据安全爱护措施; 加强数据下载的认证、授权等防护治理,防止数据被恶意使用
10、。对于需对外公布的科学数据开放名目或需对外供应的科学数据,应建立相应的安全保密审查制度。 其次十七条法人单位和科学数据分中心应根据网络安全治理规定,建立网络安全保障体系,采纳安全牢靠的产品和效劳,完善数据管控、属性治理、身份识别、行为追溯、黑名单等治理措施,健全防篡改、防泄露、防攻击、防病毒等安全防护体系。 其次十八条科学数据分中心应建立应急治理和容灾备份机制,根据要求建立应急治理系统,对重要的科学数据进展异地备份。 第六章附则 其次十九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科学数据治理和开放共享工作评价考核制度。 第三十条对于伪造数据、侵害学问产权、不按规定汇交数据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进展处理和惩罚。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法人单位可根据国务院治理方法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科学数据治理的详细措施。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